發生事故後,究竟應如何處理才不是肇事逃逸?
問題摘要:
駕駛人如欲避免構成肇事逃逸,應依事故情形即時通報、救護並協助警方調查,切勿因緊張或害怕而選擇離開現場。無論事故大小,除非無人受傷且當場和解,否則皆應通知警方並保存現場證據。另提醒民眾,一旦發生事故,首重救人與自保,報警與拍照兼具,標繪與移車同步進行,才能在符合法律規範的同時維護雙方權益。最終,唯有具備正確事故處理觀念與危機意識,並依法行事,方能在事故發生後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風險與後續責任。發生事故當下若仍不確定該如何處置,建議優先撥打110或1968專線報案,由警方協助判斷處理方式,切勿因一時慌亂錯失處置時機而衍生更多法律與責任問題。
律師回答:
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人第一時間的處置是否妥當,將直接影響其是否構成「肇事逃逸」,這在法律上有著明確規範與實務標準。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62條及同條第922條授權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駕駛人一旦肇事,應視事故是否有人員傷亡,採取不同處理方式。
若屬「無人傷亡」的輕微交通事故,駕駛人應立即於事故車輛後方適當距離設置警示標誌,開啟車輛雙黃燈,同時以拍照、錄影或蠟筆標繪等方式記錄現場車輛位置、碰撞點、車損情形與行進方向等跡證,隨後儘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處所,最後報案等候警方處理或自行和解。若駕駛人未依規定標繪即移動車輛、或因未移車導致交通壅塞,將可能依第62條規定處新台幣600元至1800元罰鍰。
相反地,若發生「有人受傷或死亡」的交通事故,駕駛人則必須立即報案並採取救護行動,如撥打119送醫,同時通知警方蒐證。此時原則上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或現場跡證,除非所有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並已完成標繪或攝影等證據保全程序,始得移動。否則,將構成違規移動現場,依規定可處新台幣3000元至9000元罰鍰。
若駕駛人於肇事後未採取任何救護行為、未通知警察、直接駛離現場者,即使肇事僅為輕微碰撞,也可能構成「肇事逃逸」,情節嚴重者不僅行政處分上吊銷駕駛執照,甚至刑事上可能構成第185-4條公共危險罪罪名。
特別是肇事後逃逸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將被吊銷駕照且終身不得再考照。此外,實務亦常見因誤信「事故發生不得移車否則保險不賠」的迷思,造成交通阻塞,警方已澄清此一觀念錯誤,只要事故無人傷亡、車輛仍能行駛,且事故現場已妥善記錄(如拍照、標繪),即可合法移車而不影響保險理賠。
民眾應善用防水蠟筆或手機相機記錄現場,汽車建議標繪四輪角或車體碰撞點,機車則可標記輪胎、把手與倒地點,行人應標示倒地位置與行進方向,若能配合標註碰撞點與移動方向,則對日後保險或責任釐清更具助益。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5款,除非現場當事人當場自願和解且無人傷亡,否則仍應通報警方處理,由初步處理警員進行酒測與登記聯單,再由交通隊接續調查與蒐證。
對於無正當理由未通報者,若事故中有人傷亡,更可能構成不報事故的刑事責任,須特別留意。此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62條亦規定,肇事逃逸者一旦被查明,將遭吊銷駕照一至三個月,致人受傷者吊銷駕照,若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吊銷外,並終身不得再考照。
若車主知有事故,仍拒絕提供駕駛人資料或不到場說明者,監理機關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一至三個月,強化對肇事責任人之追查機制。對於車輛尚須進一步檢驗、鑑定或查證的部分,警方亦得依法暫時扣留車輛,但扣留不得逾三個月,期間車輛不得擅自移動,否則將構成妨害證據保全之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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