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躲太陽而到道路上陰涼停車違規嗎?

23 Jun, 2025

問題摘要:

雖然炎炎夏日使得躲太陽成為機車族群的自然反應,但於公共道路上從事交通行為,仍應嚴守法律與秩序原則。違規遮陽雖是出於身體舒適與生理反應,卻往往無意間造成交通壅塞或事故風險,甚至觸犯危險駕駛之高額罰責。建議駕駛人應具備法令基本常識,於遵守法規的前提下設法降低日曬不適,切莫因貪圖一時涼爽而違規受罰,最終得不償失,才能真正實踐安全駕駛、合法上路的交通精神。

 

律師回答:

在炎熱的夏日裡,許多機車騎士為躲避毒辣陽光,經常將機車停靠在道路陰影處短暫遮陽,這種情形在人行道邊、公車站牌旁、建物陰影底下或路樹遮蔭下都時有所見。然而,這類「臨停遮陽」的行為,其實可能潛藏多項交通違規風險與法律責任,若稍一不慎,輕則受罰荷包失血,重則釀成交通事故,構成公共危險甚至刑責,實非駕駛人所樂見。

 

關於這個問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的定義,交通法規中所稱「汽車」係指一切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在道路上行駛之車輛,故包括機車在內。換言之,即便某些交通法條表面未特別提及機車,其實機車也一併納入規範,這是許多駕駛人常忽略的基本觀念。接下來說明在各種情境下機車為遮陽所可能觸犯的具體法條與違規態樣。

 

首先是「臨停在車道中」的情形。許多騎士於停等紅燈時,看到前方路口車道上剛好有一塊樹蔭,便將車騎至該處臨時停放,甚至偏離原有車流順序,這不但可能妨礙其他車輛行駛,亦容易引起突發事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在非停車區臨時停車,或未靠道路右側邊緣停放者,處新臺幣300至600元罰鍰。若該陰影處位於紅線、公車站牌或其他禁止停車區域,更屬明確違規。

 

再者是「停在黃網線或槽化線」的情況。不少陰影處可能正巧設於路口的槽化線或導流線內,騎士若將車停在這些區域,不僅影響其他車輛轉彎、匯入或匯出,更增加碰撞風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汽機車駕駛人違規停車於禁止停車之標誌、標線處,處新臺幣600至1200元罰鍰。

 

第三是「越過停止線」的情形。部分機車駕駛人為搶先進入陰影區域,會於紅燈時越過白色停止線停車,此舉妨礙橫向車輛與行人通行,屬於明顯違規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規定,得處新臺幣900至1800元罰鍰。

 

此外,若機車停在路口左右轉專用道上,也可能構成違規。此種行為尤其常見於多車道交叉路口,騎士貪圖短暫樹蔭,佔用轉向專用車道,使得欲轉彎車輛無法順利通行,構成交通壅塞與潛在風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規定,違者處新臺幣600至1800元罰鍰,並可能導致交通事故發生。

 

最嚴重的狀況莫過於「危險駕駛」。部分機車騎士在行駛過程中發現前方道路某處有陰影,即不顧後方車流動態,驟然煞車或直接停於車道中央,此舉極易導致後方車輛因反應不及而追撞,尤其在快速道路或市區幹道更為危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駕駛人於非突發狀況下任意減速、急煞或中途暫停,屬於危險駕駛,依法可處新臺幣6000至240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若因此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更可能構成刑法公共危險罪或過失致死、致傷罪,須負刑事責任。

 

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未明文規定「停在陰影處遮陽」就是違規行為,但法律關鍵在於駕駛人所處位置是否妨礙交通、是否違反交通標誌標線、是否造成其他用路人危險。遮陽與休息並非駕駛人違規的正當理由,法律的出發點是維護整體交通秩序與公共安全。因此,即便駕駛人主觀上只是想暫避酷熱,仍應優先考量其行為在客觀上是否導致違規與危險後果。

 

若要避免違規又能遮陽,建議駕駛人可選擇合法停車格、停等區域內的樹蔭處,並應緊靠道路右側、避開黃網線與導流線,車身不得越過停止線。若確需短暫停車應明顯打開方向燈,並觀察後方來車狀況,避免突然急煞造成意外。另可配備遮陽袖套、帽簷式安全帽或使用機車遮陽配件來降低日曬的不適。

 

此外也有騎士誤以為只要車輛未熄火、未脫離車體,就不構成停車行為,實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之定義,「停車」包括車輛停止在道路上不移動,不論是否熄火或人員是否離開車輛,故此類「人車未離」遮陽臨停行為仍屬違規停車。

 

對於警察實務執法而言,是否處罰會視違規事實之明確程度與是否造成實際妨礙交通或事故風險為判斷依據,若駕駛人於紅燈停等區域內、行進車道中停於違規地點且有擋道事實,警方即有權依據相關條文裁罰。


-事故-交通違規-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規則第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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