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浴室滑倒撞頭亡,保險卻被判定拒賠?

24 Jun, 2025

問題摘要:

此案爭點並非單純「浴室滑倒致死」即等同「意外」,而是需釐清死亡主因是否為疾病所致,如係屬疾病導致事故,則依保險法與保單條款,保險公司有權拒賠。因此,閱讀保單條款、理解保障範圍、辨明風險種類,是購買保險的基本功,也是避免後續爭議之根本方法。保險存在的本意是為了風險移轉與災後救助,但真正能發揮其保障功能,前提是當事人對於「險種」與「事故性質」有正確認知與理解。

 

律師回答:

夫浴室滑倒撞頭死亡一案之所以遭到保險公司拒賠,關鍵即在於「保險種類」與「意外定義」的法律認定,而非單純從「結果為死亡」就應理賠的情感出發點來理解。如買不分事故種類的人壽保險,則這個問題不會發生,但保費比較高,或保障比較低,自然可以想像。

 

如買低廉的意外的保險,保險公司為控制成本,自然限縮「意外」的意義,一般依保險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意外傷害必須為「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意即若死亡係源於內因性疾病,例如腦溢血、心肌梗塞,則即使伴隨跌倒、碰撞等結果,原則上不屬於意外險保障範圍。

 

「意外險」在保險法條文中稱為「傷害保險」,一般而言若沒有特約,保險公司僅就「意外事故」給予理賠。而如果發生意外事故的原因不只一個,而是可以往前追溯出許多原因時(例如車禍是因為駕駛身體不適無法穩定駕車,但同時又遭到後車違規追撞),法院實務就會透過「主力近因原則」,篩選出造成事故發生最重要的原因,據以判斷保險公司是否應理賠。

 

一般意外險的理賠範圍:外來突發事故所引起的身體傷害、失能或死亡

依照保險法第131條規定,意外險是對外來的偶發性、不可預料性事故,後續所引起的身體傷害(即「意外傷害」)、失能或死亡結果,才會給予理賠,因此,個人自發性疾病(如多年慢性疾病、器官衰竭、細菌感染等)、故意行為(如自殘)等,都不受意外險保障。另外,依照保險法第133條規定,故意自殺或犯罪行為所導致的傷害、失能或死亡,也不受意外險保障。

 

保險法第131條規定,至多僅說明了造成傷害、失能或死亡的原因,必須符合「意外性」的要件才會理賠,但有時候結果可能是一連串的過程、多種原因累積而來,有的原因符合意外性,有的不符合(例如受傷送醫後,在院內發生感染、舊疾復發),這種情況下,這次的事故是不是意外所造成,而可以獲得理賠呢?就需要透過「主力近因原則」來篩選。主力近因是「與死亡或受傷有因果關係的原因中,最先發生並造成一連串事故發生的原因」,也就是透過觀察事件持續影響力的角度(找出最先倒掉的那塊骨牌!),來挑選真正造成意外事故中,最重要有效而直接的原因。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16號民事判決:「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所稱之意外傷害,乃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而言。該意外傷害之界定,在有多數原因競合造成傷殘或死亡事故之情形時,應側重於『主力近因原則』,以是否為被保險人因罹犯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在原因以外之其他外來性、突發性(偶然性)、意外性(不可預知性)等因素作個案客觀之認定,並考量該非因被保險人本身已存在可得預料或查知之外在因素,是否為造成意外傷殘或死亡事故之主要有效而直接之原因(即是否為其重要之最近因果關係)而定。」

 

在學理與實務判決上,傷害保險所稱之意外傷害,需具備三要件:其一為外來性,即損害來源非起於被保險人自身的生理病變;其二為突發性,即事故發生須具備猝然不可預見之特性;其三為非自願性,即事故發生非因被保險人主觀故意所致。據此,若死亡係由疾病導致,例如腦血管破裂,縱然伴隨滑倒、撞擊等外部情節,仍難以視為純粹的外來突發事故。

 

從法院實務觀察,最常見的類型為如「浴室滑倒造成頭部外傷死亡」,保險公司通常會審視死亡證明書中記載的死亡原因,例如是否記載為「病死」、「自然死」、「腦幹出血」等,作為是否理賠的核心依據。若醫院明示死因為腦溢血或高血壓性出血,即可歸因為內在疾病因素,即便伴隨跌倒,保險公司亦多以此為由拒賠。此處關鍵便在於「先後順序」之認定,即「是跌倒造成腦溢血」?還是「腦溢血導致跌倒」?

 

舉例而言,於浴室滑倒撞擊地面後導致腦出血死亡,屬外力介入下之傷害,仍可認定為意外事故。但於走路途中突發腦溢血倒地致死,該跌倒乃疾病所引發,非屬外力所致,則不符意外險給付要件,保險公司自然無責理賠。這樣的差異,決定於病歷、驗屍報告與死亡證明等客觀醫學文件內容。現行保險法第133條亦進一步排除故意行為,如自殺、自傷或犯罪行為導致的死亡,同樣不得理賠。

 

再者,法院實務亦引用「主力近因原則」作為判斷依據,即分析導致死亡結果眾多原因中,何者為最直接、最具決定性的原因,若主力近因屬於疾病性質,保險公司得以此為抗辯依據拒賠。主力近因原則的運用,源自於英美法上保險事故因果關係處理原則,其重點不在於時間先後,而是於結果之決定性。例如被保險人心肌梗塞駕車撞牆身亡,則主因為心肌梗塞非車禍,車禍為後果非因果,自不符傷害保險定義。在本案中,若死亡證明書所記載之死因為「腦幹出血」、「病死或自然死」,則即使有跌倒碰撞,亦難以認定為意外傷害。

 

因此保險公司主張非屬保單約定之意外事件,依法可拒賠。至於若該被保險人所投保者為一般壽險,則壽險之給付範圍不區分死因為疾病或意外,原則上皆應給付死亡保險金,故在險種不同情況下,會產生不同的保險給付結果。換言之,壽險著重於「結果導向」,即死亡既然發生,保險金即應給付;但意外險則強調「原因導向」,必須查明死亡是否源於「非疾病」所致之外部突發事故。此即為保單條款對保險給付條件設有明確限制之實例。

 

於此情形,部分保戶或家屬雖於情理上難以接受保險公司拒賠,然從法律與契約角度來看,保險公司之主張乃依條款據實處理,並無違法或惡意。誠如法院所言,保險契約並非無條件支付金錢之承諾,而係依風險範疇所訂之商業協議,投保人應於投保時審慎檢視保單條款與保障範圍,避免因保障錯誤期待而產生爭議。

 

此外,保險法雖對傷害保險事故設有限定,但若因保險人不當拒賠,致使受益人喪失受償機會,亦可提起保險金請求訴訟,並舉證證明主力近因為外力所致,以爭取勝訴可能。建議保戶購買保險時,宜詳細了解壽險與傷害險之差異,並視自身需求投保適當險種。如欲強化對意外與疾病皆保障者,亦可選擇「壽險+意外險+醫療險」之組合方案,涵蓋面較廣

-事故-保險-意外保險-意外定義

(相關法條=保險法第131條=保險法第133條)

瀏覽次數:1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