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通知保險公司接手,跟律師處理起來會不一樣嗎?
問題摘要:
當發生交通事故後,許多人第一時間會選擇通知保險公司接手處理,一方面是出於便利,一方面也相信保險制度能在理賠上提供保障,尤其是在小損或輕微人傷的案件中,透過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確實可節省時間與成本,此時也無需律師介入。涉及重大車損或人命傷亡等案件,單靠保險公司往往不足以處理複雜的法律問題,當事人此時若能及早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將對整體訴訟結果、賠償安排乃至刑事責任的減輕產生重大影響。
律師回答:
通常民眾對於保險公司在車過調解中的角色會有一些誤解,以為只要通報保險公司處理,後面都交給他們就可以。在一般只涉及車損而沒有人受傷的案件中,這樣處理通常不會有問題。但如果車禍中有人受傷甚至殘廢,涉及的刑事及民事責任會複雜許多,不適合完全交給保險公司辦理。
涉及重大車損或人命傷亡等案件,單靠保險公司往往不足以處理複雜的法律問題,當事人此時若能及早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將對整體訴訟結果、賠償安排乃至刑事責任的減輕產生重大影響。
在重大車損的情形下,保險公司雖會依約負責賠償車體損失,但在損害計算的範疇上,其主張往往基於修繕費用與折舊後金額,採實際修復為原則,而非絕對保障價值損害,這時可以請求金額其實不高。實務上,若車體雖可修復但價值大減,依法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價值損害」而非僅限修繕費用,並可選擇不修理、逕請求事故前後車價差額,此種損害評估及舉證就需律師輔助提出完整估價報告及適當法律論述;保險公司為控管理賠範圍與道德風險,常採最低限度計算,當事人若無專業協助,很容易被低估權益或無法合理主張所受損害。
而在人身傷害特別是重傷、失能或死亡案件中,除民事賠償問題,更涉及刑事責任風險。刑法第284條及第276條對於過失傷害與過失致死皆有刑責規定,若無妥善處理,肇事者不但需賠償巨額金額,更可能遭判刑甚至入監服刑。此時律師與保險公司在角色與責任上產生本質差異。
保險公司關心的是賠多少、是否屬於保險範圍、有無免責條款,最多只願就保險額度內協助協商,並無義務替被保險人思考是否會被起訴、判幾年、能不能緩刑。事實上,保險公司即使看到當事人因此被關也不會有任何法律或商業損失,反而會更保守主張比例責任來降低自身負擔。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律師會真正站在當事人立場思考,如何以證據證明雙方有責、過失相抵,是否適用刑法第57條的量刑情節從寬處理,或依第74條爭取緩刑。
此類重傷案件的法律處理需要策略規劃與證據整理,包括對現場車輛位置、天候、路況、行車記錄器畫面、人證物證進行完整還原與分析,並進一步說服檢察官或法院,達成和解有誠意、善後處理積極,才可能爭取較輕刑度或不起訴處分,這不是保險公司可代辦的領域。
此外,不是所有律師都有足夠經驗處理此類案件,選擇律師時,當事人應注意其是否具備刑事實務經驗,是否從一開始就針對肇事責任進行鑑定準備、是否熟稔交事故證據保存程序、是否能為量刑部分主張緩刑條件等,這些都是辨別律師專業與能力的實際指標。若律師僅流於協商金額,對刑責風險未加重視,或不主動舉證量刑情節、放棄現場模擬及專家意見,則極可能錯失最佳時機,對當事人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
有經驗的律師應該如何處理?
保險公司沒有同意和解:
保險法第93條明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換言之,被保險人若未經保險公司同意,逕自與對方進行責任承認或金額和解,即使已簽訂和解書或支付金額,保險公司仍可主張不予給付,對當事人而言可能造成金錢及法律上重大損失。因此,在任何對第三人進行責任承擔、賠償承諾或達成和解之前,務必先通知保險公司,並爭取其參與及同意。
這項制度設計,核心在於「風險控制與保險權益之維護」。保險契約本質屬損失填補契約,被保險人僅得在實際損害的範圍內請求保險金,若被保險人逕自與第三人協議金額而超出實際損害或責任合理範圍,即可能讓保險人承擔不合理之額外風險與金額。
保險法第94條規定,保險人於第三人尚未實際獲得被保險人負責之賠償前,不得逕將賠償金全部或部分給付被保險人,亦即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負的保險給付義務,不得妨礙第三人應得之損害賠償。此條規定之設計,乃因責任保險的本質即在於替被保險人移轉其對第三人所生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法律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契約,保險人所應給付之保險金,實質上是為補償第三人所受之損害,因此不能先將該筆金額交付被保險人,再由其自行決定是否轉交予第三人,否則將可能導致第三人受償權益落空,與責任保險制度設計之初衷相悖。
因之,保險公司反對和解之情形,這時就需要律師判斷是由當事人先付給被害人後,再跟保險公司求償,付完後就沒有刑事責任,再以保險公司反對沒有正當理由請求保險公司給付。
可以先刑事和解,再依民事判決結果給付
實務上不乏保險公司基於理賠策略或責任認定保留態度,選擇不參與初期和解協商。此時若事故又涉及刑事責任,例如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或死亡時,加害人為求爭取被害人諒解、爭取緩起訴、減刑或緩刑等程序利益,應該盡可能與被害人進行和解,此時便可能出現「刑事和解先行、民事責任待定」之情形。
保險法第94條第2項更進一步賦予第三人於被保險人責任確定時,得依其應得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之權利。此即所謂「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係為保障實際損害承受者之權益所設。該規定意義在於,一旦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已經確定,無論是透過法院判決、調解或其他方式,第三人即可不經被保險人轉介,逕向保險人主張請求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第94條所稱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確定」係指法律上責任已經具體成立,並非僅為事實上事故發生,因此,第三人不得在訴訟尚未終結、或調解尚未成立時逕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此外,請求範圍仍受限於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額上限,第三人不得以此超過被保險人原契約所承保之金額。
與此相對應,保險法第95條則就另一種情境予以規範,即保險人可經被保險人之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之給付。當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可授權保險公司直接將應賠金額支付予第三人,避免被保險人轉手過程中的誤用、延遲或不誠實處理行為,並提升事故後的和解效率與信賴基礎。
舉例而言,若被保險人因交通事故致人傷亡,經法院判決須賠償新台幣100萬元,而其任意責任保險保額為新台幣80萬元,則受害第三人可於判決確定後,逕向保險公司請求該80萬元保險金,而不需被保險人同意或經由其主動提出申請,確保損害賠償落實於實質受害者身上。
此種情況下,當事人與其期待保險公司及時介入,不如透過具備訴訟經驗之律師協助,採取先行與被害人就刑事責任部分爭取和解書及撤回告訴,再藉由民事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責任及賠償範圍的方式,取得法院就被害人損害與加害人責任比例的明確認定,如此一來,一方面有助於刑事案件獲得較輕量處理,另一方面也為未來保險理賠主張留有依據,因為民事判決對保險公司雖不具絕對拘束力,但若過程中保險公司已被通知參與,或判決內容具有高度客觀性與合理性,實務上保險公司亦多會接受。
綜合而言,保險公司雖能負責賠償部分損失,但其服務範圍及動機侷限於理賠條件內,無法全面處理法律風險與刑責影響,對於單純事故而言確實可交由其主導處理,但若事故損失重大、肇事爭議複雜或面臨刑事追訴風險時,當事人切勿過度依賴保險公司,而應積極尋求具經驗之律師協助,才能有效結合保險理賠與法律風險控制,最大化自身保障並避免未來法律後遺症。明智的選擇不是問「是否需要律師」,而是要問「這件事我承擔得起錯誤處理的後果嗎?」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及早讓專業律師介入,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最負責任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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