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保險有哪些種類?

24 Jun, 2025

問題摘要: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為基本保障義務,依法強制投保,不得替代,任意保險則依風險管理需求補充保障,兩者並行方能建構完整之車險制度。對於車主而言,選擇合適保險組合、了解保險內容、正確處理事故後程序,皆為維護自身財產與法律權益之必要措施。隨著汽車數量與交通風險同步提升,汽車保險之重要性不僅限於法律責任之移轉,更在於對駕駛者、乘客、行人與社會整體的風險分散與經濟安全支撐,故每位車主在管理自身風險時,應充分認知保險制度之功能與限制,審慎評估並妥善投保,以期萬一事故發生時,能迅速獲得補償與保障,減輕損害、安定生活。

 

律師回答:

汽車保險依照法律規定及市場實務運作,主要可區分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任意汽車保險兩大類,強制保險為法定之最低責任保障,凡在我國使用道路之汽車均須依法投保;任意保險則依個別車主之需求,自行選擇保障內容與程度,以建構完整風險轉移機制,兩者配合可涵蓋車禍事故中涉及之人身與財產損害風險。

 

首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強制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每一部登記汽車於行駛道路前須完成此保險之投保手續,立法目的為保障汽車事故中之第三人身體傷害,避免肇事車輛因無保險無力賠償而造成受害人求償無門之困境,並由全體車主共同承擔社會風險。本險採無過失定額給付制度,當交通事故發生時,不論肇責歸屬,受害人均可請求理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13條)

 

其保險給付項目包括:一、死亡給付,每人最高給付200萬元;二、失能給付,依15級失能標準分級給付,自5萬元至200萬元不等;三、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最高20萬元,涵蓋急救費用、健保部分負擔、病房費、義肢、義齒、義眼裝置費、輔助器材、看護費及接送費等,均依規定限額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27條)


 

由於強制險限於補償第三人身體傷亡損害,不涵蓋車輛、財產損失,因此必須透過任意汽車保險擴大風險保障。

 

任意保險依車主需求提供彈性選擇,其主要類型包括:

一、第三人責任險,此為補足強制險之不足部分,分為第三人傷害責任險與財損責任險,前者可提高事故中對第三人傷亡之賠償限額,後者則補償第三人車輛、建物等財產損失,兩者合併投保可完整轉嫁法律責任風險(保險法第90條)。

 

二、車體損失險,係針對被保險車輛自身損壞而設,常見如因碰撞、翻覆、墜落、爆炸、火災、落石、洪水等原因導致車體受損,由保險公司給予補償。其依承保範圍區分為甲式與乙式,甲式保障範圍較廣,並包含遭人惡意破壞之情形,適合新車或高價進口車投保;乙式僅限於交通意外引發之損害,保費較低,適合一般車輛。

 

三、竊盜損失險,針對整車遭竊、搶奪或強盜等情形,提供車輛損失之理賠,惟實務上依保險契約約定,需扣除折舊與車主自負額(通常為保險金額20%),且須經30日尋車期仍未尋獲始予賠償。

 

四、附加條款與特約保險,如駕駛人傷害險、乘客傷害險、酒駕除外險、免追償條款、道路救援、零件失竊險、自然災害損失險(如颱風、地震、洪水)等,均屬擴大保障範圍之補充險種。由於任意保險為契約自由原則,車主應依其實際風險需求、車輛價值與駕駛習慣,審慎選擇適合險種與保額,以避免發生事故時保障不足。

 

另須注意,任意保險多設有不保事項及自負額條款,車主投保前應詳閱保單條款,避免理賠爭議。舉例而言,保險公司可能約定於酒後駕車、無照駕駛、故意行為、使用於賽車或出租等營業用途時,保險責任不成立。此外,當事故發生後須申請理賠時,應於保險契約所定期間內通知保險公司,並提供必要證明文件,避免因逾期通知或證據不足導致理賠受限。

-事故-車險-汽車保險

(相關法條=保險法第90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13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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