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保強制險發生車禍,會有什麼後果?
問題摘要:
未投保強制險駕車上路,一旦發生事故,對被害人而言尚可由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對肇事車主則可能導致重罰與高額賠償風險,法律與制度設計雖保障被害人不致權益受損,但對於違規車主則毫不寬貸,因此依法投保強制險,是每位車主不可忽視的基本義務與責任。
律師回答:
在我國法律制度中,汽機車擁有者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法定義務,強制險的存在主要目的在於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基本權益,讓被害人無論是否能立即確認肇事方或肇事方是否具備賠償能力,都能取得基本的傷亡補償,而加害人亦可因強制險的給付而減輕自身的損害賠償負擔。然而若車主未投保強制險即上路,除了構成行政違規並受罰外,若發生車禍,後果將遠較一般人所預期的嚴重。
首先就被害人權益而言,即使肇事車輛未投保強制險,為了避免無辜被害人因加害人違法行為而無法獲得補償,政府特設「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在四種情況下可由該基金提供與強制險相當之補償金:其一,肇事車輛逃逸或身分不明,無法確認加害人及其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者;其二,事故車輛完全未投保強制險,自然無法向任何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者;其三,肇事車輛被未經授權之人擅自使用致生事故,亦即車主對該使用行為不知情、未授權,且保險公司不負承保責任者;其四,肇事車輛依法不需投保強制險,如特種用途車輛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
上述四種情況下,被害人均可逕向補償基金提出補償申請,其補償上限依現行強制險規定為死亡賠償200萬元、失能最高200萬元、傷害醫療20萬元,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20萬元。然而特別補償基金並非無條件補助,其給付後依法得向加害人求償,即行使代位權請求加害人賠償所支付之金額,等同加害人仍須自負全額損害賠償責任,僅是由基金先行墊付再回頭追償。倘若事故為死亡案件,補償基金可追償金額將達200萬元,若加計失能或醫療費,追償金額將更為可觀。
再從行政法規面觀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規定,若汽車未依規定投保強制險,將處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機車則為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若在未投保強制險期間發生車禍,則罰鍰加倍提高為6000元至30000元,並將扣留車輛牌照,直至完成強制險投保後才予發還。這還僅屬於行政處罰,真正的財務風險在於事故發生後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倘加害人無法償還補償基金代位追償之金額,可能遭法院強制執行扣押財產、薪資,甚或影響其信用及財務狀況多年。可見,強制險不僅是保障被害人的制度,更是保障車主自身經濟風險的重要防線。若車主為省下數百至數千元不等之保費而未投保,一旦肇事,可能立即面對數十萬乃至數百萬的賠償壓力,不僅得面對受害人或其家屬的民事求償,更將面臨補償基金所提的巨額追償請求,得不償失。因此,依法律規定按時投保強制險,不僅是法律責任,更是理性與風險管理的體現,任何僥倖心態或逃避保費之行為,最終可能導致更大的經濟損失與法律責任,應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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