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保險理賠」很複雜?強制險、任意險、車體險有什麼不同?
問題摘要:
交通事故所涉及的保險制度分為強制性與任意性兩部分,強制險提供最基本的受害人身體損害保障,而任意險則擴及自身保障、財物損害與高額賠償風險,為達成完善的風險管理,建議車主根據個人風險承擔能力與經濟狀況,適當投保多項任意險種,使交通事故後的賠償責任得以透過保險分攤,降低個人財務衝擊。強制險為法律所規定之最低保障,任意險與車體險則依個人需求選擇。實務上應視自身風險承擔能力與常態使用情形,選擇合適險種與投保額度。若常駕駛高價車、頻繁上路或為機車族群,宜投保第三人責任險、超額險與駕駛人傷害險,以分散風險、保障自身權益。建議民眾養成定期檢視保單內容與保險額度的習慣,事故發生時應冷靜處理、即時蒐證、通知警察與保險公司,以利後續理賠順利進行,確保保險制度之保障功能真正發揮。
律師回答:
發生車禍後,最令人頭痛的往往不是事故本身,而是隨之而來的保險理賠問題。強制險、任意險、車體險三者分工不同,各有適用情境與限制,若對此無清楚了解,常會在關鍵時刻喪失保障機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強制險)係由法律明文規定之責任保險,旨在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以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屬公共政策導向之社會保險制度。
強制險的宗旨在於為使因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參照),特別制定的規範。
什麼人須要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呢?
(1) 原則上,是以行照上登記之所有人為投保義務人。
(2) 若有汽車牌照已繳還、繳銷或註銷、汽車所有人不明或因汽車使用人的緣故,致汽車所有人無法管理或使用汽車等情形,則由其使用人或管理人投保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6條第2、3項)
強制險由登記車輛的所有人或實際使用人負有投保義務,未依規定投保者,將處罰鍰甚至扣留車牌;若肇事未投保,除受罰外,亦須全額自負賠償責任。強制險的受益對象包括受害人本人或遺屬,死亡給付為200萬元,醫療費上限20萬元,失能最高給付200萬元,死亡者若無遺屬則可由支出殯葬費者請領一定數額。
什麼人可以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呢?
(1) 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2)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A、 父母、子女及配偶。
B、 祖父母。
C、 孫子女。
D、 兄弟姐妹。
(3) 如果,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則是按人數平均分配哦。
(4) 受害人死亡,而沒有遺屬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2項、第3項前段)
強制險申請需備齊診斷證明、事故資料、身分文件等資料,理賠程序包括事故報案、通知保險公司、填寫理賠申請書、保險公司查證並給付賠償金。特別注意,強制險僅保障人體傷亡,財物損害並不在其範圍之內。
此外,強制險不得以加害人是否配合作為給付的前提條件。至於任意險,則屬保戶自由投保,涵蓋更廣泛之保障內容。
其主要項目有三:第一為駕駛人傷害險,針對單一車輛事故中駕駛人本身受傷或死亡提供補償,為機車族不可或缺之保障;第二為第三人責任險,對於他人之體傷與財損予以賠償,補足強制險保障不足之部分,包含醫療、喪葬費、精神慰撫金與車輛維修費;第三為超額責任險,在第三人責任險理賠額度用罄後,依保單額度繼續給付,尤其在豪車碰撞或多人事故時發揮關鍵作用。
任意險是相對於強制汽車責任險而言的一種保險制度,屬於由汽機車登記名義人自由選擇是否投保的商業保險,不具法律上的強制性,因此即使未投保,也不會有行政罰鍰,但任意險的重要性卻不容小覷,因為強制險僅理賠乘客與第三人受有體傷的部分,其他如駕駛人自身傷害、財物損失、甚至重大事故所產生的高額賠償責任皆非其承保範圍,若未投保任意險,發生事故後可能必須自付鉅額賠償,嚴重者甚至影響家庭經濟穩定。
目前市面上的任意險主要包含三大類:駕駛人傷害險、第三人責任險與超額責任險,其中駕駛人傷害險是針對自身保障設計,特別是對機車族而言,因其本身未被強制險涵蓋,且騎乘風險高,一旦因單一事故如自摔而造成傷害,即使無他人牽涉,也能依照保險契約獲得保險給付;第三人責任險則分為體傷與財損部分,體傷方面可補充強制險給付不足之處,並涵蓋醫療、看護、喪葬費與精神慰撫金等項目,財損方面則涵蓋對第三人車輛或其他財物所致損害之賠償,若雙方車輛皆無保險,一場小事故也可能造成雙方鉅額財損爭議;而超額責任險則是在第三人責任險之外提供額外的賠償限額,特別適用於涉及高價車輛損害、多人受傷或高額民事賠償等情境,可提供更為周全的賠償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超額險通常需先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後方得附加購買,為方便理解強制險與任意險間之差異,可簡要比較各保險對不同對象及損害的保障範圍,強制險對於駕駛人本身及對方車輛財損皆無理賠,僅保障乘客及對方駕駛人之體傷部分;駕駛人傷害險則補足自身體傷風險但不涵蓋他人;第三人責任險則補足對第三人的體傷與財損;而超額責任險則針對第三人責任險金額不足之處進一步擴充理賠限額,此外尚有汽車車體損失險,俗稱車體險,依保障程度區分為甲式、乙式及丙式三種,甲式保險提供最完整之保障,涵蓋兩車碰撞、傾覆、火災爆炸及其他不明原因損失,乙式則排除不明原因,丙式僅保障兩車碰撞,若車主擔心因個人疏忽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自身車體損害,可視車輛價值與使用情況投保相應險種,
若被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是強制險承保的給付項目之一。依據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的標準,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第1、2項)若是A1類交通事故,請求權人(即父母、子女及配偶等)可以先請求給付一半的保險金額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5條第1項)A2類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若被害人因交通事故受有體傷或失能,是強制險承保的給付項目之一。依據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的標準,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的保險金額為新台幣20萬元;失能給付則為200萬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第1、2項)若是因交通事故而失能,受害人可以依已審定的失能等級,請求先給付保險金額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5條第2項)A3類事故(僅有財物損失之交通事故)不在強制險承保範圍內哦。
如果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因為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故意或是從事犯罪行為所致,那是不能請領保險金額的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項)如果加害人有酒駕、毒駕、故意或從事犯罪行為逃避合法拘捕等情,導致事故的發生,受害人還是可以請求強制險的給付,但保險人於給付後,可以再代位向加害人請求給付金額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2項)
如果交通事故可以歸責於第三人,那保險人給付之後,可以再帶位向第三人請求給付的金額哦。但如果該第三人是受害人或請求權人的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只要不是故意行為所致,是沒有辦法代位請求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3條第1、2項)如果與加害人和解,妨礙了保險人的代位權,那保險人是可以不受拘束的哦。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0條)
補充: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為了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本保險制度,應設置特別補償基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0條參照)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請領?
因事故車輛無法查究(如肇事逃逸)、未加入強制險保險、未經車輛登記所有人同意使用管理該車輛或無須訂立強制險契約的車輛等,因受害人或請求權人沒有辦法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請領保險給付,才可以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領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
(二)是損害賠償的一部份哦
特別補償基金是加害人賠償金額的一部份,所以要從中扣除已經領到的數額哦。而特別補償基金再給付之後,是可以代位向加害人請求給付金額的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1、2項)
(三)其他注意事項
如果受害人或請求權人與加害人和解,妨礙了特別補償基金的代位權,那特別補償基金是可以不受拘束的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3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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