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私下和解,肇事者責任險是否會再理賠?
問題摘要:
若發生車禍而肇事方擬與被害人私下和解,應事前通知保險公司,並爭取保險公司參與協商,或至少取得其同意,以確保日後可依保險契約獲得保險給付,否則恐因和解內容模糊或未經同意,導致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或提起代位求償訴訟,造成雙重損失,此外,在和解書內容方面應明確記載賠償金額是否包含保險理賠,避免爭議,亦可就和解金與保險理賠間之分配方式予以具體說明,以利雙方權利義務明確,保險公司亦可避免重複給付,進而維護保險制度運作之公平與效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事故發生後,肇事者為求儘快與被害人解決糾紛,經常選擇與對方私下和解,但若在未經保險公司同意的情況下逕行和解,即可能引發保險理賠上的爭議,甚至衍生肇事者需自行承擔高額賠償金額之風險。依保險法第93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如未經保險人參與,對保險人不具拘束力,惟如被保險人已通知保險人參與,且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者,則例外不受限制,實務上許多保單條款亦有類似約定,即私下和解需經保險公司同意始對保險人發生拘束效力,否則保險公司得主張不負理賠責任或限制給付範圍。
這種案例,通常發生在肇事者有重大違規,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之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無照而駕車。因為有過失傷害或致死刑責也會因為加重(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可能會被抓去關,因此有急於要和解,這時就會傾向快點和解,尤其即使請保險公司先付,後來可能也會被求償,所以除非缺錢和解,否則沒有動力請保險公司處理。
這時就會發生和解賠償與理賠不一致之情形,如肇事者因無照駕駛自撞,導致車上乘客受傷,事後與被害人私下和解,然並未通知保險公司參與該和解過程,和解書內容亦未明確約定該金額是否已包含保險理賠範圍,事後被害人又另向保險公司請求強制險與責任險賠償金額,保險公司遂對肇事者提起求償訴訟。因為無照駕駛,保險公司如賠被害人以後,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向加害人即被保險人求償。
保險公司因未參與和解,肇事者與被害人間若未經保險公司同意即進行和解,保險公司得主張不受該和解拘束,甚至可向肇事者主張求償;而若和解書未明示該賠償是否包含強制險或責任險理賠,可能導致被害人重複請求,即先由肇事者支付一筆賠償,再由保險公司另行給付,被害人獲得雙重補償,保險公司則轉而對肇事者主張返還,導致肇事者最終需負擔超出原協議之損失金額。
因此,保險法第93條之立法用意,在於保險契約的風險控制機制,防止被保險人自行和解、賠償,損及保險公司之權益與理賠計算邊界;尤其在保險公司享有代位求償權之情形下,若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和解妨礙保險人行使權利,保險人得主張不予理賠或限縮賠償範圍。再者,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若被保險人已就部分損害賠償給付,保險人所為之給付,僅於法定保險金額內扣除該部分賠償後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惟若被保險人與請求權人已約定不得從保險金額中扣除,則應從其約定,故保險公司是否仍應給付,以及給付金額為何,須視雙方和解條件內容及被害人損害總額加以審酌與認定。
即如加害人已賠超過被害人之損失,則保險公司可以被害人已獲得賠償為由,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扣除後拒絕理賠,任意保險部分,可依保險法第90條拒絕賠償,此時自然不可依此向被保險人求償。
按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蓋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所為之保險給付,係因被保險人以保險費為對價將其責任危險轉嫁於保險人所生,為被保險人責任之承擔,除受害人之損害額度超過保險金額,且雙方協議於保險給付之外,另由被保險人為賠償外,被保險人所為之賠償,均應與保險人之給付合併計算,以避免雙重賠付,使受害人重複受償。查上訴人與林廷壕於104年11月23日以180萬元成立系爭和解,該和解筆錄並未記載其所為賠償是否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並被上訴人嗣另賠付林廷壕206萬8,281元,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又依上訴人所陳,其已依系爭和解履行部分給付。果爾,林廷壕所受損害額度為何,上訴人所為賠償是否應與被上訴人之給付合併計算,攸關被上訴人得向上訴人行使權利之範圍,自應究明。原審就此未詳查審認,遽以系爭和解未經被上訴人同意,且內容妨礙其行使代位權,即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不無可議。
-事故-車險-汽車保險-保險和解-代位被害人求償
(相關法條=保險法第90條=保險法第93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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