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是否未註明和解金是否包括強制理賠有何影響?
問題摘要:
車禍和解書若未明確註明是否包含保險給付,將可能導致保險公司於後續申請時主張已含保險理賠,進而減少或拒絕給付強制險保險金,因此建議於和解書中清楚標註「和解金額不包含強制險及其他保險理賠」,以確保未來仍可於法定期間內主張保險給付,避免因程序疏忽造成權益損害。民眾在處理車禍和解事項時,不應僅著眼於當下賠償金額之取得,尚須考慮長期醫療費用與可能理賠資源之規劃,唯有謹慎撰寫和解書並保留保險理賠空間,方能真正保障事故受害者之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處理車禍事故時,許多當事人選擇以和解方式結束法律爭端,然而在和解書內容中若未明確註明所列和解金額是否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極可能影響後續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的權利與金額,造成被害人權益受損。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車禍受害人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內,得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給付。
然若事故後雙方進行私下和解並簽訂和解書,則需特別注意和解內容中對於強制險範圍之表述是否清楚,否則保險公司可能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之規定主張扣除。該條明定:「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也就是說,若和解金未註明是否包含強制險,保險公司會推定已包含,從而在給付時將和解金自強制險最高給付額度內扣除。
以實務情境而言,若受害人因車禍與加害人達成80萬元和解,但和解書中僅列出各項賠償細項與總額,未註明是否排除強制險範圍,則保險公司即有可能於申請時主張此80萬元係包含保險給付,並據此減少實際理賠金額,甚至完全拒絕給付。反之,若在和解書中明確載明「本次和解金額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則即使已領和解金,仍可於兩年內向保險公司請求強制險給付,作為後續醫療費用等支出之補充。此點尤其重要於傷勢不明確或病情可能惡化者,若後續出現新的醫療需求,例如需進行第二次手術等,則保留申請強制險權利將能顯著減輕財務壓力。
由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具有公益性質,其制度設計即為保障交通事故被害人之基本補償,因此除非和解書明確載明放棄或包含保險給付,否則原則上應允許申請。但實務上保險公司多採嚴格認定態度,未載明排除者即推定已含理賠,使得被害人無從主張追加保險給付,僅能選擇訴訟救濟,徒增困擾與訴訟成本。律師實務建議,民眾在簽署和解書時,應特別於條文中加入「本次和解金額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理賠給付」等語句,並於必要時請律師協助審閱內容,以避免因文字不清而喪失應有之保險保障。
此外,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時有酒駕、毒駕、無照駕駛、肇事逃逸或故意造成事故等情事,保險公司雖須對被害人先行理賠,但事後有權對肇事者行使追償權,因此肇事者亦需謹慎處理事故與和解程序,避免承擔雙重賠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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