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怕傷者需索無度,可請保險公司或律師給意見

24 Jun, 2025

問題摘要:

處理車禍賠償時應謹守三大原則:第一,凡涉及醫療、交通、看護等費用應要求對方提出單據並請保險公司審核;第二,非法律所明文保障之費用如慰問金、補貼性支出應視個人經濟能力與協商進度為斟酌給付;第三,凡涉及人命或重大傷害案件應儘速諮詢律師並保留證據以利刑事或民事爭訟應對。由於賠償是否成立,最終仍由法院就雙方責任比例與實際損害進行評價判定,因此即使對方多次請求,當事人亦不必每項照單全收,應該回歸法律標準與保險理賠機制理性處理,方能保障自身權益,亦能顧及受害人正當損害之填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發生車禍事故後,肇事方最常見的憂慮之一,就是擔心受傷一方不斷提出各種費用要求,導致賠償無止境,尤其是當對方傷勢較重,且情緒激動、請求頻繁時,讓肇事者備感壓力,擔心被當成「冤大頭」。

 

在處理此類事件時,建議首先確認是否已投保任意險中之第三人責任險與駕駛人傷害險,若有投保,則保險公司在受理出險後即會依契約內容審核賠償項目與範圍,並提供法律與賠償的實務意見,此時可將對方提出的費用清單轉交保險公司,由其與對方協商,減少當事人自身面對壓力與法律風險。

 

針對當事人提到的請求如營養品、伙食補貼與家庭生活開銷等,是否屬於合理損害賠償項目,須根據民法上的損害賠償範圍進行判斷,一般而言,醫療費用、必要看護費、交通費、誤工損失與因傷致失能或減損勞動力所生之差額損害可予賠償,惟非屬法律所保障之損失,例如以「營養品補貼」或「家庭開銷補助」等名義要求額外費用,倘無醫療證明或實際支出單據佐證,則不屬於法律上的強制給付義務,因此建議應要求對方提供正當支出之單據並交保險公司審核,以免因提前給付無法理賠而導致自負金額(民法第213條或民法第193條)。

 

此外,車禍案件常涉及民刑事責任,若有人員死亡或重傷,將可能構成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或第284條之過失致重傷罪,刑度雖屬過失犯,但仍有實際入獄的風險,在此種情況下,應立即諮詢律師,評估自身肇責比例、刑責風險與是否與對方和解以爭取緩刑、免訴等有利處置。若屬單純車損或輕微人傷案件,且保險範圍涵蓋得宜,則保險公司即可介入處理、協調賠償,律師角色相對次要;但若案件涉及重大傷亡、肇事逃逸、酒駕毒駕、無照駕駛或保險範圍不足等情況,則聘請律師將有助於釐清責任、協助協商、應對訴訟與刑事調查,甚至出庭辯護爭取緩刑或無罪判決,至於目前已發生的情形,例如當事人已支付部分費用且多次探視,雖顯示其誠意,但仍應注意保留付款憑證與對話紀錄,未來若對方反悔或追加請求,也能據以對抗或與保險公司協同處理;對於尚未產生或無法證明之損失,例如未開立之醫療證明、尚未支付之家庭費用,當事人可婉拒即時付款,並表明將於協調或法院調解時一併討論。

-事故-車險-汽車保險-車禍處理

(相關法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213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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