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或事故和解,應注意是否載明有無含強制險或其他保險?
問題摘要:
和解書內容是否明示是否包含強制險或其他保險給付,對當事人後續可否主張保險理賠具有關鍵意義,應於和解過程中主動詢問並記載清楚,切勿以為「協議賠償金額」即可一併處理所有權利義務,避免保險權利遭誤解或喪失,導致原本依法可得之保險金無法取得而需自負損害賠償責任,進一步失去法律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發生車禍或交通事故時,當事人雙方經常選擇以和解方式解決爭議,以避免訴訟所耗費之時間與成本,但在簽署和解書時,若未明確記載該和解金額是否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其他保險金額,將可能影響日後是否仍能請求保險理賠,甚至導致保險公司以「和解書未明示不含強制險」為由拒絕給付,致使被害人權益受損。原則上,一般責任保險的請求權係由被保險人發生事故後,先對被害人賠償,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因此若當事人未經保險公司同意而與對方私下和解,保險公司可主張不受該和解拘束,僅依契約約定負責,保險法第93條明文允許保險人約定「未經參與之和解不生拘束效力」,除非被保險人曾通知保險人參與和解且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參與,始得例外認為對保險人有效。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性質與一般責任保險不同,被害人得對保險公司直接行使請求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與第32條之規定,被保險人已自費給付部分賠償金者,保險公司僅需於保險金額扣除該給付後之餘額範圍內理賠,惟若雙方有合意排除扣除原則者,應從其約定。
實務上若和解書未明確記載該筆和解金額是否包含強制險,保險公司常以避免重複給付為由拒絕理賠,認定該和解金額已涵蓋保險給付額,導致被害人無法再主張保險金,此情形常見於和解書內容記載不清或含糊,例如單純記載「一次性和解金三十萬元,不得再主張其他權利」,可能被解釋為被害人已拋棄包括強制險在內的一切賠償請求權,故建議簽署和解書時,應明確記載「本次和解金額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強制險部分由保險公司另行理賠」,以避免未來爭議。
舉例而言,騎士與違規迴轉之小客車發生車禍,雙方均涉及酒駕並獲緩起訴,之後以三十萬元和解,並簽訂三十張本票分期付款,雖庭上陳述和解金不含強制險,且不同意保險理賠抵充,但和解書未明載該點,導致產險公司以「和解書未註明不含強制險」為由拒絕理賠,被害人最後僅能透過法院提起保險金請求訴訟,並由和解時在場證人出庭作證證明雙方合意不包含強制險,方得主張其權益。再者,根據保險法第94條與第95條規定,被保險人責任確定後,第三人(即被害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公司亦得經通知後直接給付予第三人,惟其前提為事故與賠償義務事實已確定,若當事人簽署之和解書產生拋棄請求權之疑義,保險公司基於風險控管,即便無權逕行否決,也可能將賠付延宕,或要求補充證明和解未包含保險理賠,造成被害人多一層舉證或訴訟負擔,因此建議民眾於簽署和解書前諮詢律師或保險公司專員協助審閱文字,並於內容中明確表示「本次和解金額不包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等保險理賠項目,保留請求保險金之權利」等語,以保自身權益。
若產險公司仍以和解書未明文排除強制險為由拒賠,且當事人確有證據可證明雙方當時就強制險不納入和解已達成合意,仍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保險給付,請求法院認定和解內容不包含保險理賠部分,並判令保險公司依約履行理賠義務,從實務判決觀察,只要可舉證和解並未涵蓋強制險,仍有機會獲得保險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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