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對方有責卻拒申請鑑定保險可以不賠嗎
問題摘要:
在車禍事故中,如對方具責卻拒絕申請鑑定,不代表保險公司即可當然免責,保險公司有義務依約審查理賠條件,當事人應掌握初判內容與法定申請期限,必要時主動申請鑑定或提起訴訟,避免權益受損,亦可爭取法院命敗訴一方負擔鑑定費用與損害賠償,確保自身主張不被拖延或剝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車禍事故中,若其中一方無肇事責任而對方明顯負有過失,但對方當事人卻拒絕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甚至保險公司也因對方主張而拒絕賠償,這常使無責方陷入被動局面,產生無從求償的困擾。首先需了解的是,交通事故中常見的處理機制是由警方製作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該表為警察機關依現場跡證與雙方供述所作之責任初判,雖然對雙方當事人與保險公司有一定參考價值,但其效力並不等同於法院判決或鑑定結果。
而依依公路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訂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其中第3條:「鑑定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囑託為限。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一、鑑定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中,且非經司法機關囑託者。二、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6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四、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當任一方對初判表結果不服時,雙方均得提出鑑定申請,並非僅限於責任較重之方始負申請義務,因此若對方不主動申請,無責方當事人為避免錯失舉證或求償機會,仍應自行於6個月期限內主動提出申請,否則若屆期未申請即喪失鑑定機會,將不利於後續的主張與訴訟。
實務上,保險公司是否理賠,雖可參酌初判表與鑑定報告,但終究是根據實際責任認定與保險契約條款來決定給付與否,故對方保險公司以其被保險人拒絕申請鑑定為由而拒絕理賠,若在無其他有力證據下,確實可能成為理賠爭議的起點。
但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依據仍須符合法律與保險契約之約定,不能單憑當事人一方意願或否認責任即完全卸責。如當事人主張自己無過失且對方應負賠償責任,除可主動申請事故鑑定外,亦可選擇逕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法院就雙方過失比例作最終認定,並可於訴訟中聲請鑑定作為佐證依據,若法院認定對方應負責任,則保險公司依契約對被保險人之給付義務即難以推諉。至於保險公司可否完全不理賠,須依事故是否屬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及有無任意險而定。
若為人身傷害部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與第27條規定,不論有無過失,受害人即可向對方保險公司請求給付醫療費用、失能補償或死亡給付,屬無過失責任保險,保險公司不得以對方不申請鑑定或否認責任為由而拒絕給付。反之,若係財損部分則不屬強制險保障,須依任意險如第三人責任險或超額責任險內容辦理,此部分的理賠通常依據雙方過失比例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主,若保險公司未獲清楚事故責任資料,確實可能不願任意承保責任,當事人此時如無法取得保險公司賠償,仍得逕行對對方加害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實務中,當受害人主張己方無過失並備有初判表作為初步證據,亦建議可與保險公司交涉,說明鑑定程序之申請權並無一方義務限制,且若保險公司認為尚須釐清過失責任,可自行進一步調查或指示被保險人主張防禦,而非片面將舉證義務轉嫁予無責方。當事人如已據有初判無責證據,則保險公司應舉出相反證據,否則任意拒賠將面臨訴訟風險。若對方與保險公司仍堅持不賠,則建議儘速蒐集醫療單據、維修報價、探視證明與照片等,並於2年內依民法第197條時效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以防喪失請求權。於訴訟中再依狀況聲請法院指派鑑定或傳喚警方說明初判內容,亦可主張對方拒絕合作鑑定已逾6個月,應負舉證不利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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