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理賠注意事項為何?
問題摘要:
車險理賠之程序應注意即時報案、妥善保存證據、掌握保險種類與時效限制、詳閱保險契約內容、避免私下和解,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車禍發生雖非人所願,但藉由正確之理賠申請與法律程序處理,方能在突發事件中爭取應有權益,保障自身利益不致受損。
律師回答:
車禍事故時常發生,對於駕駛人而言,面對車禍後的處理流程及車險理賠程序,是維護自身權益不可或缺的基本知識。當事故發生後,除了應即時報警、協助送醫與蒐集證據外,更應善用所投保之車輛保險獲得應有賠償。車險理賠的申請與處理,涉及保險種類、事故原因、損害程度及法律時效等問題,稍有不慎即可能錯失權利。
依保險法第65條規定,保險給付請求權自可為請求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即消滅,且在不同事由下其起算時點亦有所不同。車險實務上主要分為車體損失險與第三人責任險兩大類,前者保障車輛自身損壞,後者則涵蓋因車禍對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或財產損害。甲式車體險保障範圍最廣,不論是否有對造、不論是否能確定肇事者,原則上只要屬於約定的事故原因均可請求賠償;乙式則須證明損害係由事故所致並明確歸責。當車輛發生輕微擦撞、自撞、被不明人士刮傷,若車主投保甲式險,即使無法明確舉證對方,亦可憑事故發生之時間、地點、照片等資料,於五日內備妥保險單、行照、駕照及印章,由保險公司認定事實後辦理理賠。
但若僅投保乙式險者,則需舉證係由對方車輛所致或係因自身操作失誤所造成之具體事由,否則不予理賠。若屬重大車禍、自撞翻車、燃燒或他車肇逃等,尤其有造成人員受傷或死亡之情況,應立即報警並記錄對方車號、駕駛姓名與聯絡方式,並儘速協助送醫。此類事故保險公司處理上須依保險條款確認是否屬保險事故,並需出具事故證明與警方報案三聯單,車主亦須保留事故現場資料,方得主張理賠。
保險法第90條至第94條亦規範,責任險之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第三人賠償義務,須於其確定範圍內予以給付,並得承擔其必要之訴訟費用,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賠償亦不得以優先對被保險人給付為由拒絕履行。若雙方私下和解未經保險人同意者,原則上保險人得主張不受其拘束,惟被保險人已通知保險人參與而未合理回應者則不在此限。
另車禍如涉及車輛失竊者,車主應第一時間向所在地派出所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隨即攜帶保險單、行照、駕照及印章至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若符合保險契約中失竊保障範圍且無未繳保費或違反通知義務之情事,保險公司應依法理賠整車價值或部分損失。部分零件遭竊亦須視保險條款中是否將其納入承保範圍而定。
於車險理賠中最常見之爭議為保險範圍不明、事故原因認定分歧、申請人未於期限內報案或提出請求等,因此應特別注意時效規定,並保留事故現場資料、對造資料、報案文件與維修估價單等,保險公司得以據此判定理賠金額。
亦有部分保險人主張被保險人對事故存在過失或違反保險契約之說明義務而拒賠,此時當事人應檢視保險契約條款是否約定責任免除條件,並得就保險人不當拒賠提出申訴或訴訟請求。若事故涉及重大傷亡或肇事逃逸,建議立即尋求律師協助,確保在刑事與民事程序上權利完整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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