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多少就理賠多少嗎?

24 Jun, 2025

問題摘要:

責任保險是否理賠及理賠範圍,並非全然依據法院判決,而須結合保險法、保險契約條款、訴訟程序參與情況與實際損害額等多重條件審慎評估。保險契約仍屬私法契約性質,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之權利義務,須以契約約定及相關法律為依據,被保險人切勿誤以為法院判多少,保險公司就應照單全收,忽略責任限額、免責事由、通知義務與參與訴訟義務等條件,否則一旦不符約定程序或保險事故落入免責範圍,可能導致拒賠風險,反而造成自身損失。

 

律師回答:

在責任保險中,法院判決被保險人應賠償第三人多少損害,是否等於保險公司就必須據此全額理賠?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的賠償責任,如果是經由法院判決確認的,通常保險人都會按照判決結果負責。然而,部分情形是有例外的,蓋保險契約雖然具有補償被保險人責任風險的功能,但保險公司是否須負擔理賠責任,仍須依契約內容與保險法規進行審查。

 

第一,責任保險係以「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作為保險標的(保險法第90條),不是依法的賠償義務,保險人不用負責。

 

第二,保險契約通常會約定賠償的金額上限,稱為「責任限額」,這表示即便法院判決被保險人應賠償超出責任限額之金額,保險公司亦僅須在約定限額內理賠。

 

第三,保險契約中常有免責條款或不保條款,例如酒後駕駛、毒品駕駛或犯罪行為導致之事故,若被保險人行為構成上述情形,縱使法院判決其應賠償,保險人亦可依免責事由主張不負保險給付義務。

 

第四,自認及認諾的爭議,即依保險法第93條規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所為的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保險人參與者,對保險人不生拘束力,惟若被保險人曾通知保險人參與訴訟,而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則不受前項限制。換言之,法院對被保險人所作之判決,即使為確定判決,也未必對未參與訴訟的保險人發生當然拘束力。

 

一般民事判決判定被保險人賠償責任,通常具有一定的客觀性,不會有浮濫的問題。不過,這並不代表責任判決對於保險人當然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因為保險人並不是該訴訟的當事人。如果被保險人濫行認諾、自認,或者是因不爭執訟爭事實而被依法擬制自認,那麼保險人對於判決確定的被保險人賠償責任,還是可以爭執的。

 

所謂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係指原告起訴後,被告向法官表示完全同意原告的請求,不保留任何抗辯而言。而在被告認諾訴訟標的的情形下,原則上法院一定要判被告敗訴。但是法律也有規定在某些訴訟中,被告不得認諾訴訟標的,比方說有關身分關係的訴訟。 

 

認諾就是被告完全舉白旗投降,認諾是針對「訴訟標的」的同意。 所謂自認,係指在民事訴訟程序中,針對他造所主張不利於己的事實,為相一致的陳述。關於自認的方式,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280條,有可能記載於書狀中向法院為之,或在期日進行中以言詞陳述:甚至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法律上亦視同自認。

 

尤其在保險實務中,常有被保險人為求儘速結案,而選擇不爭執事實、不主張抗辯甚至直接認諾或自認的情形,法院判決所認定的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可能係基於一方當事人未盡爭執義務而擬制成立,對保險人而言即不具約束力。此點亦見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號判決,該案中保險公司即主張法院先前認定的損害金額過高,且係基於被保險人未爭執的自認而為之,保險人並非訴訟當事人,自可不受拘束。法院並未全然採信先前判決金額,而另行就損害事實進行認定,依合理標準重新判斷保險人應負之理賠責任。

 

進一步而言,責任保險的核心在於轉移被保險人因過失或法律上責任所產生之損害賠償風險,但不代表保險人須無條件承擔任何形式下的被保險人賠償責任。尤其當被保險人在無通知保險人情況下,自行與第三人和解、賠償或接受判決時,保險人於不知悉事實全貌或無從主張抗辯的情況下,可能面臨濫賠風險。正因如此,保險法第93條特別設計通知與參與制度,以保障保險人參與訴訟或解事故真實情況之權利。實務上若被保險人主張已通知保險公司,但保險公司未派員參與訴訟,保險人即不得再以未參與訴訟為由否認法院判決效力,故保險人應積極回應被保險人之通知,否則將失去抗辯機會。

 

同時,需注意保險給付範圍仍應限於「法律上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此係指實際損害,而非依法院判決所載任意或不合理數額,此部分為

 

在實務運作上,建議被保險人若接獲第三人請求賠償,應即時通知保險公司,並於訴訟過程中要求保險人參與訴訟,以免影響未來保險金請求。至於法院判決結果,若保險公司主張判決金額過高或係基於不當自認、認諾,保險公司可於另案針對保險金請求獨立爭執損害金額與責任內容。此時法院可就事故責任、損害金額重新審酌,並非絕對受限於原判決結果。

-事故-車險-汽車保險-責任保險-理賠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79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保險法第90條=保險法第93條)

瀏覽次數:1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