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強制險,發生車禍保險公司卻賠給對方--什麼是交叉理賠?
問題摘要: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一種責任保險,其保險給付之對象為受害人而非投保人,被保險人雖支付保費,但並不享有自身理賠之請求權,這正是交叉理賠機制的本質。唯有明確理解強制險之性質與法律規範,才能在事故發生時妥善行使權利與進行請求,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解與權益損失。
律師回答:
在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許多民眾會納悶:自己明明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為何最終卻是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賠給對方受害人,而自己卻無法從中獲得任何補償?這種看似不合理的現象,其實正是強制險制度下的「交叉理賠」機制運作的結果。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交通事故中真正受害者能迅速獲得基本的補償,而非為車主本身設計保障機制。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明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因此本法所設的保險義務對象為汽車所有人,被保險人為車主,但保險給付的受益人卻是車禍事故中之「乘客」或「車外第三人」,不包含駕駛人本人。此點由第13條進一步確認:「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因此當駕駛人因自撞、誤操作等原因受傷,即使有投保強制險,也無法請求給付,因其本身非保險法定受益人。
反之,若事故造成對方受傷或所載乘客死亡,則保險公司須依第27條提供傷害醫療、失能或死亡給付。也因為如此,被保險人雖然繳納保費,但若是自己出車禍受傷,卻無法受理賠;但若對方受傷,則保險公司會法律義務直接對對方給付,這就是「交叉理賠」的實務情形。
簡言之,甲向保險公司A投保強制險,與乙發生碰撞,若乙受傷,則應由保險公司A賠給乙;反過來乙若投保於保險公司B,甲受傷也只能向保險公司B申請。交叉理賠使保險公司在無保費對價關係下對第三人給付,乃為保障事故被害人快速獲償所設,符合責任保險的基本精神。另就強制險請求範圍來看,保險人僅須在法律規定金額限度內負責給付。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及第27條,請求權人包括因事故受傷之本人或死亡者之遺屬,所能請求之保險金為醫療費用最高20萬元、失能最高200萬元及死亡最高200萬元。實務上常見情形為被保險人先行對受害人賠償,後欲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
依第31條規定,保險公司得於保險金額限度內,扣除其已賠償之金額再行給付。若雙方另有約定不得扣除者,保險公司即不得就該部分給付。因此若駕駛在未確認傷害全貌前即與對方和解賠償,日後欲請求保險金時將受此條限制;若和解書中未載明強制險給付是否包含在內,亦可能遭保險公司主張重複給付而拒賠。至於駕駛人能否例外請求強制險賠償?
原則上不行,但如駕駛人已先代位對他人損害進行賠償,例如為家人或乘客支出醫療費用,則依第31條第二項,其得於保險金額範圍內向保險公司請求補償;不過若其先行賠償部分不屬強制險涵蓋項目(例如車損維修費),保險公司即無給付義務。
此外,交叉理賠制度也引發駕駛人誤解,以為保險公司「偏袒對方」或「未盡保障義務」,其實乃制度設計下的合理運作,重點在於保險金是為補償他人損失而非駕駛本人之保護工具。至於若雙方皆有受傷,則各自應向對方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互不衝突,各自成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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