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強制險發生車禍,保險公司不會賠要保人錢
問題摘要:
強制險雖為每位汽車所有人依法所必須投保的保險種類,但其保險給付範圍有限,主要針對乘客與第三人發生傷害或死亡時提供基本保障,不包含車主或駕駛人自身的傷害理賠,這點與一般商業傷害保險或第三人責任險有所不同。發生車禍時,受害人應釐清自己是否為理賠對象,並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報案三聯單、醫療收據等)向對方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若是雙方有過錯比例、或已先賠償部分費用,亦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與相關判例處理保險給付之扣除與計算事宜,避免重複理賠或求償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簡稱強制險)是每位汽車所有人依法必須投保的基本保險,但不少人對它的理賠範圍仍有誤解,認為「我有投保,出車禍後保險公司就一定會賠我錢」,其實並非如此。強制險的設計初衷並不是為保障車主自己,而是為保障因車禍事故受到傷害或死亡的乘客或第三人。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明文規定,這項保險是為讓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的受害人,能夠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兼顧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因此,當車禍發生時,強制險的理賠對象是「車內乘客」以及「車外第三人」,也就是非駕駛人以外的其他人。若是車主或駕駛人自己因車禍受傷,即使有投保強制險,也無法主張理賠。
進一步而言,強制險所稱的「汽車交通事故」,依據第13條定義,是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導致車上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受傷或死亡之事故。這點強調「使用人」與「被保險汽車」之間的關係與限縮,因此,若車主本身在事故中受傷,並非該保險制度所欲保障的對象,自然無法從中獲得補償。這樣的制度設計雖然看似對車主不利,但實際上是為避免車主濫用保險制度,也讓強制險資源能集中用於真正需要救助的第三人與乘客。
然而在實務上仍有例外情形,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規定,當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如果車主(即被保險人)已經先行對受害人支付部分賠償金額,那麼保險公司仍需於強制險理賠上限的範圍內,扣除車主已支付的金額後,補足剩餘理賠金。也就是說,車主可以先行代位處理後續理賠事宜,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舉例而言,假設乘客受傷,車主先支付10萬元醫療費,而強制險上限為20萬元,那麼保險公司仍應支付剩餘10萬元給受害人或返還車主。
但須注意的是,若雙方(即車主與受害人)另有約定,例如於和解書中約定「保險給付不扣除賠償金額」,則代表車主已承諾不再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補償,這種情形下即使有保險公司可理賠,車主也不得重複請領。此一設計是為避免因雙重補償導致不當得利,亦維持保險制度運作之公平性。
此外,強制險還有一個重要的制度安排,即所謂的「交叉理賠」原則。因為強制險的理賠對象不包括駕駛人自己,所以發生事故後,駕駛人(例如車主本人)無法向自己投保的強制險公司申請理賠,而應改向「對方」肇事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例如A與B發生車禍,A為肇事者,B受傷,此時B應該向A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而不是向自己保的保險公司請求,這種情況就是交叉理賠。透過交叉理賠制度,即使雙方各自都有投保強制險,仍然可以清楚劃分申請權限與理賠責任,提升保險實務處理效率,也減少雙方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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