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範圍,如有免折舊條款,求償金額為何?
問題摘要:
保險公司依保險法代位求償,雖有法律依據,但其權利不得擴張至超出原車主所享有之請求權範圍,尤其在中古車輛損害認定上,更需扣除合理折舊,方符合法律上損害填補之原則。保險公司即使依契約理賠全額,也不代表可不經折舊計算逕向肇事方全額求償,實務上被告一方若能善用「折舊」、「損益相抵」、「責任比例」等抗辯,往往能大幅降低其最終賠償負擔。
律師回答:
在車禍事件中,若車主投保了車體險並由保險公司理賠修車費用,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第53條的規定,可以對肇事者行使代位求償權,亦即取代車主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然而,保險公司行使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範圍必須受到兩層限制:一是「保險金給付金額不得超過」,二是「不得超出原本車主對肇事者可主張之損害賠償範圍」。尤其在被害車輛為中古車時,車輛本身因使用年限而減損價值,法院與實務對於「修復費用是否等同於實際損害額」會特別審慎處理,進而以「折舊後價值」作為認定標準。
舉例來說,若車主的車輛已有一定使用年限,撞損部分須整體更換(如車燈、保桿、引擎蓋等),修車廠開立報價單總額為50萬元,保險公司依契約約定全額理賠,且不扣折舊給付保險金,但當保險公司向肇事者代位求償時,並不能以50萬元全額為標的主張求償,而應依中古車當時實際折舊後市值與維修合理必要範圍為準。
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2908號判決明確指出:「損害賠償祇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如其損害額小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則保險人所得代位請求者,應祇以該損害額為限。」
意即損害的認定標準為被害人因事故所受實質財產減損,而非單以修復費用或保險金額為限。以實務而言,在保險契約內可能約定「不扣折舊」條款,讓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車主)給付全額維修費用,是保險風險管理上的補償設計,並不代表可將此金額無限向肇事方主張。因保險契約的存在係於保險公司與車主之間,其對於第三人(肇事者)無拘束力,肇事者原僅需對「原車狀況」負責,並不因此需對「經過翻新修復」的較高價值額負責。
而法院在實務上亦常依照肇事時車輛之車齡、保養狀況、折舊標準等,認定合理修復費用。至於,折舊通常依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11號民事判決:「依行政院訂頒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以定律遞減法及耐用年限5年之折舊率千分之369……。」,並考量市售二手車價或拍賣行情進行修正,此部分需要鑑價。
假設一輛車齡五年之車輛,其修復報價為50萬元,法院最終可能認定實際損害額為25萬元,則保險公司雖已理賠50萬元,也僅能向肇事方主張25萬元為限。
此外,若事故中雙方對於肇事責任仍有爭議,或有「互撞、互有過失」的情形,也需依法適用過失相抵原則,進一步調整可主張賠償之金額。故肇事方如接獲保險公司發出之代位求償通知或訴訟,應立即審視理賠內容,核對事故時車輛狀況、市值及修復明細,並於答辯時主張折舊扣除、過失相抵等抗辯事項,以避免支付超出其應負責任範圍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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