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是否要取得保險公司同意?

25 Jun, 2025

問題摘要:

在責任保險下,被保險人欲與第三人進行和解,原則上應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協商程序,若未經保險人參與或同意即擅自和解,將使保險公司得主張不受拘束,並可能減縮保險金給付額度。但若被保險人已妥為通知,保險人亦實質參與程序,則其對和解條件之合理性負有審慎判斷義務,不得任意拒絕並逃避賠償責任。實務見解雖有分歧,惟整體趨勢仍傾向保障被保險人因合理和解所為之利益,並要求保險人於處理過程中應本誠信原則行事,適當承擔其保險給付義務與和解參與責任。保戶於投保責任保險後,應熟悉保險契約條款中有關和解之規定,發生事故時即時通知保險公司,確保日後保險給付不生爭議,亦避免保險公司藉口程序瑕疵縮減應有之保障。

 

律師回答:

在責任保險的實務運作中,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是否得逕自與第三人進行和解,或是否必須先取得保險公司之同意,攸關保險理賠範圍與給付義務能否確實成立,亦為爭議所集中之處。保險法第93條明文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保險人參與者,對保險人不生拘束力,惟若被保險人已通知保險人參與和解程序,保險人卻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怠於出席者,則不得以未參與為由否認拘束力。

 

換言之,在保險契約有此類條款下,保險公司享有「參與和解程序」之權利,並得以此為是否承擔理賠責任之一條件。

 

實務上常見之爭點在於,被保險人是否確實通知保險人參與,保險人是否出席協商,及其對和解條件是否表示同意,乃至於該等和解條件是否合理,皆成為保險給付與否的重要依據。若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參與即逕自和解,保險人得不受拘束,僅於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範圍內承擔保險金給付義務。

 

按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331號民事判決:「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未經保險人參與,而與第三人成立和解,保險人即可不受該和解之拘束,僅就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於保險金額範圍內負賠償之責。」,因此如果未經保險人參與者,法院實務多認為保險人不受拘束,但並非表示保險人不用理賠,而只是賠償責任限制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於保險金額範圍內負賠償之責」,即可能會產生法院認為和解金額超出被保險人法定賠償責任範圍,導致保險人可以縮減給付保險金。

 

然而,法院並未否定保險人本身仍負理賠義務,只是保險人得就和解金額超出被保險人法定責任部分拒絕給付,亦即和解對保險人不具約束力,但不當然免除其在法律責任範圍內之賠償義務。若被保險人確已通知保險人參與協商,則應另行評價保險人是否有正當理由拒絕和解條件。

 

只要保險人已受邀參與且有機會表示意見,則不論其是否明示同意,原則上應受和解條件之拘束,除非其能證明拒絕和解有正當理由。若和解條件合理且有利於風險控管,保險人惡意或無故拒絕,將有違保險契約信賴義務。實務亦有判決明示,即使保險人未明確同意,但如無合理抗辯,其仍不得以未表示同意為由拒絕給付。

 

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20號民事判決:「可知和解對保險人發生拘束力之基礎,在於已保障保險人對於和解之參與機會,而不在於其對和解內容之同意。是保險人若已參預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和解,除有正當理由得拒絕和解條件外,均應受該和解之拘束。」

 

此即學說上有認為此為保險人之適當同意和解的義務,法院會去審理和解金額到底是否合理,如果合理的狀況下,保險人不應該拒絕和解條件,縱使拒絕,仍然會受到和解條件之拘束,而必須按照被保險人與第三人達成和解的內容理賠。



 

然法院亦有不同見解,儘管保險人參與協商會議,但未對和解契約內容予以明確同意,仍可主張不受該和解約定拘束。此類見解偏向形式解釋,強調保險人對和解條件之明確表示為拘束條件。

 

但實務上也有相反之見解,如有案件被保險人與第三人間之和解金額為1,070萬元,法院雖然認為第三人依法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1200萬餘元,高於1,070萬元之和解金額,但保險公司雖有參加理賠協商會議,但對於理賠金額是持保留意見,最終法院仍認定保險公司並未同意和解契約書所定和解金額,因此不受和解約定內容之拘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保險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至於若保險人拒絕和解條件導致和解未果,最終法院判決金額高於和解金額,被保險人是否得就增加之損失向保險人請求補償,亦有判例予以肯定。若保險公司對合理和解金額予以拒絕,致被保險人遭受額外損失,包括法院判決加計遲延利息等,保險人應對該損害負責。此即承認保險人於和解程序中有「適當同意」之義務,若未能善盡其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之損害賠償責任。

 

實務判決有發生,被保險人與第三人本來可以用252萬元達成和解,但因為保險人只願賠償220萬元,導致和解不成立,而最終由法院判決被保險人賠償246萬餘元,此外賠償還必須加上訴訟期間之遲延利息,導致被保險人除上開246萬餘元外,還必須負擔法定遲延利息78萬7500元之損害,因而被保險人另訴向保險人求償拒絕同意和解條件之損害,最終法院認定保險人從經驗上來看應該知道該和解金額並非不利,所以此部分損失應該由保險人承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保險上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

-事故-保險-責任險-和解

(相關法條=保險法第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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