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完後,要我再賠償保險公司?

25 Jun, 2025

問題摘要: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制度設計是「先顧及第三人,後追責加害人」,不是對肇事者完全免責,而是依法律機制讓受害人第一時間獲得補償,再回頭由肇事者負起其應負責任。因此,若當事人發生事故時有酒駕、吸毒、無照駕駛、故意或犯罪行為,縱使保險公司已經賠付,也應做好被追償的心理與財務準備,切莫誤以為「有保險就沒事」。法律既已明文規定,保險公司依法行使代位權,並非違約或無理要求,而是制度設計下對社會安全與公平責任的平衡實踐。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車主發生交通事故後,明明保險公司已經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了賠償金,卻還收到保險公司的求償通知,要求返還部分或全部保險金,許多人因此感到錯愕與不解,認為「我不是有保險嗎?怎麼還要自己賠?」其實這類情形並非保險公司反悔,而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所行使的合法追償權,也就是「代位求償」。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設計,宗旨在於為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提供基本保障,使其因他人駕車之過失或法律禁止行為而受有身故、受傷或財產損失時,能迅速獲得一定範圍內的保險給付,避免受害人因求償程序冗長而陷入困境。然而,保險法卻同時賦予保險公司在特定情形下的「代位求償權」(subrogation),這看似「賠完還要再賠」,實則是法律對被保險人不當行為的必要制約,也是保險制度維持公平、避免濫用之重要機制。

 

依該條文內容,被保險人若有包括酒駕、吸毒、故意行為、從事犯罪、逃避逮捕或無照駕駛等違法情節,即便如此,保險公司仍須依法律規定對事故中無過失的受害人進行給付,以維護其基本權益,但保險公司可以在給付後,轉而向被保險人本人請求返還這筆賠償金。也就是說,強制保險是「先賠後追」,優先保障被害人,但不會讓違法加害人免於負責。

 

舉例而言,某甲酒後駕車撞傷行人,保險公司依法理賠200萬元死亡給付予被害人家屬,賠完後,保險公司依法可以對某甲主張:「你違反了酒駕規定,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我雖然代你賠了這筆錢,但你必須返還這筆金額」。法律並不是讓車主因為投保而在違法情形下也獲得保險利益,而是以制度方式確保第三人能即時獲得基本補償,同時藉由代位求償機制讓違規駕駛人最終仍需承擔其應有的法律與金錢責任。

 

實務上最常出現的五種會導致保險公司理賠後反過來追償的情形即為:酒後駕車、吸毒駕車、蓄意撞人、犯罪行為中駕駛(如搶匪駕車逃逸時撞傷路人)、以及無照或吊扣期間駕車。所謂「無照駕駛」不僅包括從未考過駕照的人,也包括雖曾考照但駕照已被吊扣、註銷,或僅持有機車駕照卻駕駛小客車者,這些都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所規範的違法行為,符合強制保險法第29條所列之不當駕駛情形,保險公司可於賠償後向肇事者追討賠償金。

 

舉例而言,若某乙持有機車駕照卻駕駛朋友的小客車釀禍,雖然車輛有保強制險,受害人仍可獲得給付,但某乙仍得在保險公司理賠後被追償,理由正是其違反無照駕駛規定。又如某丙雖持有駕照,但該駕照已被吊扣仍照樣上路出事,同樣也是第29條的追償適用對象。法律上稱這種保險人理賠後可主張的權利為「代位權」,其性質為法定債權移轉,即原本應由被害人向加害人請求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保險公司完成給付後,依法律自動移轉給保險公司,使其得在二年內對加害人提出追償。

 

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當被保險人於酒後駕車(吐氣酒濃超過法定標準)、吸食毒品後駕車、故意肇事、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駕車等情形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人仍須先行給付受害第三人其法定範圍內之傷害醫療、失能或死亡給付;但保險公司可以在給付金額的範圍內,取代(代位)原本應由第三人向被保險人請求的損害賠償權,向被保險人或肇事者追償先前已支付的保險賠款。

 

此一規定主要考量:一、被保險人於上述違法或故意行為下,喪失其應受保護的正當性,保險公司代位追償,可補償保險基金之流失;二、強化被保險人遵守交通安全規範之誘因,以「喝酒不开車、吸毒不用車」等政策相輔相成;三、避免保險契約被違法駕駛人濫用,促進保險制度之永續經營這項制度在實務上確保了三方利益的平衡:受害人可及時獲得補償,被保險人若無違法則可完全由保險理賠,保險公司則避免無限擴大承保責任,確保保費制度公平。

 

值得注意的是,保險公司行使追償的前提是保險金已完成給付,且加害人確實屬第29條所列違法行為;若僅是輕微違規或事故原因尚有爭議,保險公司即便懷疑車主有違規事實,也不得任意拒賠或追償。且追償時效自理賠日算起二年內必須行使,否則即喪失代位求償的權利。

 

對當事人來說,若發現保險公司已賠償第三人並開始追償,應先釐清是否構成第29條所列五大原因,並檢附具體資料證明無違規或事故主因另有他人,必要時應尋求法律協助,防止誤遭求償。

-事故-車險-汽車保險-車禍處理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1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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