祇有駕駛人受害,強制車險不賠?
問題摘要:
強制車險之保險關係為一種社會政策導向之法律責任保險,其保障對象及理賠原則均為維持社會基本保障與保費公平為核心,駕駛人倘若發生無他人受害之單一事故,即不屬該法第13條所稱「交通事故」,無從請求保險給付,應另尋他種保險途徑為自身人身安全提供保障,才能避免在事故發生後面臨無保障可循之困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簡稱強制車險)是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設立之政策性保險,目的在於保障因汽車交通事故受害的乘客或車外第三人,使其得以迅速獲得必要的經濟補償。基於此一立法目的,強制車險的設計本質上屬於「責任保險」,也就是保險標的並非汽車本身,而是該車輛對第三人所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死亡的賠償責任。
此種保險制度要求所有車輛所有人皆須依法投保,否則將面臨行政處罰,目的即在於建立一個最低限度的社會安全網。然而,並非所有涉及車輛的意外事件都能適用強制車險給付,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之一即為「單一事故」的駕駛人是否得請求理賠。
依本法第13條之明文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也就是說,強制車險保障的對象是乘客與車外第三人,不包含汽車駕駛人本人。若事故係駕駛人單獨發生,例如不慎撞上電線桿、翻覆或跌落山谷,且未波及他人,此種情形雖造成自身傷害或死亡,但由於未牽涉「對他人」的法律責任,不符強制車險所稱「交通事故」之定義,故保險公司依法不需負擔任何保險給付。
換言之,駕駛人即便依法投保強制車險,若發生單一事故也無法獲得保障。此一制度設計在於維持強制險作為責任險之純粹性與保費結構之公平性,避免將個人傷害的保障責任轉嫁於強制險整體保險費用體系。然而,若該單一事故導致車上乘客受傷或死亡,乘客即可視為「乘客或車外第三人」,而得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亦即,強制車險並非因事故型態來判斷是否給付,而是依被害人之身分與事故是否涉及責任關係來判斷給付適格性。駕駛人如欲為自己之人身風險投保,須另行加保如駕駛人傷害險、醫療實支實付險或一般人身意外保險等,始得於事故發生後請求理賠。
此外,強制車險與任意保險在理賠範圍與對象上具明顯區別,前者僅保障第三人損害,且有給付上限與法律標準,後者則依保險契約約定可及於自我保障與財物損害補償,因此,實務上常建議車主在投保強制險外,另加保適當之任意險種以完善風險移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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