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保險公司的車禍求償,如何據理確保權益!
問題摘要:
面對保險公司因車體險代位求償所為之賠償要求,當事人應審慎處理,不可輕率簽署和解書,應審視其條款內容是否對自身權益造成不利,更應就維修項目、事故責任比例與折舊費用等進行核對與談判,若爭議難以排解則應委任律師處理,避免小賠變大賠,甚至面臨日後強制執行與信用破產之風險。保險雖為風險轉嫁機制,但保險公司求償亦須在合法範圍內據理為之,當事人唯有知法懂法,方能真正確保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在實務中,車禍發生後若對方有投保車體險,保險公司先行理賠後往往會依保險法第53條的規定,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求償權,向肇事方求償車損金額,這種「代位求償」常令未熟悉法律制度的一方措手不及。
保險法第53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若因保險事故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公司給付後即得在不逾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該權利,但若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則不得代位,惟屬故意行為者例外。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493號判決進一步指出,保險人代位權的對象不限於侵權行為人,只要被保險人有對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人即得行使之。
而在65年台上字第2908號判例中,法院也明確指出,保險人代位權的範圍不得超出被保險人實際受損金額,如被保險人之損害額低於保險人給付金額,保險人之請求僅限實際損害額。因此,面對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第一步應確認求償金額是否超出實際損害範圍。常見的情境為我方駕駛受傷但對方僅車損,雙方在事故當下或事後簽訂和解書時,若僅記載我方放棄對造損害賠償請求,而未明確記載對方亦放棄求償車損之權利,便會使保險公司保留後續追償權限,甚至可在兩年內提起民事訴訟,追償車體損失。實務中即有案例,傷者與保險公司簽訂和解書,僅獲賠一萬元醫藥費,卻因未留意條款內容未取得對方放棄求償之聲明,導致兩年後保險公司向其求償逾三十萬元,造成當事人極大壓力。
因此在簽署任何車禍和解書時,務必確認內容為「雙方互不再行求償」,若保險公司提供的為通用格式,且無放棄權利之條款,應明確拒絕,或要求保留條文內容,必要時應尋求律師或專業保險人員協助審閱內容。若已接獲保險公司發出的代位求償通知,亦非全無談判空間,首先應針對保險公司所提之修車明細,請求完整的維修明細表,逐項核對是否為本次事故直接所致損壞。
維修明細通常分為「工資費用」與「零件費用」,前者如鈑噴工資或更換工時等通常為固定收費,較難議價;但零件費用則存在「折舊」問題,因車輛並非全新,其零件價值亦應依使用年限及車齡折減。保險公司若未將折舊計入,則求償金額恐有膨脹之虞,應據此據理爭取調降金額。
舉例而言,若原求償為3萬元,經折舊與損壞必要性核實後,實際合理損失為2萬元,則可提出合理說明及佐證資料與保險公司進行協商和解,避免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
若事故責任有爭議,則更應詳查警方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表,該表雖非法院判斷責任歸屬之唯一依據,但實務上常為保險公司處理理賠與法院認定責任之重要參考,若認定我方為主要肇事責任人,則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機率大增,反之則可主張我方無責或僅屬部分責任人,爭取按比例減輕賠償責任。
倘若警方初判未指明責任歸屬,我方應儘速向警方提出書面意見或補充證據,爭取調整初判結論,否則後續處理將受限於原結論。此外,若當事人自身並未投保第三人責任險或相關附加險種,則將需以自有財產負擔賠償責任,更應慎重應對保險公司之求償通知。
若事故中對方為無過失方,而本身具重大過失,例如逆向、闖紅燈、酒駕等,保險公司亦將具高度求償意願,甚至可在主張過失推定下拒絕任何金額折讓,應積極蒐集有利證據,例如行車記錄器影像、監視器畫面或目擊證人證言,以爭取責任比例調整。
值得一提的是,代位求償之請求權雖有保險法所定的兩年時效,但若於期間內提起訴訟,仍可聲請法院裁判確定賠償金額,並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切勿掉以輕心或置之不理。此外,若認為保險公司求償過高、計算基礎不明或有濫權濫訴之虞,可向保險消費爭議處理機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或地方法院提出異議,行使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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