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或其家屬能否先行申請強制責任險之理賠?
問題摘要:
被害人或其家屬確實可以在與加害人尚未和解或訴訟未判決前,依法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責任保險理賠,且保險公司不得拒絕受理,充分實現該法所追求之社會公平與對受害者的基本保障功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的立法目的,即在於使因交通事故所致體傷、殘廢或死亡之受害人能夠迅速的獲得保險之基本保障。故其設計了一個被害人可直接得向保險公司請求的權利
因此只要車禍之賠償金額確定後,被害人及其家屬即得自行向保險人申請保險金,無須透過被保險人。 而被害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應分別檢具下列文件。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的設計,核心目的在於於發生交通事故時,能讓受害人或其遺屬儘速獲得最低限度之基本保障,因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不僅明定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間的法律關係,更明文賦予被害人或其家屬一種「直接請求權」,得不經加害人同意,即逕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規定,只要請求權人備妥主管機關公告的相關證明文件,並送交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便應自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給付;如因自身原因未能依限給付,則自期限屆滿日起應依年利一分支付遲延利息,且該項請求權不得扣押、讓與或提供擔保,強化其專屬性與保障功能。
實務上,被害人及其家屬可不需等待刑事或民事責任釐清,亦無須經加害人出面,即能依據事故發生、醫療事實與死亡情形,分別請求傷害醫療費用、殘廢或死亡給付。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與主管機關公告標準,傷害醫療給付需檢具理賠申請書、身分證明、警憲處理文件、診斷書、醫療收據及「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殘廢給付則須另附殘廢診斷書與「同意複檢聲明書」;死亡給付則需附死亡證明與除戶戶口名簿影本。
若尚無法完整確定給付金額,法第35條亦設有暫先給付制度,允許被害人或家屬先就失能或死亡部分,向保險公司請求預付一半金額之保險金,以減輕突如其來的生活與醫療壓力,且保險公司亦需於收齊文件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給付,否則仍應負遲延利息責任。此一制度設計,體現對於弱勢被害人之實質保障考量。
再者,針對牽涉多輛車之交通事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6條規定請求權人可向多位保險人主張連帶保險給付義務,或若事故車輛包含未投保車輛,也可主張由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之,甚至請求保險公司與該基金連帶給付,以確保無論肇事車輛有無投保,受害人均能獲得最低保障。
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7條則明定保險人不得以請求權人尚有其他保險可依為由,拒絕或減少強制險的給付,進一步排除保險公司實務中常見的抗辯理由,維持強制險制度獨立性與優先性。
整體而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建立的直接請求制度,不僅簡化受害人理賠程序,並賦予其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與優勢地位;透過預付制度、請求權不可讓與與免受其他保險干擾之規定,均使其在法律上獨立、明確且實用,被害人或家屬即使尚未與加害人達成和解,亦可依法直接主張權利,保險公司亦不得要求須待刑事或民事裁判結果才給付,從而達到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生活與醫療需求之立法目的。
惟實務上,仍建議請求權人於申請時,詳備文件並主動配合保險公司調查與查證程序,特別是提供必要之診斷書、收據、查閱聲明,以加速給付流程,避免因文件不齊或態度消極而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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