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對方肇逃怎麼辦? 這1單位可以請求補償
問題摘要:
若遇到車禍對方肇事逃逸,應第一時間報警並前往醫療機構診治,同時蒐集必要證據,爾後可攜帶相關資料至任一有承辦強制險之保險公司辦理特別補償基金之申請。法律設立此制度並規範詳細程序與時效,不僅體現對受害者之保護精神,也展現風險社會中公共責任與制度補位的重要性,提醒民眾即使遭遇不幸事故仍應善用法律工具,以保障自身正當權益。
律師回答:
發生車禍時若對方肇事逃逸,受害人往往陷入求償無門的困境,此時除了立即報警蒐集證據、確認傷勢就醫外,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法律其實設有一套特別補償制度,讓受害人即使找不到肇事者或無法確認其是否有保險,也不致完全失去補償的機會。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當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無法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給付,包含事故汽車無法查明、對方未投保強制險、汽車為未經所有人同意而擅自使用或屬不須投保本保險的特定車輛等四種情形,皆可在法定保險金額的範圍內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提出補償申請。
此基金是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設立的制度性補償機制,旨在當一般保險制度無法涵蓋時提供基本的填補機會,而其補償項目即比照強制險給付範圍,包括醫療費用、失能給付及死亡給付,補償金額標準依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辦理。
申請人可直接至任何一間有承辦強制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窗口,依相關程序申請該基金之補償,該保險公司將依據基金管理辦法協助調查與轉呈,並於審查後給予核定補償金額。需注意的是,申請補償應在事故發生日起兩年內為之,並應備妥受傷證明、警察報案處理紀錄、診斷書、身分證明及收據等相關文件。
補償完成後,若肇事者日後被查明,特別補償基金得依法代位向其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該代位請求權有效期間為補償日起二年內,且若加害人為受害人之四親等以內血親或三親等以內姻親者,原則上不得為之,除非其行為係故意所致。
此外,依據第42條規定,若加害人日後應受其他損害賠償請求,得扣除特別補償基金已給付之金額,避免重複補償;若請求權人與加害人私下和解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導致基金無法行使代位權時,基金亦不受該和解之拘束。
法律設計此項制度,即是為了因應無法取得正規保險給付之情況,保障受害人之最低安全網,避免因對方惡意逃逸或無保險而使受害人權益無所依歸。
然而,在實務上為確保申請順利,受害人務必在事故發生當下即報警備案,詳細記錄事發時間、地點、事由,並盡可能留存目擊證人或錄影畫面,以供後續保險或基金審核之用。倘若受害人怠於履行報案或舉證義務,縱有權申請補償,亦可能因舉證困難而被駁回,實屬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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