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相抵、強制責任險理賠如何計算?

25 Jun, 2025

問題摘要:

在強制責任險與過失相抵制度下,交通事故中的實際損害賠償金額,絕非等同於帳面上列計出的醫療費用或財物損失,而是經由法院對雙方行為責任綜合判斷後所決定之結果;而被害人已領強制險理賠者,其向加害人請求金額依法須扣除相對應給付,否則恐造成重複補償之問題。正因如此,事故當事人及律師在事故處理初期即應掌握上述法律原則與保險制度間互動關係,方能作出正確判斷與策略規劃,以保障自身權益並兼顧合理賠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計算中,過失相抵與強制責任險理賠金的扣除,經常成為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賠償金額爭議的核心。

 

實務上,並非所有經由醫療單據、修繕費用、工作損失等計算出來的損害金額,都能全數請求,原因就在於若被害人本身也對事故發生有過失,法院會依民法第217條規定,對其請求金額予以減縮,即所謂「與有過失」或「過失相抵」制度。此條規定明示:「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意思是,若事故發生或損害擴大有一部分原因來自被害人本身的行為,例如違規橫越馬路、未依規定穿戴安全裝備、駕駛時注意力不集中等,法院即可依具體情況酌定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甚至在特定條件下全部免責。

 

舉例而言,若交通事故損害總額為100萬元,而法院認定被害人有40%的過失比例,則其可請求的賠償金額應為100萬乘以60%,亦即60萬元,剩餘的40萬即因其自身過失而無法獲賠。此制度核心在於公平原則,防止被害人因自身疏失擴大損害卻要求他人全額承擔,造成不當得利。除過失比例需扣減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亦會影響實際可請求的金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此即明定強制險理賠金視為被保險人(加害人)已履行的損害賠償義務,應自被害人對加害人請求金額中予以扣除。

 

例如,若加害人已透過強制險支付被害人醫療費5萬元,而被害人總損害經法院認定為60萬元,則實際加害人需補償的金額為60萬元減去5萬元,剩餘55萬元。

 

此制度設計的目的,在於避免被害人就同一筆損害金額獲得「雙重賠償」,確保賠償總額合理一致,亦不致造成保險人代位求償不公的情形。而實務上這兩種扣除模式並非二擇一,而是可並用,亦即先就被害人有無過失比例判定扣減應賠金額,再從扣減後的金額中扣除其已領強制險金額。

 

例如,若原損害為100萬、被害人過失30%、強制險理賠10萬,計算步驟為先乘以70%得70萬,再減去10萬,實際可請求加害人金額為60萬。

 

需特別注意的是,法院就過失比例的認定,會依據具體事實,包括現場圖像、行車紀錄器、雙方供述與鑑定意見等資料綜合判斷,非單憑一方主張即可定奪。

 

且法院並非每案必定適用比例扣減,也有少數案件因被害人過失輕微、加害人過失重大,法院仍判賠全部損害,甚至依民法217條第2項「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所定條件,決定不予扣減過失。

 

因此,被害人在準備求償時,務必注意保存完整的醫療單據、收據、影像資料與證人證言,並盡早掌握加害人投保之保險內容(如有責任險或僅有強制險),藉以作為估算實際可得賠償金額的依據。同樣地,加害人也應審慎處理和解或協商事宜,若被害人已有從保險公司取得賠償,宜要求其出具領款證明或聲明書,明確釐清可扣抵之項目與金額,以免重複賠償而致不利。

 

此外,在車禍事故涉及多人責任時,法院亦可能依民法185條至189條規定,就數人共同不法行為與共同危險負責範圍進行裁量,該等裁量亦可能影響實際賠償金額與保險公司給付的分攤方式。

-事故-車險-責任險-政策保險-強制汽車責任險

(相關法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民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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