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如何通知保險公司參與車禍和解談判?
問題摘要:
肇事者在處理車禍後若擬與對方協議和解,應依保險契約及保險法相關規定,儘速以書面方式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協商過程,最好使用存證信函載明事由、和解範圍與具體事實,以確保法律程序完備,並使保險公司有機會行使參與與審酌權利。未經保險公司參與而逕行達成之和解,如影響其代位權行使者,保險公司得主張不予理賠或依法追償,當事人將因輕忽程序而承擔不必要的損失。因此,在車禍事故後慎重處理和解與保險事宜,才是維護自身法律權益的明智之舉。
律師回答:
關於肇事者應如何通知保險公司參與車禍和解談判的問題,雖然在實務上許多民眾並不熟悉保險理賠相關程序,甚至誤以為只要雙方當事人和解就能圓滿解決,但實際上在涉及保險給付時,如未妥善通知保險公司,將可能導致保險公司日後主張不受和解拘束或拒絕理賠。
因此,肇事者或被保險人若欲與事故相對方進行和解協商,務必依保險法第93條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0條之規定,提前正式通知保險公司參與,確保其合法程序完整,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首先,保險法第93條明定,保險契約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若未經保險人參與,保險人得不受該等行為拘束,惟若保險人已接獲通知卻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則不得主張不受拘束。此條文的立法意旨,在於維護保險公司作為賠償主體的利益與程序參與權,避免被保險人私自與對方達成對保險公司不利的條件,進而造成保險人求償困難。
其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0條亦規定,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和解或其他約定,若未經保險人同意,且影響保險人依第29條所行使之代位權者,則保險人不受拘束。該規定在實務中具體效果即是:即使車主與對方達成和解協議,只要保險公司事前未參與或未表達同意意見,該和解對保險公司並無效力,保險公司仍可主張不理賠或代位求償。
那麼,肇事者要如何正式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和解談判?
最保險的方式就是以書面形式進行通知,尤其建議使用「存證信函」,其法律效力足以證明通知確實送達與內容已明確告知。存證信函的內容應包括車禍基本資訊(如發生時間、地點、雙方車號、傷損情形等)、和解對象及預定內容(例如雙方正在談判金額範圍、對責任歸屬之初步共識)、通知保險公司於特定時間地點參與協商會議,以及請保險公司回覆是否願意參與或表達相關意見。
此外,也應附上保單號碼與保險契約基本資料,以利保險公司辨識案件並指派相關人員處理。若保險公司在合理期限內未回覆或無正當理由遲延,依保險法第93條後段規定,則其不得再以未參與為由拒絕理賠。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財產保險契約,包括車體險、第三人責任險等,均會在保單條款中明確約定上述「和解需保險人參與」之條件,此非形式性規定,而是具約束力之契約條款。故在發生事故並意圖自行與對方協調處理時,務必先詳讀保單條款,並依據規定執行通知義務。
此外,即使非投保人一方為肇事者,其也應提醒車主或保險人知情,避免日後誤認和解結果可對保險給付產生效力。舉例來說,甲車駕駛與乙車駕駛發生碰撞,雙方初步認定各有責任,但乙車主有投保車體險與第三人責任險,並願意和解,不向甲求償。
然而,若乙車主接受保險公司理賠車損,則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其原對甲之請求權即移轉予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便有權向甲代位求償。若甲與乙之前之和解未經保險公司參與或同意,保險公司將不受該和解所拘束,仍可獨立主張債權並提出訴訟。
這在實務上屢見不鮮,許多當事人在未理解保險代位效力之前便草率和解,後續遭遇保險公司求償才發現處理失當,甚至因無證明已盡通知義務,而無法抗辯保險公司之代位主張。
再者,為求處理效率與完整性,肇事者也可主動聯繫保險業務員、理賠人員或客服專線,以口頭先行通知,但口頭通知應輔以書面確認並保存紀錄。
若是透過電子郵件或傳真傳送通知,也應保留發送紀錄及對方收悉之證據,例如回覆信件或送達回條。
另須提醒的是,在事故發生後,若肇事者或車主已與對方達成和解,仍不得認為保險公司「當然」就應該理賠,因為保險公司將依據契約條款審查事故是否屬於保險範圍、是否有責任免除或限縮的情形,亦會檢視是否違反通知義務、承保期間條件等。因此,若有和解需求,更應優先通知保險公司與律師,徵詢法律意見與契約解釋,以免因程序瑕疵或理解錯誤喪失保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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