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何避免二次車禍事故責任?
問題摘要:
交通事故處理中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危險的,往往是事故發生後的「第一分鐘」。正確設置警示、依法標繪與通報、冷靜處理與保留證據,不僅能保護自己與他人免於二次傷害,也能在法律與責任的衡量上站穩腳步。千萬不要因為「小事」輕忽初步處置,否則一個標誌沒放、一通電話沒打、一張照片沒拍,就可能使自己陷入法律糾紛或成為加害人,後悔莫及。因此,每一位駕駛都應在心中牢記車禍處理五字口訣「放、撥、劃、移、等」,養成緊急應變的正確習慣,才能真正做到上路不慌、下車不亂、現場不逃、安全有保。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交通事故現場中,第一起碰撞往往不是唯一的危險,若未妥善處置,極易導致「二次車禍」甚至連環事故,使原本的意外擴大為嚴重傷亡或多車肇事,因此「避免二次車禍事故責任」成為每一位駕駛人應具備的常識與危機處理能力。根據警政署統計,2022年全台交通事故高達33萬餘件,等於每天近千起事故發生,其中不少為因應變不當所致的二次傷害,故本文將從事故處理的五大步驟入手,結合法規與實務重點,完整說明如何在第一時間避免成為「後車肇事的責任人」。交通事故處理口訣可簡化為「放、撥、劃、移、等」,即「設置警示標誌、通報警方、標示車輛位置、移置車輛、等待處理」。第一步「放」即為設置故障標誌,是避免二次車禍的關鍵行為。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應視道路類型設定不同的設置距離:高速公路為100公尺、快速道路或限速逾60公里者為80公尺、限速50至60公里為50公尺、限速50公里以下為30公尺、若行車速率極低或交通壅塞,則設於事故後方5公尺;如遇雨霧等視線不良應再酌加距離,並於多向車流處加設多點標示。若未依此設置警示設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將處以1000至3000元罰鍰,雖多數員警對此為行政處罰並不積極開單,但實務上若後方車輛因未見警示設施而追撞,肇事者將可能負起民刑事連帶責任。
若駕駛人於交通事故後未設置必要警示設施,導致後車追撞傷亡者,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於死傷罪,若再涉及隱匿身分、謊報姓名或遁逃等行為,還可能觸犯偽造文書或妨害公務等罪,是否構成刑法「肇事逃逸」,須視案情綜合判斷,而不能一概認定為「逃逸」行為。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69號刑事判決:「至『維護交通安全』,為本罪列入公共危險罪章之最終理想,自不宜於『保護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之主要目的外為過度擴張之解釋,例如,因駕駛人於交通事故發生後,未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4款規定),導致二次車禍死傷結果之發生,或已參與救護並協助被害人就醫,但隱匿其真名或正確聯絡方式、謊報他人姓名或中途遁走等,若遽認均係逃逸行為,即有牴觸刑法上之罪刑法定原則、不自證己罪原則、謙抑主義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慮(至是否因其未為適當防止設施導致二次交通事故發生,涉有過失致人於死傷;或謊報駕駛人身分,有無另犯偽造文書或誣告他人犯罪等罪嫌等,另當別論)。……然究否構成『逃逸』行為,尚須視個案具體情形綜合其他因素而為判斷,非一有違反即認應成立『逃逸』行為(例如發生交通事故後,被害人已明顯死亡,已無救護之可能,駕駛人雖停留現場,但無任何作為或處置,導致第二次車禍發生,或故意對到場員警隱瞞真實身分而藉故遁去等,自得作為是否為『逃逸』行為評價之參考)。」
第二步「撥」,即通報119與110。確認現場有人員受傷時,應立即撥打119報案,爭取救援時間避免傷勢惡化;同時通知110讓警方到場處理並製作事故紀錄,對日後釐清責任、申請保險理賠極為重要。
第三步「劃」,是於可移置車輛前,先標繪或拍照記錄現場位置。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未受傷者若需移車者,應先標示車輛位置與痕跡後再移置至不妨礙交通處。第四步「移」,僅限於無人受傷且車輛尚可行駛時,雙方同意始可移車,並須先完成標繪與拍照程序。若違反現場痕跡保全義務將妨礙警方釐清肇責,甚至影響保險理賠權益。第五步「等」,是指在完成上述應變行為後,耐心等待警方到場,並配合製作筆錄與繳交相關資料,切勿因焦急而貿然離開現場,否則恐被視為肇事逃逸。
除了SOP外,為避免被認定應負二次事故責任,應重視交通法規所明示的「適當行為義務」,即發生事故後所應採取的最低行為標準。若駕駛人未設置標誌導致他人損害,不論其原肇事責任是否成立,於第二次事故中都可能被認為有「次因過失」。例如駕駛未設警示標誌使後車追撞者,其責任將不再僅限於原始事故,而擴大至第二次事故的共同過失者。另須注意的是,若事故地點為高速公路等高風險路段,駕駛應迅速穿戴反光背心、攜帶乘客離開車道並前往護欄外等待救援,確保人員安全,否則在車旁逗留反而可能被其他高速車輛撞擊釀災,亦構成自身危險未避之責任。於此同時,也應瞭解車險相關規定。若當事人未保留現場證據而貿然移車或離開,保險公司於理賠時可能以證據不足為由拒絕賠付。強制險與第三人責任險均需警方調查紀錄,無報警紀錄等於無法證明事故事實,導致無法申請理賠。若雙方擬私下和解,亦應製作具名的書面協議,載明事故經過、賠償內容與不再追訴等條款並雙方簽章,並附相關照片或證件資料為佐證。綜上,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車禍現場處理-
瀏覽次數: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