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騎車被撞 就是我的錯嗎?
問題摘要:
無照騎車固為違規行為,應受行政處罰,但是否需對交通事故負民刑事責任,仍須依其行為是否違反具體注意義務而定,若事故主因在於對方駕駛人之過失,則無照駕駛人仍得依法主張損害賠償並追究對方責任,是故切勿混淆「違規」與「肇責」之區別,更不應因無照身分而自失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若經警察攔查發現為無照駕駛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得當場禁止其駕駛。 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規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傷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無照車禍刑事責任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
在現行法制下,無照駕駛雖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屬於行政違規事項,依法應處以罰鍰,甚至得扣車或吊扣行照,但並不當然構成刑事責任或民事賠償責任上的過失。亦即,無照騎車者固然已違反行政規範,然若其本身未涉其他違規或肇事原因,僅因無照而遭遇車禍,則在法院判斷刑事責任或民事求償時,並不會僅因其無照身分而當然認定其應負全責。
舉例而言,當雙方發生交通事故時,法院會依據事故現場勘驗圖、交通事故鑑定報告、車損情形及雙方行車行為來判斷責任歸屬,而不會機械地以「有無駕照」作為判定依據。
尤其在刑事部分,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所謂過失係指行為人就其行為按情節應注意且能注意而未注意者,因此關鍵在於當時行為人是否盡到一般人應有的注意義務,而非是否具有駕駛執照。注意義務的判斷標準,則需結合各項法律及規則之規定予以認定,例如速限、號誌、讓車、轉彎等規範皆可作為判斷依據。
若汽車駕駛人雖持有駕照,卻違反紅燈、超速、逆向、違規變換車道等規定,即使對方無照駕駛,也有可能法院認定汽車駕駛人負主要肇責,而需負擔刑事與民事責任。亦即無照騎車者並非在交通事故中永遠處於劣勢,仍應回歸事故責任歸屬之判斷原則。
此外,關於注意義務的來源,有些來自明文法規,如汽車駕駛人駛近行人穿越道時應減速,並於行人穿越時讓行人先行,此即為明文的注意義務,若駕駛人未減速或未讓行,即屬違反規定,倘若因而撞傷或撞死行人,即可能構成刑法上之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
相對地,部分注意義務並無具體文字規範,而是由法院依據社會一般通念、行車經驗法則與合理注意程度所推定,例如行經巷弄口應減速、夜間行駛應開啟大燈、雨天路滑應增距慢行等,雖無對應之罰則,但一旦發生事故,法院仍得以行為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而認定構成過失。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處理交通事故的民事求償案件時,也會依據雙方的行為過失程度來裁定損害賠償的比例,這稱為「責任分擔原則」,亦即如雙方皆有過失,則各自應按過失比例負擔損害,並非單方面全額賠償。
例如若無照騎士行經綠燈路口直行,遭到逆向左轉汽車衝撞,法院可能判定無照騎士並無違規行為,而逆向汽車駕駛人則違反交通規則,肇事原因歸責於對方,在此情況下,即便無照騎士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仍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無照駕駛雖是違法行為,但其法律後果與民刑事責任的承擔,仍應事實認定與法律規範來評估,切不可誤認為無照即喪失一切請求權利。
再者,實務上檢察官或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對於無照駕駛者之求償權益亦會保有客觀立場,不會僅因其身分即視為過失方,反而會交通鑑定結論判斷雙方行為與因果關係。若汽車駕駛人對事故負有過失,則即便對方無照駕駛,仍可構成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並需負擔賠償責任。
特別是在某些事故中,若汽車駕駛人未盡謹慎義務,對無照駕駛之存在應可預見而未預防,亦可能被加重認定注意義務違反。法律制度的核心仍在於行為時的可歸責性與注意義務之履行與否,而非僅以資格或身分形式來判斷責任,這也是維持法秩序與保障實質公平的基本原則。因此,遭遇交通事故後,無照騎士不應自認全錯,更不可放棄提告或求償的權利,而應保存相關事故資料,如行車記錄器、警方現場筆錄、醫療單據及車損資料,並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以捍衛自身權益。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無照駕駛
瀏覽次數: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