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撞到一個無照駕駛的車,需要負賠償責任嗎?

25 Jun, 2025

問題摘要:

若在交通事故中與對方係無照駕駛者發生碰撞,仍須蒐集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交通事故初判表、警方筆錄及行車記錄器影像等佐證資料,釐清事故發生之主要原因與過失分擔。簡言之,無照駕駛固為違法,但在交通事故中是否需負損害賠償責任,須依侵權構成要件逐一判斷,仍應回歸具體行為是否具過失並與事故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事故處理後,無論是否為有照駕駛,亦應注意保險理賠程序與警方筆錄內容是否正確,避免衍生爭議或喪失應有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架構下,若發生與無照駕駛車輛的交通事故,是否需負擔賠償責任,必須依侵權行為法理及個案情節判斷,並非因對方無照駕駛,就必然免責或取得勝訴地位。首先,無照駕駛固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1條,屬於行政法上之違法行為,無論是未取得駕照駕駛小客車、機車,或駕駛大型聯結車、大貨車等,均應處以罰鍰並禁止駕駛,惟此項行政處罰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判斷並無直接因果關聯。民事侵權責任之成立,須依民法第184條規定,檢討加害人有無故意或過失,是否違法侵害他人權利,以及損害是否與其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53號民事判決:「又依兩車在事故現場所留刮地痕、車損情況,益徵兩車發生碰撞時,上訴人機車非處於靜止狀態,而係於左轉彎時撞擊在直行之王○機車。再依現場監視錄影畫面顯示之上訴人行車距離及行車時間,王○縱具備純熟之駕駛技術,仍不足以防止系爭事故之發生,尚難以其未領有駕駛執照,認其就系爭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

 

實務上,無照駕駛者若於事故過程中並無不當行為,縱未領有駕駛執照,亦不當然構成過失或損害之原因,該案中機車左轉與直行車輛碰撞,法院即依車損痕跡與監視器畫面,判斷無照駕駛之直行車無從防止事故,故難以因其無照身分而認其對事故具過失。

 

此與社會普遍認知「無照駕駛一定有錯」略有落差,凸顯民事責任之核心在於具體行為之違法與過失判斷,而非駕照是否存在。再進一步,依民法第191-2條,汽車或機車駕駛人在使用中造成他人損害時,原則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若能證明其已盡相當注意,即可免責。此處所稱「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涵蓋交通事故之發生,並適用於判斷雙方是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實務中,若雙方皆有不注意交通規則之過失,將依民法第217條適用「與有過失」原則,由法院斟酌雙方責任大小,按比例分擔損害賠償金額。

 

舉例而言,若有照駕駛超速闖紅燈撞上依法變換車道之無照駕駛,其過失程度較高,可能需負較大賠償責任,縱對方無照亦難以抗辯免責。同理,若無照駕駛逆向行駛或違規轉彎致事故,則其過失重大,賠償責任將相對提高。

 

需要強調的是,無照駕駛屬違反交通秩序之行政行為,原則上不當然導致民事責任成立,法院仍會根據事故現場、行車記錄、監視器畫面、車損情形等實際證據進行肇事原因判斷。此外,若事故涉及刑事層面,如過失致傷或致死,則另須檢討刑法第284條、第276條是否適用,並非單以駕照與否論罪。

 

從保險理賠實務觀察,多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保單,於事故中若駕駛人為無照駕駛者,保險公司得主張「保險事故排除條款」拒絕理賠,但此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契約效力爭議,與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成立並無絕對關聯。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無照駕駛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1條=民法第191-2條=民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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