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事故應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工地事故的處理不能僅止於當下醫療補償,更應透過法律規範的正當程序、持續改善的制度建設與人本關懷的態度,來確保勞工安全與雇主責任能兼顧落實。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工地發生事故時,處理程序須迅速、周延且符合法律規範,尤其在職業災害涉及人身重傷或死亡時更應嚴格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民法侵權行為責任規定妥善應對。
首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稱「職安法」)第18條規定,當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現場負責人應立即下令停止作業,並指示勞工退避至安全地點,目的在於避免擴大事故傷害,違反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罰金十八萬元以下,且不得對依法行使退避權利之勞工施以不利處分。事故發生後,應立即確認受傷勞工人數與傷勢,採取必要急救並送醫,送醫時須主動表明為職業災害,方能啟動勞保之職災給付機制。
若事故屬「重大職災」,如死亡、一人以上住院、三人以上輕傷,雇主應依職安法第37條規定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並會同勞工代表進行調查與紀錄,通報義務未履行者將處3至15萬元罰鍰,且事故現場不得在未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下任意破壞或移動。其後,公司應針對受傷員工給予必要關懷與照顧,包括補償醫療費用與工資損失,此部分得依勞基法第59條及勞保職災補償規定提出申請。勞工職災結束治療後,雇主應依其身心狀況安排可勝任工作,提供必要輔具與職務協助,以保障其工作權益。
事故發生後,雇主應召開內部會議檢討事故原因,訂定預防措施,如改善安全設備、加強教育訓練、增派現場安全人員等,以預防相同災害再次發生。此外,若因雇主或他人怠忽安全措施導致勞工傷害,符合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時,被害人亦可依侵權行為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侵權行為須符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法律所保護之利益,並與損害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且請求賠償者須對上述要件負舉證責任。
在工地災害常見的情況中,如現場未設置防墜設施、施工機具未妥善維護、作業高度未有護欄、勞工未受完整訓練即上工,這些皆可能構成雇主或管理者之疏失,並導致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雇主對事故發生無故意過失,依勞基法第59條仍採無過失補償主義,雇主仍須對醫療費、工資補償、失能補償與死亡補償負補償責任,與勞保給付可抵充但不免責。
依勞基法規定,工資補償為原領工資全額,最長至兩年,失能補償依障礙程度計算一次給付金額,死亡則給喪葬費5個月及死亡補償40個月工資。若為分包工程之現場,則原事業單位亦須依勞基法第62條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9條與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實務上勞工若不幸於工地事故中重傷或致癱瘓,不僅勞保局、地方政府等社福單位會介入評估補助,也可能同時涉及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民事賠償,雇主應主動配合調查並提供受害人必要的資訊與協助。
在保險層面,企業可透過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分散職災風險,此類保險可在發生員工職災並需雇主負擔民事賠償責任時,按保險契約約定金額理賠給付予雇主,有助降低企業營運風險與賠償壓力。
此外,保險公司實務上會檢視事故通報程序是否合規、作業內容是否屬職務範圍內,員工是否為法定受僱者及是否曾申報加保等細節,企業應妥善保留出勤紀錄、作業命令與訓練證明等,以便理賠時有據可查。
最後,面對嚴重工地事故,無論從道德、法律、營運或公共形象考量,雇主皆應展現誠信處理與責任態度,不僅依法律補償員工,更應於事後強化職場安全管理與文化,避免再次發生造成家庭破碎與社會資源耗損之憾事。
-事故-工程施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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