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惹禍時,父母親的連帶賠償責任~
問題摘要:
未成年子女的行為不再僅是個人品德或教育問題,從法律角度來看,父母的監督與教養責任已成為直接關係到家庭經濟與法律責任之核心議題。民法第187條所規定的連帶賠償責任,雖非要懲罰父母,但也確實對家長提出高度要求,提醒現代社會的父母們在鼓勵子女獨立自主的同時,也不可忽視他們日常生活中的交友、金錢使用、網路活動、校外活動等方面之風險管理。父母角色的困難,不僅止於物質供給與生活照顧,更須延伸至法律責任與社會責任的共同承擔。從這個角度來看,如何在尊重孩子成長自主性的同時,適當介入並負起教養之責,已成為現代家庭教育與風險防範中不可忽略的一環。
律師回答:
當未成年子女惹禍上身,對第三人造成生命、身體、財產或人格權之損害時,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父母除要面對社會輿論的壓力與家庭內部的管教問題外,還必須負擔相當明確的民事法律責任。
依據民法第187條第1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可見,只要未成年人有一定的識別能力,即便尚未成年,對於其造成的侵權行為後果,法定代理人即通常為其父母,也須與之負起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13條明定,未滿7歲者為無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未滿20歲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兩者在法律上皆屬於受保護的行為主體,但對於侵權行為的責任分擔,卻有程度上的差異。
舉例而言,若7歲以下兒童於幼稚園中推倒其他小朋友造成骨折,即屬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責任即完全由其父母承擔;而若該兒童已年滿7歲,具有基本判斷能力,則無論其是否明知會造成損害,父母皆與之連帶負責。
這種法律設計雖然對父母來說壓力甚大,卻也是出於社會對未成年子女保護與教育的責任歸屬原則,認為未成年人尚無獨立生活與行為自律能力,其所造成的損害應由其實際監護者共同承擔,以促進社會安全與加強家庭監督功能。
除單純的意外事故,如遊戲推擠、體育課碰撞之外,實務上常見的狀況還包括:未成年子女因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協助領錢,或提供自己的金融帳戶作為人頭帳戶以協助洗錢;或者未經家長同意擅自使用家中汽車、機車,在道路上肇事致人傷亡;甚至在青少年情竇初開階段,兩情相悅卻未顧及法律界限而造成性侵、性騷擾或生育等後果,這些情境皆可能導致父母成為被害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時的連帶責任對象。
尤其是當法院認為父母在教養上有明顯疏忽或未盡監督責任時,常會判決父母應連帶負責賠償高額損害,且其賠償責任並不因為孩子是否真心悔改而減輕。此種制度設計並非苛責父母,而是為強化父母對子女行為之警覺與教育義務。甚至在某些案例中,若未成年子女有被法院認定為有識別能力而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他人時,即便父母主張自己無過失、工作忙碌未能實地監督子女行為,法院亦可能基於民法第187條文義,直接認定其對於子女的行為負有不可免之責。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文所稱之「識別能力」並非指學理上的完全判斷能力,而是指當下行為人對其行為之可能後果具有基本理解的能力。亦即,倘若法官認為該子女於行為時已能意識其行為會導致他人受損,縱然其實際年齡只有9歲、10歲,仍得認其具備識別能力,父母便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實務操作上,法院通常會依年齡、智力、教育程度、行為情節與前後表現綜合判斷其是否具識別能力。即使部分家長主張已將子女送交安親班、補習班照顧,或是孩子放學後即回房不再過問,也難以排除民法所要求之「監督義務」,法院仍可能以「未採取必要之監督措施」或「未適當管理子女之金錢、交友、活動」等理由裁定其連帶負責。更重要的是,這項法律責任具有實質金錢負擔,且一旦法院裁判確定,其執行力與其他一般債務相同,可能導致家長需面對強制執行、薪資扣押甚至拍賣財產等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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