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產品不安全,應如何處理?

27 Jun, 2025

問題摘要:

產品安全問題涉及層面廣泛,企業經營者應落實產品設計與流通監控、履行消保法第7條至第9條所規定之警示與補償義務;消費者則應在事故發生後盡速蒐證並選擇適當法源主張賠償。當法律競合情形發生時,消費者可依實務見解優先選擇對自身最有利之請求權基礎,例如援引消保法第7條之推定過失規定,可較易取得勝訴判決。產品責任制度之存在,正是為了填補消費者與企業間的資訊不對等與資源落差,透過法律責任機制督促企業履行製造安全義務,保障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中不致因產品瑕疵蒙受重大損害,並建立一個公正、透明、可預期的商品流通市場。

 

律師回答:

所謂產品責任,係指企業經營者對於使用其產品因而受害的人,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該受害當消費者在使用產品時遭遇不安全情形或導致損害事故,應即時採取相關處置措施,並得依契約責任與侵權行為制度主張損害賠償,其中以產品責任制度為核心。

 

所謂產品責任,係指產品從設計、生產、製造、標示、運送到販售等流通階段所產生的安全問題,導致使用者或第三人受有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時,製造業者、進口業者、經銷商或販售者,皆應負起一定程度的損害賠償責任。該責任制度不以最終消費者為限,只要因產品使用而受害,即可主張賠償。

 

產品責任的法源基礎包括民法第184條關於一般侵權行為之規定、第191-1條針對產品製造人之特別侵權責任,以及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8條等明確規範企業經營者負有提供商品安全之義務。

 

民法第184條,凡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賠償責任;又依第191條之1,商品製造人對其製造之商品因瑕疵致人損害,須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產品非其製造、尚未流入市面或科技水準尚無法察覺該瑕疵,始可免責。

 

此外,消保法第7條進一步要求商品或服務必須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若致消費者或第三人受損者,企業經營者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實務上,此即為產品責任之實踐標準。而從法律關係分析,產品不安全導致損害時,受害人可從契約責任與侵權行為責任兩途徑請求賠償。

 

契約責任方面,若受害人為買方且與賣方有直接契約關係,可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包括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所生之損害賠償;但契約責任僅適用於契約相對人,若非買方則無法援引。侵權行為責任則不限於有無契約關係,只要因使用產品導致損害,不論為使用者、第三人或轉讓人,皆可依侵權責任制度請求賠償,保障範圍較廣。實務上更進一步認為消保法第7條構成侵權行為之特別規定,其補償功能更明確,有助於弱勢消費者獲得實質救濟。

 

此外,若涉及產品遭外力介入而造成不安全使用,法院實務亦區分產品責任與外力事變之差異,若產品業者對於第三人介入(如下毒)並無知悉或於知悉後即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者,得免於產品責任,但經銷商若有瑕疵仍須負責。

 

實務上認為外力介入情事屬於一種事變責任,非屬於消保法產品責任之範疇,保力達蠻牛飲料遭千面人下毒事件,亦屬於外力介入情事,如該產品業者並未知悉其產品受到他人不當之介入(如下毒等),或是產品業者知悉其產品受到他人不當介入後,已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者,該產品製造業者即無須負產品責任,惟經銷者如有瑕疵,仍應負賠償責任。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4年度消字第4號判決參照)

 

消費者遭遇產品不安全事故時,處理程序應包括:第一,立即停止使用並保留現場證據,包括商品本體、包裝、說明書、購買憑證與照片;第二,應就受害情況就醫或報案並取得診斷證明或警察筆錄;第三,檢具上述資料向廠商或消保機構提出申訴或請求賠償,並得提起民事訴訟;第四,若涉及公共安全,亦可通知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或命廠商下架。於訴訟中,受害者可依自身有無與廠商存在契約關係選擇較有利的請求路徑,若同時符合契約與侵權要件,亦可併行主張。法院則會依商品瑕疵有無、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是否成立、業者有無過失與是否構成可歸責原因等事實,判斷廠商是否應負責。

-事故-消費事故-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1-1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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