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事故應如何處理?

27 Jun, 2025

問題摘要:

實務中建築開發業者,應在動工前與周邊住戶取得良好溝通,除依法製作並存證鄰房現況鑑定報告外,也可考慮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損鄰保險,萬一發生損鄰爭議時可透過保險機制減少糾紛與財務壓力。此外,住戶自身也應重視自身權益保障,若接獲施工通知時即應配合現況鑑定作業,倘未配合將可能影響日後舉證,當損害發生時也應善用民法條文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行政救濟程序,以符合法定程序爭取合理補償與修復措施。實務上雙方應以事前預防重於事後求償的態度面對施工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鄰損問題,以降低爭議、避免訴訟,亦有助於營造相互尊重與安全共存的都市開發環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實務上若建築工程進行中造成鄰房裂縫、牆體下陷、窗框變形等狀況,常見以「損鄰事件」稱之,建築施工事故的處理過程攸關人身安全、財產損失與法律責任的分擔,無論是發生工地職業災害還是影響鄰房結構的損鄰事件,均需依據民法與職業安全相關法律妥善處理。

 

關於土地開發與建築活動中維護鄰地安全的重要規定,對於因施工導致鄰地地基動搖、建物受損或公共安全疑慮的情況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與處理機制。

 

民法第794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進行開掘或建築工程時,有責任避免對鄰地造成損害,這包含不得使鄰地地基動搖或構成危險,也不得對鄰地建築物或其他設施產生損壞,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並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795條則提供鄰地所有人一項積極的防衛措施,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本身或其一部分有傾倒之危險,而已對鄰地產生損害之虞時,鄰地所有人即可依法請求對方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以避免災害發生。

 

而為保障受損住戶的權益,各地方政府也依上述條文與建築相關法規建立行政處理流程。當發生損鄰事件而雙方無法協議處理時,由受損房屋所有權人向工務主管機關提出異議,應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七日內發函通知工程起造人、監造人、承造人、承造主任技師及受損戶一同會勘現場。

 

依據會勘結果,分為三種處理機制:

其一,若經勘查認定損壞確為施工所致且尚未修復者,該建案應予列管,若監造人與承造人現場認定對公共安全無重大危害者(若無法即時認定應先停工,並於七日內提出書面報告),則可准予繼續施工,並應由承造人主動與受損戶協調修復與賠償事宜,同時加強安全防護並負責現場維護。此時,承造人、監造人及主任技師應親自或派員參與協調,避免責任推諉或協商不力。

 

其二,若現場會勘認定損壞情形確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則應立即責令停工,並由承造人與監造人依建築法及相關公共安全法規辦理緊急處理及補強措施,並就處置情形向工務主管機關提出詳細報告。

 

其三,倘若現場情形無法直接認定損害是否為施工所致,或鄰房與開挖基地間距超過開挖深度三倍以上者(屬於法定安全距離之外),則應由受損戶尋求具有專業資質之鑑定單位進行技術鑑定,如鑑定結果確認損壞並非因施工所致,則原先之列管處分可予以撤銷,避免對施工單位造成不當影響。

 

民法第184條,任何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而導致損害者,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若行為人能證明無過失則可免責。另依民法第191之3條,經營具有危險性質之事業或工作者,對於其活動或所使用之工具、方法所引致之損害應負高度注意義務,除非可證明損害非其所致,或其已盡相當注意者,否則應負賠償責任。

 

實務上,建築工程經常涉及高處作業、吊掛施工、重機械操作等高度風險行為,發生高空墜落、崩塌、火災、物體打擊、機具故障、觸電等事故層出不窮,若導致工人傷亡或第三人損害,雇主、發包人及相關施工單位即有可能需負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面對此類事故,建議第一時間應停止作業、確保現場安全並報警與通知勞檢機關或相關主管機關,避免擅自移動現場致影響鑑定與責任釐清。

 

此外,受害人應立即蒐集現場照片、錄影、醫療資料與證人資料,並保留事故當下的施工紀錄與工地人員分工資料,這些資料將在未來提起民刑事責任主張或保險理賠時作為重要證據。若發生對鄰房損害的情形,應區分是否構成公共危險或單純物損。

 

依建築法規與地方政府的施工管理要求,大型建築案開工前多須辦理「鄰房現況鑑定」,作為事後是否屬損鄰之判斷依據。倘若鄰房產生裂縫、牆面傾斜、地基下陷等疑似施工造成之損害,受害住戶應儘速向建管處或地方建設局申訴,由公權力介入調查,並依相關法規要求停工或責令改善。若鑑定結果認定損害與施工具因果關係,且未能在後續提出修復計畫或與鄰戶和解,該建案即有可能無法通過完工使用執照審查。

 

至於人員傷亡的職業災害部分,除勞基法第59條明定雇主應負補償責任外,亦可能面臨依民法184條提起的侵權損害賠償訴訟,特別是在雇主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與第13條等條文,設置適當防護設備或辦理勞工安全訓練下,若因管理疏失造成事故,更將構成民刑責任。依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曾認定即使勞工對事故亦有部分過失,雇主如未盡法定注意義務者,仍難脫減責;尤其從事危險性施工活動者,依191之3條須負高度注意義務,實務上幾乎採推定過失原則處理。

 

施工現場涉及眾多承攬、轉包層層關係,發生事故後,應釐清受害人之雇傭、承攬或臨時工身分,再判斷應對之責任主體。

 

另亦應考量建築公司是否已投保相關保險,如雇主意外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險、工程險等,其賠償責任是否已轉嫁部分至保險公司。建議施工業者應於工程招標與施作初期,即清楚分工各層級責任,並確認每一施工階段安全防護措施確實執行,尤其在都會區高樓興建過程中,針對鄰近建物應有沉陷監測、振動監控與施工時段控管等規劃。若不幸發生損鄰或職災事件,雙方亦可透過專業鑑定機構(如技師公會、結構安全鑑定團)釐清事實爭點,透過和解、調解或法院訴訟程序進行處理。

 

在實務中,建築事故處理須依民法歸責原則與職安規定結合評估,加以明確事實認定、妥善證據蒐集與法律協助,方能在事後有效主張權益,亦有助於整體建築環境更趨安全與透明。解決方式,以和解最為常見,因其可節省時間、避免工程延宕與社會觀感影響。最後提醒,當面對建築施工事故時,不論是工人或住戶,除應先保全現場與求助主管機關外,若遇談判或責任判斷困難,可尋求律師協助進行法律分析與權利主張,避免因法律知識不足或對方態度強勢而導致權益受損。

-事故-工程施工事故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1-3條=民法第794條=民法第795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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