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人受傷呢?是不是就沒事了,錯!

27 Jun, 2025

問題摘要:

即使車禍現場無人受傷,也絕非「沒事」,依法處理才能真正保障自身權益。事故後第一時間冷靜應對、設置警示、通報警察、保留現場、拍照存證、準備書面和解,並依保險規定完成申請流程,方能在法律與事實層面上建立完整防線,避免日後發生無謂糾紛或損失。切記:交通事故無大小,處理馬虎最傷身。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發生車禍時,若當下確認沒有人受傷,許多人會以為「沒事了」,甚至認為可以各自離去、不用報警、不用保留現場、不用做筆錄,實則這樣的想法與行為常常會讓日後處理變得更為困難與不利。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若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若駕駛人逃逸,則還會被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至於肇事之汽車若仍能行駛,卻不儘速將汽車標繪後移置路邊而致妨礙交通者,也會被處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此即說明,即便事故中沒有人受傷,若處置方式不當、未符合法定流程,仍可能違反法律而受罰。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後駕駛人應先就現場狀況進行處理,包括於車道或路肩事故地點適當距離設置車輛故障標誌或明顯警告設施、防止二次事故、若有受傷者應即救護並通知119、若發生火災應即撲救、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除非雙方同意或車輛尚能行駛且無人傷亡者,可於標繪後移置至不妨礙交通之處。

 

此外,發生事故者亦應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調查,即使無人傷亡而雙方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警處理,但務必保留完整書面證據。實務上,即使只是擦撞或輕微碰撞,不報警常會在後續引發問題。例如一方事後主張身體不適、或發現車輛損害較大而反悔自行和解內容,若當時未報警無留證據,另一方將難以自保。

 

更重要的是,如果後續要請求保險理賠,無論是強制險或第三人責任險,多數保險公司均要求申請人提出警方處理紀錄或報案三聯單等文件,若未報警處理、無正式紀錄,保險公司得以拒賠。例如強制險申請必須檢具警方證明文件,而任意險雖為責任保險,也需警方認定肇事責任,若雙方自行和解卻未報警,保險公司往往不會承認事故事實,也就無從進行理賠。即便當下雙方均認為僅車損無需報警,仍應謹慎因應。

 

相關規定,如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6條規定訂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其中第46條規定:「保險人受理理賠申請後,應視事實需要辦理下列事項:

一、派員調查事實真相,並查詢駕駛人有無駕照及投保情形;同時應加以拍照、繪圖,以作為理賠之依據。如現場已破壞者,依警憲機關之肇事處理報告,作為辦理之依據。

二、向證人及警憲機關查證事故內容,索取證言或洽抄現場圖、筆錄。」

 

而任意保險則多由保險契約明定被保險人報警義務。此部分條款依保險法第66條規定為特約條款,而依同法第68條可以解除契約而不用負理賠責任。

 

標準處理流程為:首先深呼吸穩定情緒,確認無人受傷後立即於現場設置警示標誌以避免二次事故,可請路人協助設置或通報。接著立即通報110請求警方前來,切記勿擅自移動車輛或破壞現場,若雙方皆同意移置,應先進行現場拍照或畫線標示原始位置。

 

再者,應記下對方姓名、連絡方式、車號、確認其身份證與駕照,並交換名片,若現場有第三人見證者也應記下其資訊。若隨身有手機或相機,建議拍攝事故現場從不同角度照片,包括碰撞點、剎車痕、路面情況、號誌設置等,為日後釐清責任留存證據。

 

警方到場後會根據現場情況與雙方陳述填寫事故現場調查表並製作筆錄,當事人須詳細閱讀確認無誤再簽名,必要時可要求補充或修正,避免事後被錯誤陳述影響權益。

 

此外,若打算由保險公司負責理賠,必須於事故當下或短期內向保險公司通報並檢附報案資料完成理賠申請。以強制險為例,理賠申請須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完成並提供保險單、行照、駕照、印章、報案三聯單等;任意險則須進一步釐清責任,因此更需要警方現場處理為依據。

 

若現場未報警,事後保險公司極可能以無法證明事故事實為由拒賠。也有一種誤解是「沒受傷就沒事了」,但實際上即使無傷亡,若未依法處理依舊可能面臨罰鍰,甚至若一方事後主張受傷、肇責不清、對方逃逸或毀損事證,可能還會被指為肇事逃逸或妨害公務,因此不管車禍大小,一定要保留現場、報警處理、留存證據,並與對方簽署明確書面和解。

 

倘若雙方真欲和解未報警處理,也應以書面詳列雙方身份資料、事故時間、地點、經過、損害金額及對本事故不再追究之約定,並雙方簽名按印;建議附上現場照片、身分證影本及車損照片,以增證明力。然而此種情況仍存事後爭議風險,若涉及保險理賠,仍建議報警為宜。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車禍現場處理-

(相關法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6條=保險法第66條=保險法第68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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