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將車輛借給無照之人駕駛肇事,誰應負責?
問題摘要:
無照駕駛肇事,首應由駕駛人負刑民責任,車主是否一併負責,須視其主觀認知與客觀作為是否足以構成違法與過失。若車主出借行為與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如明知對方無照技術不佳卻仍借車,可能須負民事賠償與刑責;若車主已盡查證義務且無可預見性,則應不構成責任。不論如何,行政處罰將依據道交條例對汽車所有人施以處分,故車主在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前,應詳實查驗其駕駛資格與能力,以避免不必要之法律風險與損害賠償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主將車輛出借給無照駕駛人而發生交通事故,究竟由誰負責,應從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三方面進行探討。
首先,在刑事責任方面,肇事的駕駛人即使無照駕駛,也需自行負責,這是無庸置疑的。刑法第276條、第284條,駕駛人若因過失致人於死或傷,應負過失致死或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而無照駕駛本身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依法應受處罰,並不因此免除其對於交通事故的刑事責任。但是否車主也需負刑事責任,則需視其是否對於駕駛人之駕駛能力有所認知及預見。如果車主明知駕駛人無照且明顯駕駛技術不良,仍出借車輛,進而導致事故死亡,則依相當因果關係與注意義務違反理論,車主有可能構成過失致死罪。
實務上,出借行為與肇事結果之間,若具備可預見性,則可能成立刑責;但如僅係無照而技術尚佳,未必成立過失責任。
再從民事責任來看,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駕駛人在使用中造成他人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車主若非肇事駕駛人,是否需負賠償責任,則須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規定。
若車主明知借用人無駕照且駕駛能力不足,仍將車輛交付,則其行為構成對交通秩序與公共安全之違反,與肇事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依法可能須與駕駛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舉例來說,若車主將車借予年輕親友,明知其未曾受過正規駕訓、無照且過往有駕駛失誤紀錄,此種情形下,車主顯未善盡注意義務,即使非實際駕駛人,仍可能須賠償受害者之損害。此外,若車輛已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保險公司可能先行理賠後對車主求償,因此車主面臨的民事風險極高。
再看行政責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及第21-1條,無照駕駛人視車種不同,處以新臺幣6,000元至80,000元不等罰鍰,並禁止駕駛、扣留車牌,若肇事導致重傷或死亡者,更得沒入車輛。汽車所有人若允許違規駕駛行為,亦應依同法第21條第6項及第21條之1第6項規定,吊扣牌照一至六個月。但條文同時明訂,若汽車所有人已善盡查證駕駛資格之注意義務,或即使盡相當注意仍不免違規者,則不受處罰。換言之,若車主能證明其在出借前曾要求駕照出示、詢問駕駛能力並無從得知對方無照,則可免責。
實務上原本曾有立法草案欲規定汽車所有人對無照駕駛所生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在立法院三讀時遭刪除,現行法並未明文要求車主負連帶責任,因此車主是否負責,仍應回歸過失與因果關係判斷。至於車主是否應接受吊扣駕照處分,道交條例第23條明定,允許無照人駕車者,其駕照應吊扣三個月,且不以事故結果為要件,純以違規事實論處,行政責任嚴格而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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