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借車給無照者,是否有民事責任?
問題摘要:
車主將汽車出借給無照駕駛者,若該駕駛人肇事致人損害,車主於民事上確有可能需與駕駛人共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尤其在車主已知或可得而未得知借用人無駕照的情形下,其行為可被認定為違反保護第三人安全之法律義務,進而成為侵權行為的幫助人,依法與肇事者構成連帶賠償關係。建議民眾在日常生活中應妥善查證借用人資格,並切勿因信任或熟識而輕忽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交通事故責任歸屬中,若車主將車輛借予無照駕駛人使用,而該駕駛人又發生肇事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車主是否需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一直是實務上爭議頗多的問題。
若出借人明知借用人並未取得合法駕駛資格,仍允其駕車,最終因駕駛人過失導致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身體、生命或財產損害,則車主極有可能需對被害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例如在一件類似案件中,車主將汽車借給其女友,而其女友未取得駕駛執照,卻於駕車過程中闖紅燈撞擊一位年邁行人,導致該老太太當場死亡,家屬遂提起訴訟,請求車主與肇事女友連帶賠償新台幣100萬元。
車主主張自己未參與駕駛行為,肇事與其無關,且係因肇事人過失所致,不應連帶負責。但法院最終仍判決車主需與駕駛人共同負擔賠償責任,其核心理由在於車主對於借車者無照事實明知,卻仍出借汽車,違反法律對第三人生命財產之保護義務,且其出借行為對損害結果之發生具有促成作用,構成幫助侵權行為,依法應負連帶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及第185條第1項、2項規定,任何人若幫助他人實施不法行為,或因違反保護他人法規而造成損害,未能舉證其行為無過失者,均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指的是違反旨在保護特定群體或社會大眾的法規,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禁止無照駕駛,該條即屬保護道路使用人安全之法律規定。若出借人允許無照者駕車上路,該行為即屬違反該條例所設之保護義務,自不得免除責任。
另依民法第191-2條,使用人於執行職務時,若因過失致他人損害,應由使用人自負賠償責任;但若使用人無資力或受害人另有需要者,則雇主可能需負連帶責任。雖本案非屬雇傭關係,但可見民法對於權利能力相對較強者(如車主)承擔損害結果的補償期待。
參考最高法院在99年台上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判決理由內載明出借者明知借車者為無駕照之人,仍然將車出借,爾後發生車禍,借車人屬於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對受害者造成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此是因出借者為幫助人(幫助他人使其容易遂行侵權行為之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如受其幫助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該幫助人應與受幫助之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且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除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外,均應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第1項 前段、第2項、第184條第2項等規定)。
再從實務判決觀察,「如出借人明知借用人無駕照,仍出借汽車,則其行為為幫助不法侵害行為成立者,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賠償責任。」該種出借行為已違反道路安全法規,其間接促成他人實施不法行為,應依共同侵權行為論處。此外,即便車主不知借用人無照,亦應盡到查證義務,否則可能被認定為過失行為。
故此,車主不但有「不得將車輛交予無照者駕駛」的法律義務,且在出借前亦須實質查核駕駛資格,包括是否持有有效駕駛執照、是否處於吊扣或吊銷期間等。一旦疏於查證,導致肇事,亦可能被認為具有過失,構成違法損害行為之幫助人。實務亦認為即使車主在出借當下無故意,若其怠於注意且可得而未得知借用人無照,其過失行為與事故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仍難免責任。由此可見,在法律適用上,是否須負民事責任之關鍵,在於車主對於借用人駕駛資格是否具有明知或可得而未得之認識,以及其出借行為是否對損害結果發生有所促成。
最後,雖然現行法律未將車主一律納入肇事責任人,但從保險角度觀之,若車主為保險契約要保人,車輛亦為其所有,即使非實際駕駛人,仍可能因保險公司對第三人給付後之求償,而被列為追償對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
而在任意險方面,若保險條款載明不得將車輛交付無照者駕駛,一旦違反條款,亦可能導致保險公司拒賠或主張解除契約之風險。因此,車主在出借車輛前,務必確認對方是否具備合法駕駛資格,並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造成自己陷入長期訴訟與高額賠償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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