祇是停在路旁,附近發生肇事,可以離開嗎?
問題摘要:
在路旁停車或行經事故地點時,只要發生交通事故,且駕駛人於當時有視、聽覺認知事故發生之可能,便不得以「與己無關」為由擅自離開現場。尤其在有違規停車、雙黃線違停、車門突出、燈光不明等情形,更應審慎面對法律風險,並遵守留置現場之法定義務。實務與法律均強調,駕駛人應秉持「保護生命、避免傷害擴大」之基本責任,第一時間通知警察與救護機關,並保留現場資訊與證據供查處之用,否則將面臨刑事與行政上的雙重處罰。肇事現場的責任並不由駕駛人自行判斷,應交由執法人員與鑑定單位決定,駕駛人應盡在場協助與報案之義務,始能避免誤陷於肇事逃逸的重罪中。
律師回答:
在交通事故發生的現場,若駕駛人雖未直接參與碰撞,但其車輛存在於事故周邊,尤其是有違規停車或其他可能與事故原因相關之情況時,即不得任意離去,否則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所定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肇事逃逸罪的核心並非是否有過失或直接撞擊他人,而是在事故發生後,駕駛人是否履行在場與救護之法定義務。根據實務見解,如駕駛人有看到、聽到交通事故的過程或結果,卻未盡協助或通報義務而逕行離去,即可能成立逃逸的構成要件。曾有一案例,一名駕駛人將車輛停放於路旁,雖車頭超越邊線僅0.2公尺且人尚在車內,卻因違規停車造成機車騎士撞擊後重傷,該駕駛人僅因認為無肇事責任便離開現場,最終法院仍依肇事逃逸罪判處七月徒刑,緩刑兩年。此案例清楚揭示「僅是停車」不能作為擅離事故現場的理由,只要有可能與事故發生具因果關聯,或對事故有視聽知覺,均應留在現場履行必要之法定義務。
即使駕駛人自認與事故無關,亦不得僅憑主觀判斷作出離去決定,特別是在違規停車等情境下,更應意識到自身行為可能間接造成危害。
根據刑法第185條之4的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但書雖提及「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進一步補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
此一義務不僅限於實際撞擊者,若駕駛人於事故現場知悉事故發生,且其車輛具可能性與事故有所因果關聯,亦應遵循之。因此,即使非明確碰撞者,只要駕駛車輛存在於事故發生空間與時間之交會點,亦需審慎評估自身行為是否對事故有影響,不能任意離去。更何況若有目擊事故之視覺或聽覺知覺,例如聽到剎車聲、撞擊聲,或看到車輛、機車倒地等明確跡象,均應視為「有認知可能」,駕駛人此時離去恐構成逃逸。
現實中,有些駕駛人在車內聽見外面有撞擊聲響,但因無感覺到自己車輛晃動,或以為不是自己撞到人便逕行離去,然而這種行為法律上並不允許。
實務採高度注意義務的標準,認為駕駛人有能力預見事故可能性,應保險起見主動查證、通報,而非憑主觀認定擅自離開,否則便屬逃逸。「駕駛人於事故現場有能力得知肇事可能性,而其行為未確實履行在場協助義務,即屬逃逸。」因此在實務操作上,建議駕駛人在不確定自身是否與事故有關時,應主動停留並通知警察機關,讓專業單位進行鑑定與責任歸屬釐清,不得自行評斷事故關聯性後離開現場。
同時在事故發生後,駕駛人應主動提供個人基本資訊,如姓名、電話、住址,並協助必要醫療救護或事故處理。如受傷者意識不清或現場無第三人協助,駕駛人更負有通知救護與警方到場之積極義務。若違反此義務離開現場,縱未實際肇事亦可能構成「肇事逃逸」,被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
無論是有人死傷,均有具體行政責任,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除罰鍰外,另包括吊扣或吊銷駕照三個月至永久不准考照,情節嚴重者甚至涉及刑事追訴。
事故-肇事逃逸罪-車禍
瀏覽次數: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