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 比你想像中的嚴重很多
問題摘要:
肇事逃逸罪的嚴重性絕不可輕忽,若非完全明確無死傷且獲得現場警方同意,切勿逕自離開現場。對於每位駕駛者而言,最穩妥的做法是發生事故後立即停車、通報警消、協助受傷者、留下資料與聯絡方式,並保留行車紀錄與現場證據,以保障自己不陷入冤枉的法律風險中。交通事故雖屬常見意外,但只要處理方式妥當,肇事逃逸就不至於從一場小碰撞演變成毀滅性的法律悲劇。
律師回答:
肇事逃逸罪比你想像中的嚴重很多,這不僅是一個常見的交通刑責問題,更是許多民眾一時不察、草率離場後所引發的重大法律風險。
首先,肇事逃逸罪的成立門檻遠比一般人想像的低,我國刑法第185條之4雖未明文定義「肇事」,但司法實務早已確立,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不論是否有肇事責任,只要現場有人死傷而未即時停留協助或報警,就可能構成肇事逃逸,這也表示,即使你完全無肇責,只是碰巧經過被捲入事故場景,若你逕自離去仍可能被認定為犯罪。
更可怕的是其刑度,2013年修法後,該罪刑度從原本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升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使其完全喪失「易科罰金」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即使最終僅被判處一年徒刑,也無法以繳納罰金代替坐牢,僅能寄望獲得緩刑才能免於實際入監。然而,實務上肇事逃逸能否緩刑,往往取決於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這也導致部分被害人在和解過程中開出高額條件,使當事人陷入「不賠就坐牢」的困境,法律名義上的公平與實際運作中的壓力之間出現巨大落差。
值得一提的是,大法官於2023年作成第777號解釋,針對肇事逃逸罪之合憲性進行審查並指出兩大違憲處:其一,過去法院對於「肇事」解釋過於寬泛,認為即便駕駛人對事故全無過失,仍構成肇事,導致許多無責者被迫面對刑責,大法官指出此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符,認定只有駕駛人因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才屬肇事,否則無法預期構成犯罪;其二,修法後強制一律處一年以上徒刑,對於情節輕微者無從適用易科罰金,過於苛刻,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因此宣告違憲,並要求立法院於兩年內修法調整。
實務上,一旦發生事故後擅自離場,即使認為自己無肇責,也可能因對方受傷且報案而遭提告,特別是在對方提出病歷證明或照片後,警方與檢察官即會依法啟動偵查程序,若查無當事人有留在現場協助或通報警消紀錄,極可能認定有逃逸意圖而起訴。一旦遭起訴,無論是否肇責,若無達成和解,法院多判處一年以上刑期,造成民眾極大壓力與誤解。
現行實務亦常見幾種特殊態樣被認定為肇逃:一為無碰撞但有因果關係,例如駕駛未注意後方來車貿然轉彎,導致他人閃避不及摔車,此時即便雙方車輛未實際接觸,仍可能因「因果關係」成立肇事逃逸;二為未察覺事故即離開者,若能舉證如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顯示其不知有事故發生,或於現場毫無異常反應,方可主張無主觀犯意,不構成犯罪,惟證據不足時仍難獲採信;三為雙方口頭合意不報警後離去者,若事後對方反悔提告,將導致當事人陷入無證據佐證合意離場的窘境,被檢察官起訴機率大增;四為非動力交通工具如腳踏車造成傷害後離場者,因該罪僅限於動力交通工具,故不構成肇事逃逸罪,但仍可能觸犯過失傷害等他罪。也因此律師通常建議,一旦事故發生,即使雙方當下自認無傷、無爭議,也應報警備案、留下對方聯絡資訊並記錄現場情況,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若真的收到肇事逃逸指控,應即刻尋求律師協助,檢視是否可爭取緩起訴、不起訴或透過調解、和解降低刑事風險。在調解或審判中,律師也可針對是否構成「肇事」進行辯護,例如是否具肇責、是否有救助行為、事故因果是否存在等。肇事逃逸罪本意為保障交通事故中傷者權益、防止駕駛人不負責任離場,但其過去在立法與適用上的不對等與過度懲罰,導致民眾在明知自己無過失情況下,仍因未報警或未協助被害人而遭受刑責,此與法之初衷相悖。
所幸隨著777號解釋的出爐,司法機關與立法機關勢必需重新思考如何在保障被害人權益與保護駕駛人合理權利之間取得平衡。肇事逃逸罪的嚴重性絕不可輕忽,若非完全明確無死傷且獲得現場警方同意,切勿逕自離開現場。
對於每位駕駛者而言,最穩妥的做法是發生事故後立即停車、通報警消、協助受傷者、留下資料與聯絡方式,並保留行車紀錄與現場證據,以保障自己不陷入冤枉的法律風險中。交通事故雖屬常見意外,但只要處理方式妥當,肇事逃逸就不至於從一場小碰撞演變成毀滅性的法律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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