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要如何處理?可能會坐牢?

03 Jul, 2025

問題摘要:

肇事逃逸罪的重點並不在於駕駛人是否有肇事過失,而是交通事故發生後是否善盡救護、通報、現場處理等法律義務。現代法律制度不再一味追求嚴刑重罰,而是要求駕駛人展現基本人道關懷與社會責任。交通事故無法完全避免,但事故發生後的處理態度卻能決定是否觸法或保護自己,面對意外時,冷靜處理、依法應對、報警協助才是正確做法。肇事逃逸是否會坐牢,取決於事後是否有達成和解、是否主動補救、是否初犯等多項因素;若第一時間能冷靜處理事故、報警送醫、留在現場並誠實配合,將大幅降低法律風險。反之,即使事故責任不在自己,只要在有人傷亡時離去,仍有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因此發生車禍後,最安全與負責的行為,就是「立即報警、協助送醫、留在現場」。若事後已被警方通知或檢方偵查,應立即尋求律師協助,爭取最有利的處理方式,以保障自身權益並減輕法律後果。

律師回答:

車禍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見,一旦不幸發生事故,駕駛人最重要的原則就是「絕對不可逃逸」,否則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的肇事逃逸罪,面臨嚴重的刑事責任。根據現行法律條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若駕駛人對事故無過失,法院可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條文於修法前後的差異也值得注意:原先不論造成輕傷、重傷或死亡,統一適用1年以上7年以下刑責;但新修條文針對不同結果區分罰則,若僅造成傷害者,刑度降低至6個月以上5年以下,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容許法院酌情判處並得易科罰金,有緩刑空間,進一步體現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這樣的修法不僅給予無重大過失的駕駛人較合理的法律空間,也緩解過去動輒判處重刑、即便是無過失者也無法緩刑的問題,符合大法官釋字第777號對於保障人權的要求。

 

面對車禍事故後的正確處理方式,首先必須報警,並留在現場等候警方完成處理與筆錄;若有人受傷,應立即撥打119並協助送醫,切勿任意移動現場痕跡,並於車後擺放警示標誌,避免再次事故。若雙方達成和解,應簽署和解書並互留聯絡方式,以保障雙方權益。

 

倘若不留資料或未協助救護即離去,無論有無肇事責任,都可能被誤認為肇事逃逸。尤其是在事故現場若有行車紀錄器拍攝到駕駛人關心對方、確認無須報警與救護,並留下資料後才離去,雖較無構成犯罪之虞,但仍應盡量留在現場至警方到場為宜,避免後續爭議。

 

在實務上,有許多案例顯示駕駛人因當時緊張或未注意對方受傷程度,而直接離開現場,事後才收到警方通知甚至地檢署傳票而面臨肇事逃逸指控。這時應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於偵查初期提出法律見解與緩起訴請求,或爭取與對方和解,避免進入正式審判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肇事逃逸為公訴罪,即便對方不提出告訴,警方與檢察官也會依法偵辦,因此絕不可掉以輕心。實務上可從數個辯護面向處理肇事逃逸案件,包括駕駛人是否知悉事故發生、是否知情對方受傷、是否具備故意逃避責任之犯意、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對方是否有違規行為、或是是否誤認未造成傷害而離開等。法院及檢察官常會從上述角度判斷是否起訴或是否處以重刑。

 

肇事逃逸會不會坐牢,需視個案情節與法院最終判決而定。根據《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車禍,致人傷害或死亡後未留在現場等待警方處理而逕自離去,即屬「肇事逃逸」,依法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若致人死或重傷則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此為公訴罪,即使被害人未提告,檢察官仍會依法偵辦,因此一旦成立,確實有被判處徒刑、實際入監服刑之風險。

 

若駕駛人主觀上並不知情自己發生事故,是否仍會構成肇事逃逸?實務上認為,只要客觀上已發生事故、且有造成他人死傷,而駕駛人離去的行為是「可非難的」,就有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最高法院判決亦指出,肇事逃逸罪的構成,並不以行為人有過失或被害人確實陷於無從自救為必要要件,因此「不知有事故」的主觀說法,若無具體客觀事證佐證(如駕駛完全未感到碰撞、行車紀錄器畫面顯示未察覺異常等),多半不被採信。因此建議駕駛人只要發生碰撞,不論自己是否認為情況輕微,都應下車確認,並報警處理,避免後續法律風險。

 

那麼,如果車禍肇事逃逸已經和解,還需注意什麼?首先必須釐清,和解本身並不當然阻卻刑事責任,但確實可能影響法院量刑或檢察官處分。例如,在地檢署偵查階段,若當事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雙方已簽立具法律效力的和解書,檢察官較可能考慮給予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若已起訴進入法院審理階段,法官亦可能基於被害人諒解與和解書內容,酌情減輕刑期、給予緩刑機會。特別提醒,若雙方已有書面和解,最好委請律師將內容擬定完整,並於偵查或審理程序中主動提出,有助法院認定被告態度良好、誠意賠償,增加獲緩刑或輕判的可能。

 

另外要特別注意,就算已與對方完成和解,刑事責任仍存在除非檢察官明確處分不起訴或法院判決無罪,否則肇事逃逸罪不會自動消滅。肇事逃逸是否成立,法律上是依「是否肇後離開致人死傷」來判斷,而不是「是否和解」來決定。換言之,和解是量刑上的有利因素,而非阻卻違法的事由。因此當事人應透過律師協助,在地檢署階段爭取緩起訴;若已進入法院階段,則應積極準備辯護資料及和解文件,力求緩刑或輕判。

 

舉例來說,若行車紀錄器顯示事故發生時駕駛人下車關心、詢問對方並留下資料,雙方確認無需救護且已交換聯絡方式後離開,且事後可提出行車影像與證據佐證,則構成肇事逃逸的機會大幅降低。反之,若駕駛人僅與對方簡單對話後就匆促離開,無其他證據佐證對方無傷,仍可能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對於單純車體刮損、無人傷亡的交通事故,即使不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若駕駛人未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完成必要程序,例如標示現場、報警或達成和解而逕自離開,仍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處以1,000至3,000元罰鍰並吊扣駕照1至3個月;若有傷亡情形,將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事故-肇事逃逸罪-車禍

(相關法條=刑法第185-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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