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如何認定?發生事故後離開現場都會成立嗎?

03 Jul, 2025

問題摘要:

肇事逃逸的構成,並非僅憑事故責任歸屬來判定,而是以「是否有人員死傷」與「駕駛人是否在場履行必要義務」為標準。若您發生車禍,建議立刻停車,觀察對方是否受傷,無論傷勢輕重,皆應報警處理、提供聯絡資訊並等待警方到場,待警方確認並記錄完畢後再離開現場,才能避免被誤認逃逸。即使最後檢察官不予起訴或法院判決無罪,也需耗費大量時間與精力應對刑事程序,得不償失。因此,面對交通事故,首要原則即是謹慎應對、依法處理,不僅保障他人權益,更是保護自己免於誤觸刑責。

律師回答:

根據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法律的核心精神在於強調事故發生後的「在場義務」,並非只針對肇事責任歸屬,而是希望透過立法規定,促使交通事故相關當事人對於被害人提供即時協助與救護。

 

這也說明為何無論駕駛是否對事故有過失,只要有人員受傷,即有留在現場的義務。實務上對「肇事逃逸」的認定,並不完全依賴於駕駛人是否有過失,而在於是否於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亡的情況下,未履行救護義務並擅自離開現場。

 

逃逸行為的判斷,法院主要看兩個面向:一是駕駛人是否主觀上知道事故發生且致人死傷;二是是否客觀上有離開現場且未留下身分資料或協助處理。根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判決指出,即使肇事者離去後又折返現場,若未表明其身分,仍構成逃逸。肇事逃逸罪的設計,目的不在於懲罰交通違規或失當駕駛,而是著重在事故後對被害人生命安全的即時關懷與維護,因此即使是「被撞」的一方,只要交通事故中有人受傷,也有義務留下處理。實務上也出現一些常見的誤解,例如「我沒有過失就可以離開現場」,這在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出現之前的見解下,可能仍構成犯罪。釋字第777號釋憲指出,該條文若不排除無過失者也須負刑責,違反罪刑相當與比例原則,因此憲法解釋明確表示,若駕駛人對事故完全無過失,即使造成死傷,其逃逸不應構成刑事責任,這是目前法制上的重大轉變。

 

但這並不代表完全無需負擔任何法律後果,因為即便不構成犯罪,仍可能受到行政處分,例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駕駛人肇事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000元至3,000元罰鍰,並得吊扣駕駛執照1至3個月。若導致人員受傷而逃逸者,則會被吊銷駕照;致人重傷或死亡則吊銷且不得再考領,顯見即使不構成刑責,仍會有重大的駕照處分與紀錄。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所保護之法益,除維護參與交通的眾人往來安全,避免事端擴大,和立即對於車禍受傷人員,採取救護、求援行動,以降低受傷程度外,尚含有釐清肇事責任的歸屬,及確保被害人的民事求償權功能,兼顧社會與個人之重疊性權益保障。是以肇事逃逸罪之重點,在於「逃逸」的禁止,若未等待警方人員到場處理,或無獲得他方人員同意,或不留下日後可以聯繫的資料,即逕自離開現場(含離去後折返,卻沒表明肇事者身分),均屬逃逸行為(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403號刑事判決)。

 

關於「逃逸」的認定,即使當下誤認對方並未受傷,只要事後證明對方實際受傷且駕駛人對事故已有認識,則仍可能構成逃逸。例如曾有案件中,駕駛擦撞騎士後見對方無明顯外傷而離去,最終仍被認定逃逸,理由在於傷勢如內傷、頭暈等不一定能立即從外觀辨識,駕駛人應負留置觀察與協助之責。

 

因此,只要交通事故造成任何一方人員傷亡,無論過失歸屬如何,駕駛人應立即停車、通知警方並協助送醫,且不可任意離開現場。若誤判對方無傷即離去,仍存在構成肇事逃逸之可能性,這也是法院常用的「預見可能性」與「風險義務」來評價駕駛人行為的原因之一。

 

若事故中無人傷亡,則肇事者仍須依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完成基本程序,包含豎立警告標誌、通知警察、不得隨意移動現場證據與車輛,除非有充分標示或與對方當場達成和解,否則擅離亦可能面臨罰鍰與吊扣駕照。若雙方自行和解者,應保留影本或錄影存證,證明事故已和平解決,避免事後對方翻供再指控逃逸。

 

進一步來看,肇事逃逸罪屬於「抽象危險犯」,也就是說,法律並不要求實際造成更嚴重後果,只要行為本身具有對公共安全或受傷人生命構成危害的可能,即屬犯罪。這種立法模式雖可強化交通安全責任,但也使無過失駕駛在遭遇事故後須格外謹慎。因此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即使因他人違規而遭撞,若你是動力交通工具駕駛且有人受傷,仍應確實履行報警、留置、協助救護等義務,不可自認無責便擅離現場,以免構成刑責或遭受行政處分。

事故-肇事逃逸罪-車禍

(相關法條=刑法第185-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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