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行車事故鑑定 可由專業律師協助
問題摘要:
律師接受委任時應審慎判斷當事人是否懷有惡意、是否有意訛詐或恐嚇對方,倘若僅為利用律師名義恫嚇對方或炒作輿論者,專業律師應堅持倫理立場拒絕委任,避免法律專業淪為公關操作的遮羞布。畢竟律師的價值在於協助人民理解制度、據法主張、保障權益,而非濫用法律工具干擾社會秩序或扭曲正義認知。交通事故鑑定並非單一事件的行政程序,而是關乎刑事責任、民事損害賠償與保險利益分配的重要節點,能否正確掌握制度運作、完整提出己方主張與證據,將決定事故處理的最終結果。透過專業律師的協助,除能準確評估責任風險外,更能建構一套合乎法理與事實的主張架構,使鑑定成為解決爭議的助力而非陷阱。唯有如此,方能真正實現法律保障人民權益之初衷。
律師回答:
交通事故發生後,倘若責任歸屬存在爭議,當事人可申請行車事故鑑定,釐清雙方過失比例,以利後續刑事、民事乃至保險理賠的處理。然而,事故鑑定並非純然技術性的書面判定,而是一個牽涉法規分析、證據重建與主張陳述的過程。
此時,專業律師的協助,除了提供法規面解釋,更可從整體策略出發,協助當事人有系統地保全事證、重建事故經過、撰寫具說服力的陳述書,進一步提升鑑定的完整性與可信度。
首先,律師的角色應定位在「法律專業人員」,其任務並非包裝當事人行為、無條件站在其背後扭曲法理為其開脫,而是根據事實與法條,誠實地評估當事人所面對的法律風險與處理路徑。
律師在受任承辦案件時,應以精研法律為基礎,誠實揭示法律見解,不得刻意誤導或配合當事人從事惡意訴訟行為,因此專業律師會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規定,檢視事故現場交通設施配置、各方行車路線與違規情節,並據此提出有法律基礎之分析。
依據公路法第67條第2項授權訂定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明定當事人若對交通事故初步研判有所疑義,得於肇事日起六個月內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藉以釐清肇事經過與責任歸屬。事故鑑定程序並非僅止於表面事實之陳述,而是透過會前資料蒐集、現場會勘與綜合分析,製作案情摘要與現場圖等資料交由鑑定委員研究,最終形成具有參考價值之鑑定意見書。
再者,申請鑑定除填具申請表件,還需一併檢附警方所製作的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當事人登記聯單,若有初步分析研判表、監視器畫面或行車紀錄器影像,亦應一併提出,而律師可協助當事人從中彙整事故重點,進而撰寫具體的陳述意見書或狀況說明書,說明己方在事故中的行為是否已盡注意義務、有無違規、是否處於受讓行車優先權地位等。律師在此過程中會輔以事故圖像重建,將原始現場圖、警政資料、行車影片進行整合與轉化,輔以文字敘述,呈現出各車於事發前、中、後的相對位置、速度與煞車反應時點等要素,模擬肇事動線,有效提升鑑定委員會對事故全貌的掌握。
此外,在實務上,許多民眾誤以為事故鑑定是「百分百客觀」的程序,然而事故鑑定委員會雖具備相當專業性質,仍多數依據雙方提供的資料進行研判,若當事人資料陳述不足,往往導致不利結論。因此,律師的協助在於提示資料遺漏風險、協助補充不完整資訊、發現可能忽略的證據(如剎車痕跡、標誌遮蔽、視距不足等),並依照法律爭點設計主張方向,避免當事人因資料不全而錯失爭取有利鑑定結果的機會。行車事故鑑定雖非訴訟,但其結果往往在刑事案件上具有參考價值,亦是保險公司評估理賠責任與比例的基準。
若當事人單憑主觀認知回應鑑定,容易忽略制度內隱含的專業語言與評斷機制,甚至可能做出錯誤回應,如否認事實、錯估過失比例、忽略自身違規行為之法律意涵等,導致後續訴訟或保險談判處於劣勢。而律師能提醒當事人哪些行為涉及明文違規、何種情節將被視為未盡注意義務、哪些科學證據須提出,並可協助與鑑定單位互動,確保自身意見能被充分表達。
若不幸鑑定結果不利,而當事人認為鑑定有誤,或另有新證據出現,仍可於收到鑑定書十五日內向覆議鑑定委員會提出覆議申請。此時律師可協助整理新事證、重構事故事實、引用法規分析並指出原鑑定書中可能存在的判斷瑕疵,重新建構更具說服力的主張,爭取翻轉鑑定結果。
交通肇事鑑定之法律依據可溯自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此即所稱之「機關鑑定」,其適用範圍包括事故重建、車輛故障鑑定、人體損傷鑑定等;該條亦準用203條至206條之1,賦予機關鑑定與個別鑑定相同之程序地位。
惟機關鑑定之鑑定人,依現行制度無需出庭作證或負具結義務,引發實務上對其證據力之爭議,但仍屬目前常見且可接受之證據來源。在民事訴訟法方面,第325條至328條明確規定鑑定聲請與執行程序,包括鑑定事項須由當事人聲明、鑑定人由法院選任或經雙方合意指定、鑑定人須具專業資格且有鑑定義務等規定,並賦予法院得酌情撤換鑑定人之權限。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肇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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