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即等於駕駛人有肇事責任嗎?

03 Jul, 2025

問題摘要:

肇事逃逸的構成重點不在於是否有事故責任,而在於事故發生後是否履行應有之在場與協助義務。只要有人受傷,即使不是自己的過失造成,也應依法通報警消、協助處理及留下個人資料,待警察到場確認後再離開;若無人傷亡但車輛損壞,亦應完成現場保存與通報程序,否則仍有行政處分風險。面對交通事故,不可自恃「我不是肇事方」而貿然離場,正確法律觀念與行為,才是保護自身免於陷入刑責與處分的最佳方式。

律師回答:

肇事逃逸是否代表駕駛人一定有肇事責任,這其實是個常見但錯誤的觀念。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則針對未造成人員傷亡之交通事故,規定駕駛若未依規定處理或逃逸,處以行政罰鍰與駕照處分。

 

實務上「肇事逃逸」所強調的重點,不在於駕駛人是否須負車禍發生的法律過失責任,而是其「事後行為」,是否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未盡救護、報警與現場處理的義務,而擅自離開現場。肇事逃逸罪的立法目的在於促使駕駛人於事故發生後,能即時協助受傷者就醫、避免事態惡化、釐清責任與保護被害人日後的民事求償權。

 

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現行司法實務見解認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是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5699號判決及92年度臺上字第654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說的白話一點就是只要自己與他人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聯絡警察、救護車並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成立刑法肇事逃逸罪。

 

因此,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與他人發生事故,致人死傷而未依程序報警處理即離去,不論其有無肇事過失,都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也就是說,肇事逃逸罪是以「發生事故」為基礎,而非「對事故有過失責任」為前提,只要行為人與事故具關聯性,即使是被撞方,也要留在現場協助處理,否則仍可能構成逃逸。本質上這是抽象危險犯,法律意旨著重在事故後對生命、健康權益的保障與防止行為人脫責而非釐清誰錯誰對。

 

當然,若事故並無人傷亡,僅是車體損傷,則不構成刑事肇事逃逸罪,但若駕駛未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與第3條完成必要程序,例如設立警示標誌、保留現場、通報警方或未與對方達成和解即逕自離開現場者,仍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處以1,000至3,000元罰鍰,並得吊扣駕駛執照1至3個月,若有造成人員受傷者更將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很多駕駛人因為認為自己沒有過失、是對方闖紅燈或違規,所以事故發生後逕自離開現場,結果反而因為違反在場義務而觸犯刑法,這樣的誤解往往導致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尤其若事故現場有被害人傷亡,更須特別注意。即便當下看似對方僅有輕微擦傷或聲稱無礙,駕駛人仍應停留現場、通報警消並協助救護,避免日後被追究「逃逸」的法律責任。

 

駕駛人是否認知被害人已受傷,是否預見死傷發生,以及是否出於回避刑責而離去,皆會影響構罪與否的認定。近期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也進一步明確指出,若駕駛人對於事故並無過失,卻因法律強制要求其因他人行為所致之事故中仍須負擔刑事責任,將違反罪刑相當與比例原則,因此釋憲結果認為應排除無過失之駕駛人於事故致人死傷後逃離現場者構成肇事逃逸罪的適用。

 

這項解釋補足過去法律解釋過於嚴苛之處,但同時也強調「無過失」仍須由檢警實質認定,駕駛人不能自認無過失而隨意離場,否則仍可能遭告訴並須配合偵查程序。更重要的是,許多肇事逃逸案件發生後,駕駛人在未諮詢專業律師前貿然出面說明或簽署陳述書,反而不慎承認自己逃逸事實,導致訴訟處境不利。因此若涉及人員死傷、警察製單、地檢署傳喚等情形,應第一時間尋求具備交通事故與刑事經驗之律師協助,分析個案肇責與逃逸構成可能性,再行應對,切勿輕忽。

事故-肇事逃逸罪-車禍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刑法第185-4條)

瀏覽次數: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