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醫師誤診,提出告訴或民事訴訟期間要如何起算?

11 Jul, 2025

問題摘要:

病患若自覺治療效果不佳或懷疑有誤診,應立即依病歷申請辦法向醫院或診所申請完整病歷,並善用健保署「病歷影本申請平台」協助取得資料,並於取得病歷後儘速尋求醫療鑑定與法律意見確認責任歸屬,進而決定是否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掌握時間、積極應對,方能有效維權。

律師回答:

懷疑醫師誤診而準備提出告訴或民事訴訟時,訴訟期間的起算點十分關鍵,尤其涉及刑事案件的告訴期間與民事案件的時效期間,其起算點與判斷標準有所不同,必須正確認知。若以醫療案件中常見的誤診或漏診問題為例,涉及刑事責任時主要是「過失傷害罪」,依據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本身就是罪名之一,而若涉及醫師因執業行為而發生的傷害,又符合刑法第287條所稱「過失傷害罪」,此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法律規定期間內提出告訴,否則即喪失刑事追訴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期間從「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時起算六個月內提起,所謂「知悉」並非僅是懷疑或推測,而必須是客觀上已掌握犯人是誰及其所為犯罪事實之具體證據,例如經由檢查報告、病歷資料、專家意見或其他客觀證據足以認定醫師的醫療行為確有過失,並確定該醫師為行為人。

 

就實際情境而言,若病患在1月1日進行固定牙套,2月1日醫師進行永久黏合後即感到鄰牙疼痛,但醫師僅檢查後告知無問題並開立止痛藥,病患直到4月1日申請並調閱病歷才發現醫師隱瞞2月1日的病情,並確定醫師確實有誤診或未妥適處置之行為,則告訴期間的起算點應以4月1日病患真正掌握相關證據並確知犯人為醫師當日起算,六個月內得提出刑事告訴。

 

至於民事部分,主要涉及的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民法第197條規定,其時效期間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提起,且無論是否知悉,自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最長十年內均應提起,逾期即消滅。該條所稱「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並不僅止於發現有病痛或治療失敗,而是指病患已合理確信該損害確實發生,且明知應負責之醫師身分,例如經取得病歷資料、第三方專業意見或其他明確證據,確認醫師確有過失並應負賠償責任,始構成時效起算之要件。

 

病患雖自2月1日起即發現鄰牙疼痛,並多次求診,然而僅是主觀上懷疑或痛感持續,尚不足以推認病患已「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病患直到4月1日調閱病歷,發現醫師隱瞞病情且具體掌握證據,才構成民法197條所稱「知悉」要件,故民事二年消滅時效期間亦應自4月1日起算,病患得於此日起二年內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此外,雖然法律設有時效限制,但實務上仍有例外,如醫師行為涉及重大違法故意或詐欺隱匿病歷資料,則可主張時效不完成或以訴訟阻卻時效進行救濟。因此,醫療糾紛當中,掌握「知悉」的起算點十分重要,病患應於發現醫療爭議時,第一時間申請完整病歷,並盡速諮詢專業律師或醫療鑑定單位,確立是否已有明確過失及因果關係,避免因不熟悉法律程序而喪失權利。

 

更值得注意的是,刑事告訴期間僅有六個月,期間極為短促,病患若有任何疑義或懷疑,應立即保存相關證據、申請病歷並進行法律諮詢,以便於期限內提出告訴。反之,民事部分雖有兩年期間可主張,但由於調查與舉證過程耗時費力,亦應及早準備,防止時效屆滿喪失救濟機會。整體而言,醫療糾紛的權利行使時效,不僅關係到個別案件結果,更牽涉到當事人權益保障,因此病患若懷疑誤診或醫療過失,切勿因一時猶豫而延誤處理,務必及早諮詢專業律師,正確運用時效規範,確保自身權利不致喪失。

事故-醫療事故

(相關法條=刑法第284條=刑法第287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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