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該死嗎?

11 Jul, 2025

問題摘要:

酒駕刑罰的核心問題,其實在於如何適當區分真正有危險的酒駕行為與純粹數值超標但駕駛能力未受損的個案,避免法律一體適用造成過度處罰,另一方面也應擴大刑法對危險駕駛行為的適用範圍,不僅酒駕,還應涵蓋超速、闖紅燈、路霸等行為,使法制更具全面性與一致性,我國目前在酒駕立法上仍有許多缺陷,既缺乏整體規劃,也未落實個別化處罰,導致刑罰失衡與資源浪費,建議立法機關應跳脫酒駕重罰的思維窠臼,通盤檢討危險駕駛行為的規範邏輯與刑罰設計,讓法律真正發揮保障公共安全的功能,而非淪為情緒性修法與形式性重罰的工具。

律師回答:

殺掉處在海另一邊的人類敵人,就能夠獲得自由嗎?

 

答案對於我國人民,應該是可以的,正如酒駕一直是台灣交通的一大問題,酒駕導致死亡或重傷的案件也時有所聞,社會大眾普遍嚴惡酒駕,希望酒駕犯都可以嚴懲,我國刑法第185-3條將酒駕行為入罪,而本條也一直是歷次修法重點,在於刑度不斷提升,成罪條件也變得愈來愈寬鬆。

 

酒後駕車是否等同於殺人或傷害的間接故意,是一個極具爭議的法律問題,因為故意犯罪在刑法中有其明確定義,刑法第13條規定,所謂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犯罪結果,並且希望或不違背其發生。

 

換言之,必須具備行為人對於犯罪結果的認知與容忍,然而酒駕行為雖然危險性極高,但駕駛人未必在主觀上具有這麼明確的認知與故意,許多酒駕者並非真的期望或容忍撞死人或撞傷人,而是低估風險或僥倖心理。

 

因此刑法第185條之3特別針對不能安全駕駛罪設計了客觀明確的處罰門檻,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便構成犯罪,且若因此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高額罰金,若屬累犯,則處以無期徒刑或重刑,其立法本質在於嚴格預防與遏止。

 

這種立法技術就是將酒駕從危險行為提升為特別法下的結果加重犯,繞過故意、過失的傳統分類,直接用客觀數值設限,以行政與刑罰並重手段強化嚇阻效果,這是因為酒駕行為的普遍性、風險性與社會害怕度極高,單純以刑法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難以應對,否則若硬要以故意犯罪看待,依刑法邏輯,只要超過酒測標準就構成殺人未遂或傷害未遂,將陷入荒謬的法理困境,試想若僅因食用含酒料理而酒測超標,是否也等同殺人未遂?

 

當然不可能接受,這顯示酒駕刑事責任應與殺人故意區隔,雖然酒駕者必須對其行為負擔高度風險,但這不代表法律可以逕自推論其具有殺人故意,因此現行法才會透過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直接把酒測數值作為成罪依據,不再探討主觀意圖,並對致死致傷情節加重刑責,以達強力遏止效果,但這樣的設計也引發諸多批評,有學者認為,酒駕立法過於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遇到社會重大酒駕事件便急推重罰,缺乏整體危險駕駛行為政策思考,導致我國刑法獨尊酒駕。

 

對其他同樣高風險的行為,如嚴重超速、開車打手機、闖紅燈等,卻無明確刑責規範,變成酒駕致死可處重刑,嚴重超速致死卻僅是過失致死,明顯不合理,也使司法資源過度集中在輕微酒駕案件,反而稀釋對重大危險駕駛行為的處理力道,甚至因酒駕門檻過低,不少僅小酌或食用含酒食物的駕駛人也因酒測超標而遭起訴,司法系統被大量瑣碎案件壓垮,難以發揮實質防衛功能。

 

此外,酒駕刑罰高度僵化,不考慮個別代謝差異與實際駕駛能力,導致無論是否真正危及交通安全,一旦超標即必然入罪,這與刑法應有的比例原則產生矛盾,雖然社會普遍痛恨酒駕,希望重罰,但立法應理性而非情緒,應思考如何合理整合酒駕、超速、闖紅燈、使用手機等各類高風險行為,統一納入危險駕駛罪範疇,針對真正危害公共安全的駕駛行為施以相應處罰,而非僅將酒駕作為唯一重點。

 

現行法之所以會形成酒駕重罰與其他危險駕駛輕罰的巨大落差,與我國缺乏整體危險駕駛犯罪政策有關,每遇酒駕悲劇即倉促修法,導致法條過於單點式應急,形成條文間的不均衡現象,此外,有些人主張酒駕應構成殺人未遂,認為駕駛人應預見可能撞死人,但實際上這種間接故意論難以成立,因為大多數酒駕者未必真的預見且容忍死亡結果,而是低估風險或過於自信,並非具體的故意殺人行為,硬要用間接故意論之,反而會讓刑法失去嚴謹性,更重要的是,若以酒測數值作為殺人未遂的唯一標準,可能導致極端不合理結果,甚至連僅僅吃了燒酒雞的駕駛人都要論以未遂殺人,顯然背離一般人法律直覺,因此酒駕應以刑法第185條之3獨立規範,不應與故意犯罪混淆。

 

因此,立法者選擇以刑法185-3條設立獨立構成要件,強調其本質仍屬過失類型之危險行為罪,而非以故意論處殺人或傷害,實乃符合刑法整體系統與實務運作需求。除了刑事處罰之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亦針對酒駕行為設置高額罰鍰與駕照處分,例如達法定濃度即處新臺幣3萬至12萬元罰鍰,並得吊扣駕駛執照1年至2年。若情節重大或拒絕酒測者,則處以18萬元罰鍰,駕照吊銷且3年內不得考領。此種行政與刑事雙軌處罰,顯示國家對酒駕零容忍的態度。雖然立法趨勢為加重刑度以壓制酒駕再犯,但制度設計亦須避免過度化,否則不僅可能侵害行為人基本權利,更易導致司法資源過度耗損。相對地,應強化法治教育與預防性措施,例如擴大酒駕防制宣導、推廣代駕服務、鼓勵業者設置酒測設備等,以實現多層次防治。

事故-酒駕-不能安全駕駛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刑法第18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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