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可能犯殺人罪?
問題摘要:
酒駕行為雖極其惡劣,一旦導致他人死亡也常造成社會高度譴責與輿論壓力,但法律上是否構成殺人罪,須就行為人是否具備殺人之故意作嚴格審查。若僅係因過失或僥倖心理上路,雖風險極高但無放任傷亡發生之意思,仍屬過失致死;反之,若行為人具有明顯危險駕駛習慣、曾被勸阻仍執意酒駕、完全不顧公共安全,其心理狀態若可推認為放任他人死亡發生,即可構成不確定故意殺人罪。檢察官若基於上述事實起訴殺人罪並請求從重量刑,需經法庭嚴格審查是否符合構成要件,法官在量刑時亦應考量行為人前科紀錄、悔意程度、是否有自首、與被害人和解與否等因素,綜合斟酌,才能確保法律的嚴正與公平並行,亦維護社會對於重大酒駕事件之法感情與正義期待。
律師回答:
酒後駕駛不僅可能觸犯行政與刑事責任,若因而導致他人死亡,更可能構成殺人罪,其關鍵在於是否成立「不確定故意殺人」之法律要件。在個案中,若檢方查明行為人具有酒駕前科,明知飲酒會影響駕駛判斷,仍故意開車上路,並以高速行駛、闖紅燈、任意變換車道等方式,明顯超出一般過失的範疇,且造成他人死亡者,檢察官有可能依殺人罪起訴並請求從重量刑。
依刑法第185-3條,駕駛人若吐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0.05%以上,即已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最重可處二年有期徒刑並併科罰金。
然而此為公共危險罪,若因酒駕致人死亡,通常會以過失致死(刑法第276條)起訴,惟在部分重大個案中,若行為人明知酒駕可能致人於死,仍心存僥倖強行上路,甚至歷有酒駕紀錄或曾被勸阻仍執意為之,檢察官則可能進一步主張行為人具不確定故意,以刑法第271條殺人罪論處:「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構成不確定故意,須符合刑法第13條第2項所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是以,法官在審判過程中,須審酌駕駛是否有預見死亡之可能,且該結果不違背其內心意願。此類主觀心理狀態無法直接證明,需依客觀事實推論,如車速、駕駛方式、事前是否被勸阻、是否有酒駕前科等,綜合研判是否有放任結果發生的心態。
實務上,雖曾有個案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定罪並獲最高法院維持判決,如前述酒測值高達1.24毫克,並在城市道路中以時速80公里飆車、闖紅燈造成一死三傷者,但整體而言,法院傾向嚴格審認不確定故意的構成要件,多數仍以過失致死處理。其原因在於,儘管行為人應知酒駕風險甚高,但大多數人主觀上仍不希望撞死人,多屬對風險低估,認為自己技術良好,不致肇禍,此種心態在法律上屬於過失而非故意,難以成立殺人罪。
此外,刑法第12條亦明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可知犯罪行為必須具備故意或過失,若屬完全無主觀犯意,則不負刑事責任,反之,若為故意則應從重論罪。
學理上故意區分為直接與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行為人明知並意圖某一犯罪結果發生,如用刀刺殺某人即屬之;間接故意即不確定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某一結果的發生雖不確定,但對於結果之發生持可接受態度,例如酒駕者雖不欲撞死人,但若認為即使撞死亦無所謂,即屬不確定故意。
兩者法律效果相同,均成立殺人罪,刑度亦無差異。因此,酒駕致死是否構成殺人罪,關鍵在於駕駛人有無放任死亡結果發生的主觀態度,而不僅僅是事故的客觀結果。從實務上看,大多數法院傾向保守解釋不確定故意殺人罪,因為該罪屬於最嚴重的生命犯罪,處以十年以上重刑甚至死刑或無期徒刑,若在證據未明或僅能推斷其風險意識而無法確證其內心放任意圖時,輕率判處殺人罪,可能違反罪刑相當與無罪推定原則。
事故-酒駕-不能安全駕駛-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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