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意外事故案件的法院判決時,如何上訴?
問題摘要:
上訴制度設計上雖保障當事人救濟權益,然亦有程序時限及實體要件之限制,並非單以不服裁判即能主張,應注意舉證責任與訴訟策略,透過專業律師協助,進行完整訴訟資料彙整、上訴理由建構及裁判法理分析,始能有效增加改判可能性。若當事人於意外事故後面臨司法訴訟程序,不論於任何審級階段,不妨諮詢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並儘早準備完整事證資料,避免因程序延誤或舉證不全而失去上訴時機與主張機會。總結而言,不服法院判決之上訴,不僅須符合訴訟法定要件及時限,更須具備具體法律與事實主張,而今法院傾向簡化審理,事實審釐清程度未必完善,若無具體新事證或法律錯誤指摘,則於第二審將無法推翻結果,當事人應善用初審機會完整提出主張與證據,並於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撰寫上訴狀與理由書,以實現司法救濟之正義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採取三審三級制的訴訟架構,當法院對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作出判決後,若當事人不服該判決,得依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起上訴。通常第一審法院已釐清事實、蒐集證據並進行審理,若非判決結果重大偏離證據資料或法令適用有誤,第二審法院往往僅就法律見解或明顯矛盾處予以檢討,並不會進一步大幅重審事實,尤其在簡易程序適用日益普遍的今日,許多金額不高但事實爭點複雜的民事案件亦遭逕行簡化處理,法院可能因時間、人力資源所限,而無深入探究各項爭點或鑑定結果。
因此,若當事人欲於上訴階段獲得有利判決,最關鍵之處即在第一時間提出明確、具關鍵性之新證據或事證資料,並在訴訟主張中完整陳述、依法組織,始能使第二審法院有重新審酌的機會。
刑事上訴
首先,於刑事訴訟案件中,若為被告不服第一審判決,可自收受判決書正本之翌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狀,向第二審法院(即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若為檢察官或告訴人,也有相同時限。上訴須明確指出原判決有違誤之處,如事實認定錯誤、證據未經調查即予採信,或量刑明顯過重等,否則單以不服結果而提出上訴,難以獲得受理。進一步而言,若第二審仍判決不利,當事人若擬上訴至第三審(最高法院),則僅限於法律適用上爭議,並不再就事實爭點重審,亦即第三審屬「法律審」,除非原審法院於法律解釋或適用上確有違法,否則不會輕易廢棄原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民事上訴
民事訴訟部分,如交通案件,當事人於第一審法院(地方法院)敗訴者,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起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狀,原則上亦由原審法院審查是否合法,並移送第二審法院(地院合議庭或高等法院)審理。倘若原判決之簡易庭作成,則於金額未達法定上訴標準者,可能受限於不得上訴之規定,或須聲請移審始得轉一般程序。若得上訴而法院審理後駁回,當事人若再不服第二審判決,應於十日內向第二審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同樣僅能就法律適用有無錯誤進行審查。實務上由於民事案件多數經簡易程序處理,法官審案之詳實程度往往不如普通程序,加上對事故事實之理解往往以警察初判資料或保險公司意見為憑,使得判決內容可能出現偏頗或失衡。
按109年12月30日立法院修正通過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及第12款,凡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或因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440條規定:「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依上開規定可知: (1) 民事訴訟上訴第二審,應於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但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此時若當事人希望改變裁判結果,在提出上訴前,應先自行或委請律師整理事故過程之細節,包括重新檢視現場照片、監視錄影、行車紀錄器影像、目擊者證詞或專家鑑定報告等,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或各項判例指引等法律依據,分析對方之違規行為與事故因果關係,撰擬一份完整且論證嚴謹之上訴理由書。
特別是在量刑或賠償數額爭議上,若能舉證受害人之傷勢、醫療支出、工作損失、精神撫慰金、未來生活影響等事證,將有助於第二審法院重新檢視判決是否適當。
再者,在近年科技進步、資訊流通發達情況下,行車紀錄器、手機影像、GPS軌跡、數位憑證等新興證據亦成為定案關鍵,當事人於一審未及提出,亦可於上訴時一併主張「新證據」,說明其未於原審提出之理由,並具體指出此等資料足以改變原判決結果。
至於,再審或其他救濟程序,若能構成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之再審事由之一,則可聲請再審;若為刑事案件,則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以後規定處理,但因為法院不會打其他法院的臉,基本上沒有再審的機會。
事故-官司-上訴
瀏覽次數: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