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角色、製作警訊筆錄與交通事故肇責因素探討有何關聯?

18 Jul, 2025

問題摘要:

警察製作之警訊筆錄並非形式程序,而是事故現場處理中最具法律意義之要件之一,當事人應主動參與、據實陳述、確認無誤後再簽名,若有補充或異議亦應即時表達,避免日後爭議時落入不利處境。警訊筆錄與其他證據資料共同構成還原事故真相之核心依據,對於事故責任歸屬、行政罰鍰處分、民刑事裁判結果皆具高度影響,駕駛人應予以充分重視。

律師回答:

警察到達車禍現場後,會拍照、做筆錄,因為現場圖及相關記載將會是未來肇事責任歸屬判定之重要因素,所以簽名前,務必確認記載內容有無缺漏、錯誤。

 

關於這個問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之授權訂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其中第11條規定,一般車輛道路交通事故原則上由警察機關負責處理,因此當交通事故發生時,現場最重要的行政處理人員便是出勤的警察,而其中最關鍵的程序之一即是製作警訊筆錄。現今警察因業務分工不同,有巡邏、刑事、交通等不同類型,唯獨交通警察受有專業訓練,較能正確處理事故現場、蒐集證據及撰寫筆錄,其所製作之筆錄亦常作為後續民事賠償責任歸屬、刑事偵查與法院裁判之重要依據,故程序與內容均須謹慎詳實。

 

警訊筆錄旨在記錄當事人對事故發生經過之描述,作為客觀還原事故真相的第一手資料,其中應包含下列六大項基本內容:一、當事人身分確認,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聯絡方式、車號、駕照號碼等,以利後續法律行為聯繫及責任追溯;二、對方駕駛行為之描述,係指出事前對方車輛之行進狀況、是否有超速、闖紅燈、蛇行、未禮讓行人等違規情形,藉以協助釐清肇因所在;三、自己所採取的因應動作,包含是否有減速、閃避、鳴笛警示或煞車等,顯示自身是否已盡合理注意義務;四、事故現場實際道路狀況,例如道路寬度、是否施工、天候與能見度、照明設施等,皆可作為釐清反應時間及行為合理與否之參酌依據;五、雙方車輛之速度與車況,包括車速是否超出速限、車輛煞車系統是否正常、煞車距離是否合乎物理反應、車輛是否違規改裝等;六、現場交通號誌與標線設置是否清晰可辨、作動正常、有無損壞或遮蔽情形,此對於判斷雙方是否有違規尤為關鍵。

 

以上內容應逐項納入警訊筆錄中,並由警察於詢問完畢後整理成文字記載,而駕駛人有權於筆錄完成後詳細閱讀核對內容,避免因口述與文字轉譯間的認知差異導致重要陳述被誤記或遺漏。

 

若駕駛人於閱讀筆錄後發現與實際情況不符或有未記載事項,應即時請求警察更正或補述,並可在筆錄上註明個人意見或保留陳述,於必要時由當事人親自補充書寫一份書面說明文件,附於案件卷宗中。當駕駛人確認筆錄內容無誤後,應在筆錄末端簽名以示確認,此簽名即具法律上之證據效力,因此應慎重對待。若筆錄已簽名送出,日後如發現記載不符或遺漏,將不易再補正或推翻,故每一份筆錄皆攸關後續責任判斷,不可草率處理。

 

此外,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八條規定,警訊筆錄與事故調查報告等資料最終將提交鑑定機構作為製作鑑定意見書之基礎,其內容如一般狀況、肇事經過、駕駛行為分析、佐證資料、路權歸屬與適用法規依據等要素,並依據雙方過失之程度分別註明為「主因」、「次因」、「同為肇事原因」或「無肇事因素」,上開資訊搜集,均與警訊筆錄,關乎後續保險理賠比例與民事賠償責任之分配,重要性不言可喻。若無法作成鑑定結論時,亦可將分析意見提供予檢察官或法院作參考。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肇事鑑定-偵查- 警察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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