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如何審理車禍案件?

18 Jul, 2025

問題摘要:

地方法院在審理車禍案件時,係依刑民事程序分別處理,並視案情進行證據調查與責任歸屬判斷,當事人如能善用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提出具體而明確之損害證據,並經專業律師協助分析與主張權利,將有助於迅速且完整實現應得之法律補償與司法救濟。若面對複雜或有爭議之車禍案件,切勿輕忽自身權益,應積極蒐證並尋求專業法律支援,以保障最大權益及避免訴訟誤判所帶來之不利後果。

律師回答:

地方法院在審理車禍案件時,會依據案件所涉及之法律層面區分為刑事、民事及附帶民事三種程序進行審理,並依訴訟類型適用不同之法律規範與舉證標準。在刑事部分,若肇事行為涉及過失致人於死、重傷或傷害等犯罪,警方將依刑法規定進行調查並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經調查後若認定有起訴必要,即會向地方法院提起刑事公訴。法院在受理後,將安排公開審理程序,並就事故發生經過、加害人行為是否具過失、被害人傷亡情形、肇責歸屬等進行調查,最終依刑法相關條文裁判被告之罪責,量處相應刑罰。

 

在民事部分,受害者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1-2條請求加害人損害賠償。該條文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事故涉及共同加害人,亦適用民法第185條之連帶賠償責任;如係未成年人或受監護人肇事,則可依第187條對監護人或有責任之人請求賠償。民法第188條則涉及使用人對受僱人執行職務行為所造成損害之連帶責任,而第192條至第195條則規範損害之計算,包括財產上損害與精神上慰撫金等。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會依當事人主張與提出之證據進行調查,例如交通事故鑑定報告、行車紀錄器影像、事故現場圖、保險公司出具之損失報告、醫療診斷證明及收據等,並依「高度蓋然性」原則判斷事故發生經過與因果關係,再依民法規定裁定應賠償之金額。若雙方無法就賠償金額達成共識,也可由法院促進和解程序,於訴訟中促成雙方達成具執行力之和解協議。

 

另有一種程序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受害人可於刑事第一審或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於刑事法院中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請求,並得免繳裁判費。法院可一併審理並於刑事判決中就民事部分為裁判,有利於加速權利實現及節省訴訟成本。

 

然而,附帶民事之請求範圍限於犯罪行為所直接造成之損害,超出此範圍者仍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此外,法院在車禍案件審理上,極為重視事實釐清與證據整合,故若當事人能事先整理事故經過、保全相關證據並由律師協助說明事故真相,將更有助於法院正確判斷是非責任。

 

在實務操作上,若無法取得事故鑑定或雙方對鑑定結果有爭議,法院亦得依職權命交通鑑定機關重新鑑定,以利事實查明。律師於此過程中,除協助當事人準備證據、撰擬訴狀、應對訴訟外,亦能提供法律意見、協助與保險公司溝通、建議和解金額範圍或斡旋談判,並確保法院判決或和解協議之法律效力能確實保障當事人權益。

 

尤其在車禍案件中,若受害人為無過失者,應取得全部損害賠償,惟若被判定為與有過失,則法院會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斟酌責任比例裁量減少賠償金額。此外,法院對於精神慰撫金之裁定亦視傷害程度、雙方責任、誠信態度及是否達成和解等因素綜合衡量,非單憑主觀陳述即能獲得高額判決金。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民事程序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187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91-2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4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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