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或事故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究竟應該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附帶民事訴訟於移送至民事庭後,即與刑事訴訟程序分離,後續應完全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審理,附帶訴訟免繳裁判費之範圍,僅限於移送前原已主張之部分,若原告在民事庭進行時追加或擴張請求,法院應重新核定標的金額並命補繳裁費。這代表一旦案件進入民事庭,被害人若有新損害項目或損害擴大,須特別注意裁費問題,不能單憑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而主張全面免繳裁判費。實際操作中,附帶民事訴訟具高度程序經濟性,被害人可同時解決刑事與部分民事損害賠償,但應謹慎評估其適用性,若刑事案件證據不足、被告無罪可能性高,貿然附帶民事訴訟可能徒增風險,反而影響求償效率,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後再作選擇,確保程序合法與權益周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或其他事故引發刑事案件時,往往同時涉及民事損害賠償,這時被害人可選擇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藉由刑事程序一併解決民事賠償問題,以節省時間與訴訟成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基礎來自刑事訴訟法,主要是為了避免被害人需分別提出刑事告訴與民事訴訟所帶來的程序負擔。
實務運作上,當被害人於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會在審理刑事案件時,一併審理損害賠償請求。民事責任認定原則上會以刑事判決結果為基礎,尤其是在肇事責任的歸屬上,法院通常依據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進行裁判,除非有其他明確
證據推翻刑事認定,否則民事部分多數會跟隨刑事判決,因此肇事責任的認定結果大多一致。然而,附帶民事訴訟的重點不在於再次爭執肇事責任,而是集中於過失相抵及損害賠償範圍的認定。法院會審酌雙方過失比例、被害人是否也有疏失、損害範圍是否合理等因素,以決定最終賠償金額。
過失相抵常見於車禍案件,例如被害人未繫安全帶、違規穿越道路、未依規定使用安全設備等,都可能影響最終賠償額度,法院會根據過失程度調整賠償金額。附帶民事訴訟可請求的賠償項目範圍廣泛,常見項目包括醫療費、工作損失、看護費、慰撫金、車損修復費、精神損害等。若該損害賠償項目與刑事犯罪行為之直接損害相同,例如醫藥費、喪葬費、財物損失等,依法免繳裁判費,但若請求與刑事案件犯罪行為無直接關聯的損害,例如車損,仍須依法繳納裁判費。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之起訴合法性審查
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刑事起訴或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受之損害為限,而其是否符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又以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時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準,則關於因犯罪所受損害之範圍,自應以刑事判決所認定之有罪事實為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參照)。此外,針對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有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要件之部分,理論上屬起訴要件不合法,應於刑事庭就不合法部分駁回後再將合法部分裁定移送。然前述遭刑事庭駁回部分並無礙原告於民事訴訟程序中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追加或擴張請求,故目前實務見解已有於民事庭審理期間向原告闡明及命補繳裁判費而視為該瑕疵已獲治癒之例。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59號判決:「刑事法院誤將不合法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固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惟倘原告已依民事法院之命繳納裁判費,為保護原告由起訴所取得之利益,並使紛爭獲得實質解決,除另有其他合法要件之欠缺未能補正外,應視其原起訴程式之欠缺業經補正,民事法院即應依法為實質裁判,不得再以起訴不備合法要件為由,駁回其訴,始符公正程序請求權之法理。」。
至於案件移送民事庭後即與刑事訴訟分離,應完全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即可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3055號判決參照。)。原告在此階段另為訴之變更、追加,民事庭法院仍應重新計算或核定訴訟標的金(價)額,並命補繳裁判費(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81號判決意旨「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
附帶民事訴訟是一項能夠有效節省訴訟成本與時間的法律制度,讓被害人在刑事案件程序中同時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避免重複訴訟,不過,該制度並非沒有風險,因為一旦刑事部分判決無罪確定,附帶民事訴訟便會一併駁回,若被害人仍堅持請求賠償,就必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特別是在刑事案件存有爭議或被告有無罪可能性時,被害人應特別審慎評估是否選擇附帶民事訴訟。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被害人得於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及依民法負有賠償責任之人賠償損害,這條文確立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依據,主要目的是提升訴訟效率,減輕被害人來回奔波於刑事與民事法院的負擔,然而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範圍,必須限於刑事犯罪行為直接引起的損害,並且與刑事案件本身高度關聯,例如因刑事過失傷害造成的醫療費、精神撫慰金、喪葬費等均屬之,至於如車輛毀損等財產損失,若與犯罪行為非直接相關,則不屬於可附帶民事訴訟的範疇,必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此外,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不僅限於刑事被告本身,也包括依民法負有連帶賠償義務的其他共同加害人,即使他們未被起訴或判刑,被害人仍可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一併提起請求,但須以刑事案件涉及之犯罪行為直接導致的損害為限,若請求超出該範圍,則不符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實務上車禍案件中,被告多涉及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罪名,法院認定犯罪成立後,會一併審理附帶民事部分,但應注意車輛毀損等與人身傷害無直接關係的損害,即使同時提起,法院仍會要求補繳裁判費,且只能就附帶訴訟時已主張的損害免繳裁費,若後續再追加或擴張請求,該部分仍須依法繳費,且法院會重新計算訴訟標的金額。
附帶民事訴訟提起後,法院會先審查起訴是否合法,是否合法主要取決於刑事起訴或刑事判決中所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涵蓋被害人主張的損害,實務上法院會以刑事判決中的有罪事實為準,超出部分原則上不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應予駁回,並移送合法部分至民事庭審理,惟目前實務操作多傾向於保障被害人權益,若刑事法院誤將不合法部分移送至民事庭,民事法院通常會命原告補繳裁費後視為瑕疵已治癒,繼續實質審理,不再駁回訴訟。最高法院亦明確指出,若民事庭命原告補繳裁費後,原告已履行,則應視為起訴程序已補正完備,法院應進入實質審理,維護原告由起訴所取得的利益並促進紛爭實質解決,不可僅因程序瑕疵而駁回起訴,保障公正程序請求權。
事故-刑事程序-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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