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處理和解怎麼談?一定要跟對方和解嗎?

18 Jul, 2025

問題摘要:

車禍和解與否端視雙方當事人之意願與實際情況,和解固然可節省訴訟成本與時間,促進糾紛迅速解決,但亦應注意和解內容的合法性、完整性與執行力,避免日後爭端復起。當事人在進行和解前,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擬定內容並陪同簽署,以確保權益周全。和解契約的效力既為法律所肯認,當事人一旦簽署即應信守,不可任意主張錯誤撤銷,除非法定例外情形存在。透過清楚約定、明確內容與妥善程序,和解契約可發揮安定法律關係、促進爭端解決的重要功能,亦有助於社會整體秩序之維護與修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發生後,雙方當事人是否進行和解,常是案件後續走向的關鍵。和解是一種訴訟外的協議方式,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以和解方式解決車禍爭議,且車禍私下和解並無禁止,只是應注意程序、內容與形式,以免和解不成反生爭議。

 

首先,欲進行車禍和解應備齊相關證據資料,如事故登記聯單、初判表、行車紀錄器影像、醫療證明等,以利談判主張。接著應通知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評估,再安排雙方約定具體的和解時間、地點與方式。和解過程中應確保內容完整,建議由專業律師代擬和解書,內容包括雙方基本資料、事故經過、賠償金額、付款方式與期限、放棄其他請求權與不再追究刑事責任等條款,雙方並應親自簽名蓋章,以確保和解具法律效力。

 

和解地點建議選擇警局或公所等公眾場域,以保障人身安全。和解完成後,若一方未履行,可依契約內容聲請強制執行。若未談成和解,則可採調解或訴訟途徑。車禍調解程序可向鄉鎮市區公所或法院聲請,由第三方調解人主持,並協助雙方達成共識,若調解成立則製作具執行力之調解書;若調解不成立,則可據調解不成立證明提起刑事或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可告對方過失傷害,並附帶請求民事賠償;民事訴訟則可請求財產與非財產損害賠償。若對方拒絕處理、逃避和解與調解,可直接聲請調解並取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後提告,法院將依法進行審理並判定賠償責任與金額。需注意調解聲請應於事故後六個月內進行,以免錯過時效,並妨礙刑事告訴的提起。

 

和解契約法律效力方面,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者,以互讓之意思表示,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之發生而成立之契約,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並取得契約所訂明之權利」,說明和解一旦成立,對雙方當事人皆具拘束力,不得任意翻悔。最高法院亦多次肯認和解契約效力,如83年台上字第620號判決指出,和解契約成立即創設新法律關係,債權人不得再依原法律關係主張權利,而應依和解內容請求履行;57年台上字第2180號判決則指出,和解契約之效力以雙方意思表示範圍為限,不能推定當事人已讓步或放棄其他未明示之權利。民法第738條規定和解契約原則上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惟有三種例外:一、依據之文件係偽造或變造;二、和解事件已有確定判決但當時不知;三、對當事人資格或重要爭點有錯誤。若當事人確實存在例外情形,可依民法第90條於一年內撤銷。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383號、52年台上字第500號等判決均肯認此原則,強調和解契約穩定性。至於和解方式並不須雙方面對面,只要能透過第三人傳達而達成意思表示一致,亦可成立。和解若在法院訴訟中成立,則可作為判決確定依據終結訴訟;若於訴訟外成立,只要具備要件,亦具同樣拘束力。

 

當事人若確有爭執,也不應輕信口頭承諾,而應透過書面文件予以確認,或於警局、調解會進行調處,將協議內容白紙黑字化,才足以對抗未來潛在爭議。面對車禍處理,當事人宜秉持理性、合法與慎重原則處理,謹慎談判、妥善書面約定,必要時求助法律專業,才能在保障自身權益的同時,也讓法律制度發揮穩定人際關係、解決紛爭的正當功能。

事故-和解-車禍處理

(相關法條=民法第736條=民法第737條=民法第7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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