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事故的刑事案件,法院開庭能否委任律師辯護的好處是什麼?

25 Jul, 2025

問題摘要:

面對交通事故所引發之刑事案件,若能於初期即委任律師辯護,便可於釐清責任與爭取減刑兩方面取得專業助力,不僅有助於事實還原與避免誤判,更能於程序上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透過情理法兼顧之策略爭取法官採信,有效降低刑責風險,爭取緩刑、減刑或免刑之結果,最終避免被告遭收監,既保障當事人法律權益,也讓整體訴訟結果更接近公平與人性化的正義。

律師回答:

在面對交通事故所引發的刑事案件時,法院開庭是否委任律師辯護,對於整體案件的發展與結果有極其關鍵的影響,尤其對於被告而言,選任一位專業且具有辯護經驗的律師,不僅能保障其法定權益,更可能左右法院在責任釐清與量刑斟酌上的判斷結果。刑事案件的審理可大致分為兩個重點階段,其一是釐清責任,其二是爭取減刑。在責任釐清的部分,

 

一位專業的辯護律師會從頭重新檢視事故的事實發展與證據資料,包含警方的初步研判、事故現場圖、監視器影像、行車紀錄器、傷勢與車損部位等,進一步研析路權歸屬、交通號誌設置、視野死角、天候因素、車輛動線、雙方行駛速度等細節,並據以主張被告未違反或僅輕微違反交通義務,甚或指出事故係因對方不當駕駛、突發情形或不可抗力所致,藉以爭取無責或減輕過失的可能。

 

尤其在法院審理時,法官對交通事故的專業知識與實務理解有限,此時若無律師有效地將事實、法理及專業觀點清楚、有力地呈現於法庭上,法院往往只能根據警方筆錄或片面資料作出判斷,對被告顯然不利。

 

第二階段是爭取減刑,即使被告無法完全免責,在確定具有部分過失的前提下,仍有許多量刑情狀可供斟酌,而律師的專業功能就在於協助被告完整呈現各項有利減刑的因素,包括違規情節是否輕微、事後是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有無提出賠償、是否自責懊悔、有無主動投案或配合偵查、有無前科或再犯之虞,以及其家庭經濟、扶養責任、社會適應與職業背景等。辯護人會於法庭上引用刑法第57條所列各種量刑情節,為被告爭取緩刑、減刑甚至免刑的機會,而非單純任由法官憑抽象印象處理。交通事故之刑事責任多數屬過失犯,罰則在法定上雖有徒刑,但實務上若能充分呈現「違反義務輕微」與「犯後態度良好」等因素,法院多傾向採取罰金、緩刑或易科罰金等替代刑度,而不是將被告收監。正如俗諺所說:「情理法並重,莫使人入獄」,律師即是協助法官兼顧事理、情分與法條的關鍵角色

 

再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起,被告於任何程序階段均可選任辯護人,不僅在地檢署偵查時即可委任,進入法院審判階段亦可持續委任,甚至在上訴程序中持續爭取救濟。此外,若被告因拘提、押解、身體不適或法律知識不足無法親自出庭,亦可由配偶、直系或旁系血親、法定代理人等人為其委任辯護律師出庭應訊,保障訴訟權益。

 

告訴人亦得依刑訴法第28條選任告訴代理人,即由律師代理其出庭陳述、追訴犯罪,這在受害人無法應訊或害怕面對被告時特別重要。

 

車禍案件常見的刑事指控為過失傷害罪,若致人於死則升高為過失致死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形式上為輕罪,但對於一般人而言卻影響甚鉅,因為一旦被判徒刑確定即成有前科紀錄,對未來求職、升遷、公務員錄用乃至出國簽證均可能造成實質影響。因此,即便是過失事件,仍不可輕忽其法律後果,而聘任律師之所以重要,在於專業辯護人不僅懂得如何引用法律條文、舉證釐清、適用判例,亦能於言詞辯論中為被告爭取同理與理解,適時呼籲法院憐憫或寬容處理,避免僅因法律上的「過失」而讓當事人承擔過重之社會與心理負擔。

 

實務上,許多未委任律師的被告,常因不懂程序、無法完整說明事實而在判決中吃虧,等判決確定才尋求律師協助,往往已錯失最佳辯護時機。律師在參與案件過程中,除可就法律見解提出意見、就責任主張抗辯,更能協助蒐證、安排證人、擬定策略、整理資料,並預作最壞打算與最佳應對。

事故-刑事程序-律師陪同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條=刑事訴訟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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